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有个老客户打电话来,语气挺着急的。他们在上海做了快15年的外资企业,今年正好经营期满,股东们决定不续期,直接注销。结果问题来了:跟国内供应商还有个没履行完的采购合同,对方突然发函来说你们要注销,合同必须马上终止,还得赔违约金;跟国外合作方的技术许可协议也没到期,对方问你们公司注销了,我们的许可费还收不收?——这种情况我太熟悉了,几乎每年都能碰上几个。经营期满,上海外商投资企业注销,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与合作伙伴的合同终止?这事儿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真能把人愁掉头发,今天我就以20年财税老炮儿的经验,跟大家好好掰扯掰扯。<

经营期满,上海外商投资企业注销,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与合作伙伴的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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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注销时合同纠纷特别多?三个坑最容易踩

先说个真事儿。2019年我接过一个案子,一家日资食品企业在上海,经营期满后老板觉得反正公司都没了,合同爱咋咋地,没跟国内供应商打招呼就直接启动注销。结果供应商起诉了,理由是对方单方终止合同导致我方原料积压,损失300万。最后法院判公司清算组赔了280万,股东还得承担连带责任——老板当时就懵了:公司都注销了,怎么还要赔钱?

其实啊,经营期满注销时合同纠纷多,主要是因为三个坑:

第一个坑,是以为注销=合同自动消失。很多人觉得,公司注销了,主体没了,合同自然就终止了。大错特错!根据《民法典》第564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要么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法定解除条件成就。公司注销只是主体资格消灭,没履行的合同并不会自动消失,清算组得处理完所有未了结业务才能注销。《公司法》第184条也写得明明白白: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得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这里的未了结业务,90%以上都是没履行完的合同。

第二个坑,是清算组没把合同当回事。很多企业注销时,要么没人梳理合同清单,要么觉得小合同不用管。我见过有个企业,注销时漏了个跟小餐馆的午餐供应合同,结果餐馆老板起诉,说你们突然不送餐了,我员工午饭都解决不了,最后清算组不得不赔了5万解约补偿费。你说冤不冤?

第三个坑,是通知义务没做到位。不管是跟国内还是国外的合作伙伴,合同终止都得通知对方吧?《民法典》第565条说了,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很多企业图省事,要么发个邮件就完事,要么干脆不通知,结果对方以未收到解除通知为由主张合同继续履行,麻烦就大了。

合同终止前,这四步扫雷工作必须做

那遇到经营期满注销,合同纠纷怎么处理?跟合作伙伴的合同终止到底该咋办?我的经验是,别等纠纷来了再慌,提前做好扫雷工作,能避开80%的坑。

第一步,先把所有合同摸底排查。别小看这一步,很多企业连自己有多少份合同都没数清。我建议列个清单,至少包含三类合同:正在履行的合同(比如供货、服务、技术许可)、即将到期的合同(比如3个月内到期)、可能存在争议的合同(比如对方有违约嫌疑的)。记得把电子合同、微信/邮件确认的补充协议都算上,别漏了。

这里有个小技巧:如果合同太多,可以按风险等级分类。比如高风险是对方已经交付了货物/服务,但公司还没付款的;中风险是双方都没开始履行,但合同金额大的;低风险是已经履行完毕,只剩质保金的。这样能优先处理高风险的。

第二步,评估每份合同的履约状态。简单说就是判断:这份合同,公司注销前能不能履行完?如果履行不完,对方会不会索赔?举个例子,跟供应商签了100万的采购合同,货已经送了80万,款付了50万,那剩下的20万货款和30万尾款就得处理;如果是纯服务合同,比如咨询公司还没提供完咨询服务,那就得协商提前终止,怎么补偿。

这里有个坑要注意:有些合同里写着一方注销,合同自动终止,这条在《民法典》里不一定有效。根据《民法典》第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果对方因为合同终止遭受了重大损失,就算写了这条,法院也可能判赔偿。所以不能光看合同条款,得实际评估风险。

第三步,发终止合同通知函,而且要留痕。通知函里至少写清楚三件事:① 公司因经营期满即将注销;② 相关合同拟终止;③ 请对方在X天内确认是否同意终止,以及后续怎么处理(比如结算、赔偿)。记得用书面形式(快递签收、邮件+回执),别发微信就完事了——万一对方不认,你连证据都没有。

我见过个案例,企业发邮件通知合同终止,结果对方说没收到邮件,企业又拿不出邮件已读回执,最后只能继续履行合同,拖了好几个月才注销。所以留痕太重要了!

第四步,跟对方协商解决方案,别想着硬刚。协商的时候,无非三种结果:① 双方同意终止,互不追究;② 终止合同,公司给对方补偿;③ 继续履行到注销前能完成的程度。具体选哪种,得看合同履行情况和对方态度。

比如跟国外合作方的技术许可协议,如果公司注销后技术许可就没意义了,可以协商终止合同,按剩余许可期限的比例退一部分许可费;如果是长期供货合同,对方能找到新供应商,那就好说,补偿点违约金就行;但如果对方是独家供应商,且替换成本高,那可能得继续履行到找到下家为止。

纠纷真来了,协商不成咋办?仲裁还是诉讼?

要是对方不配合,非要索赔,或者对赔偿金额有争议,那可能就得走法律途径了。这里有个关键点:看合同里有没有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是仲裁还是诉讼,在哪个地方仲裁/诉讼。

如果没有约定,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过外商投资企业注销后,被告没了,起诉谁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时,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所以得先确定清算组有没有作为被告的资格,或者清算结束后,股东是不是要承担责任。

我2017年处理过一个案子,一家美资企业注销时,跟国内设计公司有10万的尾款纠纷,设计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最后判: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未通知对方,导致对方未能及时申报债权,清算组成员要承担赔偿责任。后来清算组的几个股东自己掏腰包赔了钱。所以说,清算组的责任重大,别以为只是走个流程。

如果合同里约定了仲裁,那就得去仲裁机构。仲裁的好处是一裁终局,速度快,而且不公开,适合不想把事情闹大的企业。不过仲裁费比诉讼费高,而且仲裁裁决在国内执行没问题,要是涉及国外执行,还得看对方国家是不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

这里有个个人猜测:现在上海的外资企业越来越多,很多合同会约定境外仲裁(比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如果企业注销后,对方在境外申请仲裁,中国企业应诉会比较麻烦,毕竟人、财都在国内。所以我的建议是,除非有特殊需求,不然尽量约定国内仲裁或诉讼,省得后续麻烦。

注销后,这些尾巴怎么收?知识产权和遗留债务

除了合同纠纷,经营期满注销时,还有两个大头容易出问题:知识产权和遗留债务。

先说知识产权。很多外资企业在中国有专利、商标、著作权,注销时这些资产怎么处理?根据《专利法》第42条,《商标法》第39条,知识产权是公司的无形资产,清算时得先评估价值,然后要么转让给股东,要么拍卖,要么放弃。如果直接注销了没处理,可能会被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我见过个企业,注销时把商标送给了股东,结果债权人起诉说商标价值100万,你们无偿转让,损害了我们追债的权利,最后法院判转让无效,商标得先用来还债。所以知识产权千万别送,得走正规清算程序。

再说遗留债务。有些企业注销后,债权人才发现还有债务没处理,这时候怎么办?根据《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清算组没通知、没公告,导致债权人没及时申报债权,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有个客户2020年注销公司,当时觉得没什么债务,就没在报纸上公告。结果两年后,有个供应商拿着2019年的送货单来要钱,说我不知道你们要注销,不然早就申报了。最后股东只能自己掏钱赔了。所以说,注销程序一定要合规,别怕麻烦,不然麻烦会找上你。

加喜财税:注销时财务凭证和知识产权,别让小漏洞变大窟窿

经营期满,上海外商投资企业注销,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与合作伙伴的合同终止?说到底,核心就是合规和沟通。很多企业注销时踩坑,要么是因为没把合同梳理清楚,要么是因为财务凭证不完整,导致合同履行情况说不清,最后引发纠纷。财务凭证不完整,不仅会影响合同纠纷的处理,还可能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偷税漏税,补税加罚款,得不偿失。至于知识产权,作为外资企业的重要资产,清算时如果没妥善处理,可能导致权属争议,影响股东权益,甚至引发新的诉讼。加喜财税(官网:https://www.110414.com)专注企业注销服务15年,见过太多企业因为财务凭证缺失、知识产权清算不规范而栽跟头。我们提供合同梳理+财务合规+知识产权清算一站式服务,帮助企业提前排查风险,完善财务凭证,妥善处理知识产权归属,确保注销过程零纠纷、零风险。别让小漏洞变成大窟窿,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才能让企业注销更顺利,股东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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