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访谈:在注销中构建稳固的工商合作——一场关于结束与开始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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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环境】
深秋午后,北京CBD某共享会议室的落地窗被阳光镀上一层暖金。长桌上摆着三杯冒着热气的咖啡,笔记本摊开,旁边散落着几份《公司注销登记指南》和供应商合作协议。访谈者小林(财经媒体从业者)与三位受访者围坐一圈,空气中飘着咖啡香与即将展开的讨论气息。
【访谈对象】
1. 李明:资深企业法律顾问,从业15年,擅长企业清算与合规事务,语言严谨,逻辑清晰,常以法条为依据。
2. 王芳:某科技公司前运营总监,曾主导公司注销全流程,与20余家供应商完成债务清算与关系维护,说话直白,带点北方人的爽利,爱用咱们说白了等口语。
3. 张强:电子元器件供应商销售经理,合作过5家注销企业,其中2家成为其新业务孵化伙伴,语气务实,强调落地和人情味。
【访谈实录】
一、开场:注销与供应商合作,为何结束也是开始?
小林:感谢三位今天来聊聊企业注销过程中与供应商的合作这个话题。很多人觉得注销就是散伙,和供应商的关系自然就断了。但现实中,不少企业会在注销时与供应商产生纠纷,甚至影响后续创业。想先请教李律师:从法律角度看,注销过程中与供应商的合作,核心要解决什么问题?
李明(扶了扶眼镜,手指轻敲桌面):核心是债务清偿与权利义务终止的合规性。根据《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需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公告。供应商作为核心债权人,若未履行通知义务,可能导致后续债务纠纷,甚至影响工商注销进度。更重要的是,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普通债权,供应商的债权若归类错误,可能拿不到全额清偿。合作不是要不要做,而是必须做好的法律义务。
小林:王总监,您实操过注销,从企业端看,和供应商合作中最头疼的是什么?
王芳(端起咖啡吹了吹,笑了一声):头疼的太多了!咱们公司注销时,供应商分三类:一类是大客户,关系好,直接说钱不急,以后合作;二类是中小供应商,催命似的天天打电话,怕我们跑路;三类是死对头,直接发律师函。最麻烦的是第二类——对账! 有的供应商三年前的发票丢了,有的说口头承诺的折扣没写合同,吵得我们财务和销售差点打起来。说白了,就是信任崩塌了,以前合作时你好我好,一要注销就翻旧账。
小林(追问):那后来怎么解决的呢?有没有通过合作把死对头变成活伙伴?
王芳(眼睛一亮):有啊!有个做包装的小供应商,一开始说我们欠他8万,后来查账发现是重复付款,我们多给了2万。他死活不要,说你们注销不容易,这钱算我支持。结果呢?我们团队后来创业,第一个就找他合作——他报价低、靠谱,还垫资。你看,注销时的退一步,有时候是进一步的开始。
二、进阶:如何从对立走向合作?——沟通、对账与信任重建
小林:张经理,从供应商视角看,企业注销时最怕什么?什么样的企业会让你们愿意继续合作?
张强(双手交叉放在桌上,语气沉稳):最怕玩消失。有的公司清算组成立后,电话不接、邮件不回,等我们找上门,办公室都搬空了。这种企业,别说合作,拉黑名单都来不及。但反过来,主动沟通、透明操作的企业,我们反而愿意留个后路。比如去年有个客户,注销前两周就约我们开会,带着财务报表和债务清单,一笔一笔对:张总,我们欠您12万,5号前转10万,剩下2万等设备折旧款收回后立刻结清。后来虽然公司注销了,他们团队出来创业,我们直接给了账期——信任是算出来的,不是求出来的。
小林(转向李律师):这种透明沟通在法律上有没有支撑?比如,企业主动向供应商披露清算信息,会不会增加法律风险?
李明:恰恰相反,主动披露是减风险。《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清算组及时公示债权债务情况,若隐瞒或遗漏,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与供应商签订《债务清偿协议》时,明确还款时间、方式(比如以货币/实物抵偿),甚至约定若未来新企业成立,优先合作,既是对供应商的保障,也是对企业商业信誉的维护。
王芳(插话):对!我们当时和供应商签了个补充协议,写明若原团队6个月内注册新公司,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这招管用!那些催债的供应商一听还有未来合作,立刻安静了,甚至主动提出分期付款也行。把眼前债和未来利绑在一起,矛盾就少了。
小林:说到分期付款或实物抵偿,这里面会不会有税务风险?比如,用公司设备抵偿债务,怎么算增值税?
李明(点头):这是个关键知识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货物抵偿债务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企业若未申报,可能面临补税、滞纳金甚至罚款。债务清偿方式必须提前与供应商、税务部门沟通,比如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明确作价依据,保留评估报告和发票,避免后续纠纷。
张强(补充):实操中,很多供应商怕麻烦,更愿意要现金。所以企业如果打算用实物抵债,最好提前问对方接不接受,比如我们接过客户抵债的二手设备,后来转手卖掉了,也算回了一部分款。但如果是滞销品,那就亏大了——所以抵偿物的选择,双方得一拍即合。
三、深化:从债务清算到关系维护——工商合作的长期价值
小林:刚才提到未来合作,很多企业注销后团队会重新创业。这种情况下,注销时的供应商合作,能为新企业带来什么实际价值?
王芳(身体前倾,语气兴奋):太多了!我们注销时,除了那个包装供应商,还有个做软件的,我们欠他5万服务费,他说你们先给3万,剩下2万算入股新公司。后来新公司做SaaS,他成了我们的技术合伙人——注销不是归零,是资源重组。还有供应商,虽然没入股,但因为我们注销时没拖欠货款,他们成了我们的推荐人,介绍客户给我们。说白了,商业圈里,好名声比现金更经花。
张强:我们公司有个政策,注销客户优先返点。比如老客户注销后,新公司成立第一年采购,返点比普通客户高2%。为什么?因为能体面注销的企业,通常管理规范、信誉好,合作起来省心。有个客户注销时,把所有供应商联系方式整理成《交接清单》给了我们,说以后你们找合作可以参考。这份清单,帮我们对接了3家优质客户——注销时的顺手人情,可能是未来的商机入口。
小林(追问):李律师,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未来合作的约定,在注销协议中怎么写才有效?比如优先合作权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李明:这是个常见误区。优先合作权属于预约合同,根据《民法典》第495条,若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可主张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但不能强制对方必须合作。协议中应明确违约后的补偿方式,比如若未履行优先合作义务,需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这样才有约束力。新公司成立后,最好重新签订正式合同,避免沿用原协议中的模糊条款。
王芳(摆手):不用那么复杂!咱们做生意,讲的是人情和信用。当时和供应商说好了,新公司一注册就主动找他们签合同,违约金啥的,反而显得生分。只要注销时把事情做漂亮,对方自然会给面子。
四、收尾:给注销者的三个核心建议
小林:想请三位给正在或即将经历注销的企业,总结三个最核心的供应商合作建议。
李明:第一,程序正义优先。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通知、公告债权人,与供应商签订书面清偿协议,明确债务金额、清偿方式、时间节点,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和凭证——这是避免法律纠纷的防火墙。
张强:第二,换位思考解心结。供应商怕钱收不回,就主动提供担保(比如母公司背书);供应商怕失去客户,就承诺未来合作机会。把对立利益变成共同目标,矛盾自然少。
王芳(拍了下桌子):第三,留有余地谋长远!别觉得注销就是结束,把供应商当敌人,最后可能堵死自己的路。多想想以后还能不能一起赚钱,该让的步让一步,该给的面子给足——商业世界,没有永远的散伙,只有没做好的续约。
小林(笑着合上笔记本):今天聊得太值了!原来注销不是终点,而是另一种合作的起点。从法律合规到人情世故,从债务清算到价值重构,三位从不同角度给了我们启发。最后想问,如果用一句话总结注销中的供应商合作,你们会说什么?
李明:合规是底线,信任是上限,中间是双方共赢的空间。
张强:把‘结束’当‘开始’谈,供应商可能成为你创业的第一笔‘无形资产’。
王芳(举起咖啡杯):好聚好散,散了还能聚——这才是最高级的商业智慧。
【访谈后记】
走出会议室时,夕阳正给高楼镀上金边。小林想起王芳说的资源重组,张强强调的人情味,李明念叨的合规底线——原来,企业注销时的供应商合作,本质上是一场关于商业信誉的终极考验。那些能在结束时依然选择体面与共赢的企业,或许早已懂得:商业的本质,从来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人与人之间信任的长期积累。正如王芳所言,散了还能聚,方能在商海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