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作为深化国企改革、优化资源配置的核心举措,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推进。在此过程中,部分原国有企业因合并、分立、破产等原因办理主体注销,但其遗留的租赁合同纠纷却常成为改制尾巴——尤其是当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时,原主体注销是否影响仲裁协议效力?仲裁费用应由谁承担?此类问题不仅让当事人陷入维权无门的困境,也考验着国企改制的收官质量。本文将从实务操作角度,拆解国企改制主体注销后,租赁合同纠纷中仲裁协议履行及仲裁费用认定的核心问题,为相关主体提供清晰、可落地的处理路径。<

国企改制主体注销,如何处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仲裁协议书履行纠纷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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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国企改制主体注销,为何仲裁费用纠纷频发?

国企改制中,原企业通过注销程序终止法人资格,本质上是法律主体的消亡。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改制政策,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并非随注销而一笔勾销——尤其是租赁合同这类持续履行的合同,其权利义务需由承继主体(如合并/分立后的企业、破产管理人指定的清算组等)承接。实践中常出现三大痛点:

- 仲裁协议悬空:原合同约定仲裁,但承继主体以非合同签订方为由拒绝承认仲裁协议,坚持走诉讼程序;

- 费用承担扯皮:仲裁裁决作出后,因原企业已注销,无财产可供执行,承继主体以非责任主体为由拒付仲裁费用;

- 维权成本叠加:当事人需先解决仲裁协议效力争议,再推进实体纠纷处理,耗时耗力,仲裁费用成为额外负担。

这些问题背后,是法律规则与改制实践的衔接缝隙——如何让死的主体注销,不导致活的合同权益落空?仲裁费用作为纠纷解决的成本锚点,其承担规则更需明确。

二、核心问题一:主体注销后,仲裁协议是否仍有效?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门槛,其效力直接决定纠纷能否进入仲裁程序。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及《民法典》相关规定,主体注销后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关键看权利义务是否承继:

- 情形1:承继主体明确且认可仲裁协议

若原国企改制时,合同权利义务已明确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改制后新设企业承继,且承继方在承接债务时未明确表示放弃仲裁条款,则仲裁协议对承继主体继续有效。例如,某国企分立为A、B公司,租赁合同中约定仲裁,分立协议明确B公司承接原租赁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则B公司受仲裁协议约束,仲裁机构可受理案件。

- 情形2:承继主体不认可或无明确承继方

若承继主体否认仲裁协议效力,或改制时未明确债务承继(如仅注销企业未清算),则需区分处理:

- 若原企业注销时依法进行了清算,且清算报告已告知债权人合同纠纷可通过仲裁解决,则仲裁协议对原企业的债权人(如承租人)仍有效,承继主体(如清算组)应作为被申请人参与仲裁;

- 若未履行清算程序,或未告知仲裁条款,则承租人可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直接向法院起诉,但需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实践中法院会严格审查未告知的事实)。

三、核心问题二:仲裁费用,到底该由谁买单?

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如鉴定、评估费)以及当事人因仲裁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其承担规则需结合责任主体改制类型仲裁结果综合判断。

(一)仲裁费用的法定承担规则

根据《仲裁法》第54条及《仲裁费用交纳办法》,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但国企改制后,败诉方可能已注销,此时需通过责任主体认定解决:

- 承继主体存在且为责任方:若承继主体承接了合同义务,且仲裁裁决认定其需承担责任,则仲裁费用(包括对方因仲裁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承继主体承担。例如,某国企注销后,其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由集团公司承继,仲裁裁决集团公司需退还租金及违约金,则仲裁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

- 原企业无财产且无承继主体:若原企业注销时未依法清算(如僵尸企业简单注销),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则承租人可主张原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清算组成员承担清算责任,仲裁费用最终由责任方承担。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获清偿的,股东需承担赔偿责任。

- 承租人自身有过错:若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国企将注销,仍继续履行合同,且未要求提供担保,则仲裁费用可能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或按过错比例分担。

(二)改制类型对仲裁费用承担的差异化影响

国企改制的具体路径(合并、分立、破产、改制为民营企业等)直接影响责任主体认定:

- 合并/分立改制:根据《民法典》第67条,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仲裁费用可向任一承继主体主张,或按承继财产比例分担。

- 破产改制:若原企业通过破产程序注销,则仲裁费用需作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仲裁案件受理费属于破产费用)。

- 改制为民营企业(股权转让):若原国企通过股权转让改制为民营企业,且未明确约定债务承担,则根据企业法人财产独立原则,改制后的民营企业不承担原国企债务,仲裁费用需由原国企的清算财产承担(若未清算,则股东承担清算责任)。

四、实务操作:四步搞定仲裁费用纠纷

面对国企改制主体注销后的仲裁费用问题,当事人可按以下步骤推进:

第一步:核查改制文件,锁定责任主体

调取原国企的改制方案、分立/合并协议、股东会决议、注销登记材料等,明确谁承接了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谁负责清算。这是确定仲裁费用承担方的基础证据。

第二步: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选择争议解决路径

若承继主体认可仲裁协议,直接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不认可,可先通过仲裁协议效力确认之诉(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租赁合同纠纷(但需承担仲裁协议可能被认定有效的风险)。

第三步:在仲裁/诉讼中明确费用承担主张

无论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均应在请求中明确仲裁费用由对方承担,并提供费用凭证(如仲裁机构开具的缴费通知、律师费发票等)。若涉及清算责任,需将清算组、股东列为共同当事人。

第四步:执行阶段:穷尽财产线索,主张连带责任

若仲裁裁决后,承继主体或原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调取改制时的资金流水、资产处置记录,若发现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未依法清算等情形,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仲裁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结语

国企改制主体注销后的租赁合同纠纷仲裁费用处理,本质是改制遗留问题与法律规则的衔接。对改制主体而言,需在改制前完成合同权利义务梳理仲裁条款明确告知清算程序合规,避免甩包袱式注销;对承租人而言,需留存合同、改制文件等证据,主动通过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清算责任追究等法律途径维权。唯有如此,才能让国企改制的阵痛转化为市场活力的催化剂,让每一个合同纠纷都得到公平、高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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