说实话,在企业服务这行混了15年,经手的企业注销少说也有两三百起,但每次遇到注销时合同还没履行完的情况,我还是得打起十二分精神。这事儿说大不大——不就是处理点未了合同嘛;说小也不小——处理不好,清算组、股东甚至原法定代表人都可能被卷进官司里。 <

企业注销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处理合同终止后的合同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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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2019年接过一个案子,A科技公司(化名)要注销,主营业务是给企业做定制化软件开发。他们跟B公司签了个合同,约定6个月交付一套ERP系统,结果A公司第4个月就启动清算程序了。这时候项目刚完成60%,B公司急了:要么你们继续做完,要么赔钱。A公司的清算组觉得公司都要没了,还管什么合同,直接跟B公司说合同终止,你们自己找别人做吧。B公司不干,一纸诉状把清算组的三个成员告了,要求赔偿因项目延期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

开庭时清算组组长还挺委屈:我们又不是原公司,凭什么赔钱?结果法院判决清算组败诉,理由是:清算组在明知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未提前通知B公司,也未采取积极措施(比如找第三方接盘或协商解除合同),导致B公司损失扩大,清算组未尽到妥善处理未了结事务的义务,得连带赔偿。

这案子给我敲了个警:企业注销时,合同不是自动消失的,哪些该终止、哪些该继续履行,责任边界得划清楚。根据《公司法》和《民法典》,注销前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分三种情况:

一种是继续履行型,比如买卖合同中货已发款未收,或者服务合同中服务已开始但未结束,这种情况下,清算组得看合同能不能继续——如果能,最好找第三方接盘;不能,就得跟对方协商解除,赔偿损失。

一种是终止型,比如长期租赁合同,公司注销后不再需要场地,这种提前终止可能要付违约金,但清算组得评估剩余财产够不够赔,不够的话就得跟房东协商减免,或者用部分财产优先支付。

最麻烦的是不确定型,像A科技公司那种定制开发项目,技术性强、依赖原团队,第三方很难接手。这时候清算组就得赶紧评估:是咬牙做完再注销,还是赔钱走人?我当时给A公司的建议是,用剩余资金优先找原核心团队外包完成,虽然花了点钱,但比被索赔预期利益划算多了——毕竟预期利益这东西,法院判起来可没个准数,少则十几万,多则上百万。

有时候我会琢磨:企业注销前,是不是该强制要求做合同体检?把所有未履行合同列个清单,标注风险等级,这样清算组就能有的放矢,少踩坑。可惜现在法律没硬性规定,全靠企业自觉和律师提醒。

清算组接棒:从原主体到清算主体的责任承接

企业一旦进入清算程序,原来的法定代表人就不能随便代表公司签合同了,权力转移到清算组手里。但清算组这临时班子往往没经验,容易犯一个错:以为自己是清算主体,就不用承担原合同的履行主体责任。

2020年我遇到个B贸易公司(化名)的案子,更典型。B公司做进口设备,跟C工厂签了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先付30%定金,货到付尾款。结果B公司付完定金就启动注销,设备还在海上漂着呢。清算组一看公司账上没钱,直接跟C工厂说没钱付尾款,你们自己找船运公司拉货吧。C工厂懵了:货是给我的,但我没付全款,拉走了算谁的?最后货到港后没人提货,港口费堆成山,C工厂把清算组和B公司股东一起告了,要求支付货款、港口费和滞箱费。

法院判决时查了个关键点:B公司股东在清算期间,有没有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结果发现,股东们觉得公司注销就是注销,连公司账户里那30%定金都没动——其实这笔钱完全可以用来支付港口费和部分货款。最后法院判:清算组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灭失(设备因无人提货被拍卖,远低于市场价),股东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这案子让我明白:清算组接手的不是烂摊子,而是责任包。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清算组的职责包括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这里的未了结业务就包括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清算组得像原公司一样,承担合同履行主体的责任:该付的钱得付,该交的货得交,该赔的损失得赔——前提是公司有剩余财产。

如果公司没财产怎么办?这时候就得看股东有没有作妖了。比如股东抽逃出资、恶意注销公司、或者清算时未履行通知义务(比如没通知C工厂货到港),那股东就可能连坐。我有个习惯,接清算案子时,第一件事就是查股东出资情况、公司财产流向,有没有金蝉脱壳的嫌疑。毕竟,法律不保护假注销、真逃债的人。

还有个细节很多人忽略:清算组通知合同相对人的方式。根据《公司法》,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用公告方式告知未知的债权人。但通知和公告的标准是什么?是发个邮件就行,还是得寄EMS?我一般建议客户:重要合同相对人(比如大客户、大供应商)最好用书面通知+电话确认,保留好送达凭证;普通债权人用公告,但得在报纸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都发。去年有个案子,清算组只在本地小报纸上发了公告,结果外地债权人没看到,最后清算组成员赔了钱——你说冤不冤?

实务中的坑:典型纠纷与破解之道

做企业注销久了,我发现合同纠纷就那么几个重灾区,每个坑里都趴着不少企业。

最常见的坑是租赁合同不终止。很多公司注销时,办公场所是租的,觉得搬走就行,合同自动终止。错!根据《民法典》,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租期没到,你单方面搬走就是违约,房东可以找你赔租金损失(比如从搬走到租期结束的租金)。我去年帮一个注销的小公司处理过这事:公司注销时,办公场地还有半年租期,房东要求赔半年租金5万。清算组一看账上只有3万,急得团团转。后来我建议他们跟房东协商:用3万支付1个月租金,剩下的2万作为违约金抵扣,并帮房东找新租户(当时市场行情好,很快找到下家)。房东松口,这事才算平了。

第二个坑是加工/定制合同‘半拉子’工程。比如服装厂接了单子,做了50%的货,厂子要注销了,面料已经买了,人工也花了,客户要么要货,要么要赔。这时候清算组最容易犯的错是算小账:面料和人工成本都花了,客户不提货,我们亏了;客户提货,我们还得搭人工。其实得算总账:如果继续做完,客户能付多少款?够不够覆盖成本?如果不够,能不能跟客户协商打折提货,减少损失?我见过一个极端案例:加工厂注销时,客户不要货,清算组就把半成品当废品卖了,结果客户反悔了,说这些半成品我还能用,要求返还卖废品的钱。法院判:清算组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处置合同标的物,构成违约,得赔钱——你说冤不冤?

第三个坑是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甩锅’。科技公司经常遇到这种:公司注销时,有个软件著作权许可给第三方用了5年,还有3年到期。清算组觉得公司都没了,许可合同也终止了,直接发函通知对方以后不用付许可费了。结果对方不干:我们投入了大量成本开发基于这个软件的产品,现在许可没了,损失谁担?最后法院判:清算组未提前通知对方协商解除合同,导致对方预期利益损失,得赔。后来我跟客户开玩笑:你们这不是‘注销’,这是‘给对手送福利’啊。

那怎么避开这些坑?我总结了几条土经验:

第一,清单化管理。注销前把所有合同列个表,分已履行完毕正在履行未履行三类,重点标出长期合同大额合同定制合同,逐个评估风险。

第二,协商优先。别想着一甩了之,能跟对方协商解除的,尽量协商;能找第三方接盘的,尽量找接盘。实在不行,哪怕赔点钱,也比被诉强——毕竟诉讼费、律师费、时间成本,都是钱。

第三,证据留痕。清算组的每一次通知、每一次协商,都得有书面记录,邮件、微信、会议纪要,能留的都留着。万一将来打官司,这就是你的护身符。

第四,股东责任隔离。清算时一定要依法通知债权人,清理公司财产,别搞虚假清算恶意注销。不然股东个人可能要背锅,那可就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了。

有时候我会想:企业注销就像毕业,合同就是没写完的作业。作业没写完,你不能直接撕了本子跑路,得跟老师说我尽力了,剩下的您看怎么处理。清算组就是那个跟老师交作业的人,责任心比什么都重要。

尾声:当注销遇上责任,我们该如何自处?

做这行久了,见过太多企业注销时甩锅的:有的说公司没了,我没钱赔;有的说那是清算组的事,跟我没关系;还有的直接玩失联,以为拖几天就能过去。但法律是公平的,该承担的责任,跑不了;该留下的污点,抹不掉。

我有个老客户,每年年底都会找我帮他体检公司合同,他说:宁可多花点钱提前处理,也别等注销了惹一身骚。这话糙理不糙——企业注销是市场新陈代谢的必然,但合同责任不能注销。清算组的责任、股东的义务,都是维护交易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最后想问个问题:当企业注销成为终点,那些未尽的合同责任,究竟是清算组的包袱,还是市场规则的试金石?或许,只有把每一份合同的责任扛在肩上,市场的新陈代谢才能真正健康——毕竟,谁也不想跟一个注销了就跑的企业做生意,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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