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场景 <
某律所会议室,深色木质长桌上摆着三杯冒着热气的茶,背景书架上整齐排列着《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文本,窗外是城市的天际线,偶尔有车辆驶过的声音,为严肃的讨论增添了几分现实的质感。访谈者(以下简称访)与三位嘉宾围坐而谈:张律师(红筹架构法律专家,从业15年,语言严谨,常引法条)、李总监(某互联网企业前法务负责人,参与过红筹拆除,说话务实带点口语化)、王经理(某供应链公司财务总监,曾作为债权人追偿,语气直接,带着急切)。
一、背景:红筹拆除与实体注销,为何会留下债务尾巴?
访:今天想聊一个很具体的问题——红筹架构拆除后,境内运营实体注销,这时候公司对外签的债务追偿协议,执行起来到底难不难?先请三位简单说说,红筹架构拆除和境内实体注销,通常是个什么流程?为什么会涉及债务问题?
张律师:(推了推眼镜)红筹架构,简单说就是境内企业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实现控制,常见的方式是股权控制(比如直接持股)或协议控制(VIE架构)。拆除的原因很多,比如政策变化(比如教育行业双减)、回归A股上市,或者境外融资环境变化。拆除流程一般是先终止VIE协议(如果有的话),然后境外SPV注销或转让境内权益,最后境内运营实体可能因为失去控制主体而注销。
李总监:对,我们当时拆红筹,就是因为想回科创板。流程比张律师说的更磨叽:先要境外股东同意,然后解除VIE协议,接着境内公司要变更股权结构,从协议控制变成实际控制人直接持股,最后因为业务整合,把境内运营实体注销了。这时候债务问题就来了——有些债务是注销前就有的,比如供应商的货款;有些是注销后才产生的,比如因为之前的合同纠纷,对方才来追偿。
王经理:(插话)我们就是后者!之前给一家做跨境电商的境内公司供货,他们签了合同,说3个月后付款。结果第2个月听说他们要拆红筹、注销公司,我们赶紧催,对方说在走流程,等清算组通知。结果等了半年,公司注销了,清算组说账上没钱,只能按比例清偿,我们30万的货款最后只拿回5万!
二、核心问题:注销后,债务追偿协议的执行主体是谁?
访:王经理的案例很典型。那问题来了——公司注销了,原来的债务追偿协议,还能找谁执行?原来的公司主体已经不存在了,法律上怎么解决这个主体真空?
张律师:(语速放缓)这里要分两个层面:一是注销前的债务,二是注销后产生的追偿债权。注销前的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债权人未申报,是不是就不能主张了?不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清算组成员要承担赔偿责任。
李总监:(打断)张律师,这里有个实操难点——怎么算通知?我们当时注销公司,在报纸上公告了,但很多小供应商根本不看报纸,他们都是微信、电话沟通。结果后来有供应商说没看到公告,要我们股东个人赔偿。这算不算未履行通知义务?
张律师:这确实是争议点。最高院有个判例(参考(2021)最高法民再34号号),认为通知不仅包括报纸公告,还包括对已知债权人的直接通知。如果你们能证明对小供应商有直接通知(比如微信记录、邮件),就不算未履行;但如果只是公告,对方主张不知道,清算组成员可能要担责。
王经理:(急切)那如果是注销后产生的追偿债权呢?比如我们后来发现,他们注销前有个产品出了质量问题,导致下游客户索赔,这时候客户来追偿,能找谁?
张律师:注销后产生的债权,要看是否与注销前的行为有关。如果是注销前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比如产品质量问题),虽然公司注销了,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通常是股东)如果未依法清算,导致债权人损失的,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时候,债权人可以起诉清算义务人。
三、实操难点:财产线索难找、责任认定复杂、跨境执行更麻烦
访:听起来法律上有路径,但实操中肯定没那么顺利。李总监,您作为企业方,拆红筹、注销公司时,处理债务最头疼的是什么?
李总监:(叹气)最头疼的是时间差和信息差。我们拆红筹是为了上市,时间卡得很紧,清算程序可能被简化。比如有些债务,对方还没申报,我们就急着注销了,结果后面冒出来一堆隐性债权人。还有财产线索——公司账上可能没钱,但股东个人有没有财产?我们当时为了上市,股东早就把股权质押了,个人资产也查不到,债权人就算赢了官司,也执行不到。
王经理:(拍桌子)就是这个!我们赢了官司,法院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结果去查股东,发现他们早就把房子过给配偶了,公司账户早就清空了!你说这怎么执行?
张律师:(点头)这里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股东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刺破公司面纱)。比如股东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主张。二是执行难,需要债权人主动举证财产线索,很多债权人不知道怎么查,或者查了也找不到。
李总监:还有VIE架构的麻烦!我们当时拆红筹,境外SPV和境内实体是通过协议控制的,注销后境外SPV还在,但境内实体没了。有债权人想找境外SPV,但境外SPV说协议已经解除了,我们没有责任,这就涉及跨境执行,成本太高,我们中小企业根本耗不起。
张律师:VIE架构下的债务处理,确实是难点。根据《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VIE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是认可的,但解除后,责任怎么划分?要看协议约定。如果协议约定因解除VIE导致的债务,由境内实体承担,那债权人只能找境内实体;如果没有约定,可能要根据过错分担责任。但跨境执行的话,要涉及《承认及执行外国判决公约》,我国虽然加入了,但和很多国家没有双边协定,执行起来周期很长,成功率也不高。
四、破局之路:提前规划、主动维权、善用法律工具
访:那从企业方和债权人角度,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规避这些风险?或者说,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应该怎么维权?
李总监:(思考)从企业方角度,一定要提前规划。我们后来总结教训,拆红筹前应该先做债务梳理,把所有已知债务列出来,和债权人达成清偿协议,比如注销后6个月内分期付款。还有清算程序,不能图快,一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来,通知、公告一个都不能少,最好找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清算报告,证明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这样股东才能免责。
王经理:那我们债权人呢?总不能干等着吧?
张律师:债权人要主动出击。第一,及时申报债权。看到公司要注销,一定要主动联系清算组,书面申报债权,保留好申报记录(比如快递签收单、微信截图)。第二,申请清算组备案。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中未获清偿,可以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清算义务人拒不承担,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或者直接起诉。第三,注意诉讼时效。注销后债权的诉讼时效还是三年,但要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起算,所以要及时行动。
李总监:还有个破产清算的思路。如果公司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这样能冻结公司资产,防止股东转移财产。我们当时有个债权人就是这么做的,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股东才把隐匿的房产吐出来。
王经理:(点头)对,我们后来请律师申请了破产清算,虽然过程慢(花了1年多),但最后拿回了70%的钱!比之前5%强太多了。
张律师:补充一点,债权人还可以查清算组成员的责任。如果清算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损失(比如隐匿财产、虚假清算),清算组成员要承担连带责任。清算组通常由股东、董事、高管组成,他们个人是有赔偿能力的。
访谈者评论
听到这里,我注意到一个关键点:红筹架构拆除与实体注销后的债务问题,本质是程序合规与实质公平的博弈。企业方为了效率(比如上市进度)可能简化清算程序,但忽略了债权人的知情权;债权人因信息不对称,往往错失维权时机。张律师提到的已知债权人直接通知、李总监反思的债务梳理提前规划、王经理实践的破产清算维权,其实都是在寻找效率与公平的平衡点。
跨境执行更是难上加难,VIE架构的协议控制像一层面纱,让债务责任变得模糊。这或许需要未来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比如细化VIE协议解除后的责任划分,简化跨境执行程序。
访谈总结思考
红筹架构拆除与境内实体注销后的债务追偿协议执行,不是简单的公司没了债就没了,而是涉及清算责任、股东责任、跨境法律适用等多重法律问题。对企业而言,合规清算是底线,提前规划债务、严格履行通知义务,才能避免后顾之忧;对债权人而言,主动维权是关键,及时申报债权、善用破产清算、追究清算组成员责任,才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每一个案例背后,都是对公平二字的具体诠释。只有企业守规、债权人懂法、司法保障到位,才能让债务追偿不再成为无解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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