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在企业服务这行干了十几年,见过太多公司迁移、注销时踩坑的案例。尤其是涉及知识产权许可的纠纷,往往像埋在地下的雷,平时不响,一到企业变动就炸得人措手不及。这几年,市场监管局开始主动介入,指导企业在迁移注销前规范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我作为常年处理这类纠纷的律师,真是深有感触——这简直是给企业递了把救命稻草。<
记得2021年接过一个案子,某食品公司A打算把总部从上海迁到苏州,迁移前,他们许可一家B公司在华东地区使用自己的商标和包装专利,合同里只写了争议解决方式:协商不成的,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结果A公司迁移后,B公司以许可主体变更为由拒绝支付后续许可费,A公司一气之下把B公司告上法院。问题来了:A公司新注册地在苏州,但原合同约定原告所在地,B公司坚持认为原告只能是迁移前的上海公司,而上海公司主体还没注销,管辖权扯了半年,光律师费就花了小二十万。我当时就想,要是当初合同里能明确约定仲裁,比如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哪至于这么折腾?后来还是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介入,协调双方补充了仲裁协议,才最终解决。这件事让我明白,企业迁移注销时,知识产权许可的权属和争议解决必须提前划清界限,而仲裁协议,就是最有效的划界工具。
企业迁移和注销,本质上是主体资格的变动期,而知识产权许可又涉及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分离,这两个因素一叠加,纠纷就容易集中爆发。我总结了一下,常见的坑主要有三个:
第一个是主体不清。比如某科技公司C打算注销,名下有个实用新型专利许可给了D公司使用,合同里写C公司注销后,许可自动终止。但D公司已经投入大量资金生产了配套产品,突然终止许可导致库存积压,D公司反过来起诉C公司违约,理由是C公司注销前未提前通知,也未协助办理许可变更。其实这类问题,如果当初在仲裁协议里约定因主体变动引发的争议,由原许可方注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就能避免告状无门或管辖扯皮。
第二个是许可范围不明。我去年遇到个制造业企业E,从深圳迁到成都,迁移前许可F工厂使用其生产技术,合同里写许可范围:广东省内。E公司迁移后,F工厂继续在广东生产,但E公司新公司以主体已迁出广东为由要求停止许可,F工厂则认为许可的是地域,不是主体,双方闹到市场监管局。后来查合同才发现,仲裁条款只写了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没约定主体变动是否影响许可范围。这种情况下,仲裁庭只能根据合同字面意思解释,结果F工厂赢了官司,但E公司新业务也耽误了。我当时就在想,要是当初能多写一句如主体迁移,许可范围自动调整为新注册地所属行政区域,争议仍按原仲裁协议解决,是不是就能避免这种双输?
第三个是对价未结。企业注销时,最怕烂尾账。比如某贸易公司G准备注销,许可H公司使用其商标销售产品,约定按销售额5%支付许可费,每年12月结算。G公司11月启动注销程序,H公司当年12月的销售额还没结算,就拖着不付,理由是G公司即将注销,主体资格存疑。G公司急着注销,怕麻烦就没追讨,结果注销后,H公司继续用商标赚钱,G公司的股东反而成了无债一身轻,但商标许可费就这么蒸发了。后来市场监管局在指导其他类似企业时,专门把这个案例拿出来当反面教材,强调注销前必须结清知识产权许可对价,并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对价结算争议不影响仲裁条款效力’。
可能有人会问:合同里写诉讼和仲裁不都一样吗?干嘛非得搞仲裁?这其实是个误区。诉讼是二审终审,周期长、程序复杂,而且企业迁移后,管辖法院可能变成异地,诉讼成本直接翻倍;而仲裁是一裁终局,速度快、保密性强,还能选择熟悉知识产权的仲裁员。但关键在于,仲裁协议得有效明确,否则就是纸上谈兵。
这几年,市场监管局在指导企业时,特别强调仲裁协议的三要素:明确仲裁机构、明确仲裁事项、明确仲裁范围。比如我们区市场监管局去年出台的《企业迁移注销知识产权许可指引》里,就附了个《仲裁协议示范条款》: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XX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这个条款看似简单,但XX仲裁委员会必须写具体(不能写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事项要覆盖许可费、违约金、许可范围变更、主体变动处理等所有可能引发纠纷的点。
我印象最深的是2022年指导过一家生物制药公司H,他们要注销一家子公司,子公司有个药品配方许可给了第三方使用。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提前介入,帮他们梳理了许可合同里的漏洞:一是没约定仲裁机构,二是没约定子公司注销后,许可权利义务由谁承接,三是没约定第三方在注销后继续使用是否构成违约。后来我们帮他们补充了仲裁协议,明确由原子公司注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子公司注销后,其权利义务由总公司概括承受,争议仍按原仲裁协议解决。结果半年后,第三方果然以子公司注销,权利义务不明确为由拒付许可费,总公司拿着补充的仲裁协议直接申请仲裁,三个月就拿到了裁决书,效率比诉讼高了好几倍。当时H公司的财务总监拉着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手说:要不是你们提前指导,我们这注销怕是要‘留一屁股债’啊!
不过这里也有个问题:很多中小企业觉得签仲裁协议多此一举,甚至担心仲裁费用比诉讼高。其实现在很多仲裁委员会都有中小企业收费优惠,而且仲裁虽然要收仲裁费,但能省下大量的律师费、时间成本,算下来反而更划算。市场监管局在指导时,就得用这些活案例给企业算明白这笔账。
干了这么多年,我发现企业对知识产权许可纠纷的预判普遍不足,总觉得纠纷是小概率事件,直到出了问题才追悔莫及。市场监管局介入指导后,情况确实好转了不少,但仍有提升空间。
比如,能不能把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备案和仲裁协议审查绑定?现在企业知识产权许可很多都不备案,导致底数不清,市场监管局如果能在备案时同步审查仲裁协议,就能提前发现风险。再比如,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线上知识产权许可(比如软件著作权、数字内容许可),仲裁协议能不能更灵活?比如约定在线仲裁,适应企业跨地域、快节奏的需求。
还有个值得思考的点是:公司注销后,原仲裁协议对继受主体是否还有约束力?比如A公司注销后,其商标许可权由B公司继受,那么原许可合同里的仲裁协议,B公司能不能直接用来起诉被许可方?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争议很大,有些仲裁庭认为仲裁协议具有相对性,注销后主体消灭,协议失效,有些则认为权利义务概括承继,仲裁协议也应一并承继。如果市场监管局能出台更明确的指导意见,或者联合仲裁委制定企业注销后仲裁协议承继指引,就能减少很多争议。
说到底,企业迁移注销是市场经济的正常新陈代谢,而知识产权许可纠纷的预防,就像给新陈代谢做体检。市场监管局的专业指导,就是这场体检里的关键仪器。作为从业者,我真心希望更多企业能重视起来——别等到雷炸了才想起防火墙,提前把仲裁协议签明白,才是对自己、对合作伙伴、对市场秩序最大的负责。
最后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当企业面临迁移注销时,我们是否应该把仲裁协议像营业执照一样,视为必须提前备案的重要文件?毕竟,在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要的今天,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可能比一堆空壳资产更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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