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上海每年都有上万家企业因为各种原因注销,我做了20年财税,见过太多老板注销时只盯着税务清算、资产处置,把员工的事儿当尾巴处理,结果尾巴变成包,轻则赔钱,重则股东被拉进失信名单。今天就跟大家聊聊,上海公司注销后,那些没结束的劳动合同到底该怎么处理,这可不是走个流程那么简单,里面全是法律和实操的坑。<
说到未结劳动合同,很多老板第一反应是员工还没离职啊。其实不然,我见过更复杂的:比如合同到期了但没续签,员工还在岗;或者员工已经离职但公司没给结算工资;甚至还有孕期、产期的员工,合同还没到期公司就要注销。这些情况都算未结,处理不好全是麻烦。
2018年浦东有个科技公司,老板觉得公司账上没钱了,赶紧走注销流程,结果漏了个怀孕的员工。她的合同还有8个月到期,老板心想反正公司都没了,合同自然终止,直接让员工走人。员工不干,仲裁一告一个准,最后公司股东连带赔了20多万:经济补偿金(N+1)+产假工资+生育津贴,老板当时就懵了,说公司注销了,怎么还要赔?我跟他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就算公司注销,也得等哺乳期结束才能终止,这期间工资、社保一分不能少。所以说,注销前先把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状态捋清楚,是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
可能有人会说,公司注销了,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还要给补偿?这想法可大错特错。《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写得明明白白: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注意,这里说的是宣告破产,但公司注销同样适用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则——因为注销的本质是法人资格消灭,劳动合同自然没法继续。但终止不代表不用补偿,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员工自己不续签,公司注销就得给补偿。
补偿怎么算?N+1中的N是工作年限,满一年算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按半个月。这个标准不能乱来,我见过有个企业,员工工作了5年零3个月,老板只给5个月补偿,员工仲裁后,仲裁委判了5.5个月,还加了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因为公司没提前30天通知终止合同)。补偿金计算一定要按标准来,不然仲裁肯定输。
既然要给补偿,那具体怎么操作?根据我的经验,注销前必须做好三件事,少一件都可能出问题。
第一件事,制定员工安置方案。别想着等注销了再说,必须在清算组成立后就开始。方案里要写清楚:哪些员工需要终止合同、补偿金怎么算、工资社保结算到哪一天、有没有未休年假折算、竞业限制要不要履行(如果有的话)。这个方案要跟员工沟通,最好让每个员工签个确认书,免得日后扯皮。2020年徐汇有个贸易公司,清算组只做了资产清算,没搞员工安置,结果有个离职半年的员工,公司欠他2万元提成,看到注销公示后直接举报到劳动监察。最后不仅补了提成,还被罚款5万——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虽然公司注销不是单方解除,但员工债权同样需要依法清偿,不留痕迹就是给自己埋雷。
第二件事,公示安置方案。怎么公示?至少要在公司注册地的报纸上登一次,同时在公司经营场所、官网(如果有的话)张贴。为什么要公示?因为注销程序里要通知债权人,而员工也是债权人的一种,他们的工资、补偿金优先于普通债权。公示了,才能证明你尽到了通知义务,万一有员工没拿到补偿,责任在你,不在公司。我见过个老板,觉得就几个员工,口头说一声就行,结果有个员工在外地出差,没收到通知,等注销完回来找公司,发现公司都没了,直接把股东告了,法院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就因为没公示,股东说不清到底通知没通知。
第三件事,留好所有凭证。不管是工资发放、补偿金支付,还是员工签收的安置方案,都要有书面记录。银行转账要备注经济补偿金工资结算,员工签收要按手印、写身份证号。我见过有个企业,老板用现金给员工发补偿金,没留凭证,税务局查账时说无法确认真实性,不让税前扣除,相当于这笔钱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等于多花了钱。不管是工资还是补偿金,一定要走公账,签好书面协议,留好凭证——这不仅是给税务局看的,更是给自己留的护身符。
可能有人会问:我都注销完了,员工才找上门说没拿到补偿,怎么办?这种情况虽然少,但也不是没有。这时候别慌,先看两个关键点:一是清算组有没有公示安置方案,二是员工债权有没有在清算中清偿。
如果清算组公示了,也按规定支付了补偿金,但员工没领,那责任在员工,股东不用担责。但如果清算组没公示,或者没支付补偿金,那股东可能要对未清偿的员工债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资产不够支付员工补偿金,得先走破产程序,而不是直接注销——很多老板不知道这点,以为没钱就能注销,结果股东被追责。
还有一种情况:员工在注销后才提出有未休年假、加班费没结算。这时候要看有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员工在注销前就知道自己的权益受损,但没主张,那注销后可能超过时效;但如果公司注销时故意隐瞒,比如没结算加班费,员工在注销后才知道,时效从知道之日起算。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最好还是注销前把所有账算清楚,免得夜长梦多。
处理上海公司注销后的未结劳动合同,最怕的就是财务凭证不完整和知识产权疏忽。我们加喜财税遇到过不少企业,工资表只有老板签字,没有员工签收,社保缴纳基数和实际工资对不上,导致员工补偿金计算争议,最后只能股东掏钱补上。至于知识产权,比如商标、专利,如果公司注销时没处理,可能被认定无人管理,影响股东在后续经营中的信用。这些问题,专业机构能帮企业提前规避,避免注销后后院起火。想了解更多细节,可以看看加喜公司注销官网:https://www.1104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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