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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时,如何处理经营范围内的合同纠纷?

已有 10225人查阅 发表时间:2025-09-13 17:00:17

【访谈场景】 <

企业注销时,如何处理经营范围内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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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三点,阳光透过百叶窗洒在会议室的长桌上,空气中飘着淡淡的咖啡香。本次访谈由《企业合规观察》栏目主持,围绕企业注销时如何处理经营范围内的合同纠纷展开,邀请到三位不同背景的嘉宾:资深企业法律师李明远、某制造企业前法务总监张建国、小型供应商负责人王芳。访谈者林薇(以下简称林)引导话题,三方从法律、企业实践、合同相对方视角展开对话。

一、开场:企业注销与合同纠纷的碰撞

林:欢迎三位来到我们的访谈。先从最基础的问题开始——企业注销本是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为什么容易引发合同纠纷?

李明远(律师,语速平缓,逻辑清晰):核心在于主体消灭与债务承接的矛盾。企业注销后,法人资格终止,但注销前的合同债务不会自动消失。根据《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需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若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清算组成员要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不少企业为了快速注销,简化清算流程,甚至隐瞒未结清的合同,这就埋下了纠纷隐患。

张建国(前法务总监,带着行业特有的务实感):李律师说得对。我之前服务的那家企业,注销时有个设备租赁合同刚到期,对方押金还没退。财务觉得金额小,先注销再说,结果被供应商起诉,不仅赔了钱,连工商部门的信用记录都受了影响。很多企业把注销当甩包袱,忘了合同责任不因注销而免除这个基本原则。

王芳(供应商负责人,语气急切,带着方言口音):可不是嘛!我们去年遇到个事:合作的小厂说要注销,让我们赶紧开发票,结果发票开了,货款还差5万没结。注销后我们找谁去?工商登记信息里清算组电话打不通,法人说他只是挂名,不管事。最后只能起诉,法院说清算程序违法,股东要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折腾了半年才拿到钱。

林(追问):王总提到的股东责任,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

李明远:这里涉及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70条,清算义务人(通常是股东、董事)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清算时恶意转移财产,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股东能证明自己已履行通知义务且无过错的,可以免责——但实践中,这种举证很难。

二、常见纠纷类型:哪些合同最容易踩坑?

林:从实践看,企业注销前最容易引发纠纷的合同类型有哪些?

张建国(掰着手指头数):第一类是双务合同未履行完毕,比如买卖合同、服务合同。我们公司注销时,有个定制化生产的项目,客户付了30%定金,我们刚投产一半,客户突然说不要了。这种单方解除的纠纷,清算时就得看合同约定和违约责任。

王芳(插话):还有租赁合同!我们租过一个小厂房,房东说要把房子卖掉,让我们提前搬。我们同意了,但他一直没退押金,后来他自己注销公司,我们找新房东,新房东说跟我没关系,最后只能找原房东的股东,股东又说公司注销时债务已结清——气人!

李明远(补充):还有一类容易被忽视的附期限合同和继续性合同。比如长期供货合同,企业注销时刚好处于供货周期内,对方主张继续履行,但企业已无履约能力,就容易扯皮。担保合同也常见——企业注销前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债权人没及时申报,注销后才发现被担保人跑了,担保人也注销了。

林(转向张总):您作为企业法务,怎么判断哪些合同必须处理完才能注销?

张建国:我们会做合同清册,分三类:一类是已履行完毕,无纠纷的,直接归档;二类是已履行但有未结款项(比如质保金、尾款),优先处理;三类是未履行或存在争议的,必须和对方协商解除或达成赔偿协议。最怕的是隐性债务——比如口头约定、补充协议没书面记录的,这种最容易漏掉。

三、法律处理路径:清算组、合同相对方该怎么做?

林:如果企业注销时确实存在未解决的合同纠纷,法律上有哪些处理路径?

李明远:分对内和对外两个维度。对内,清算组要全面梳理合同,区分到期债务和未到期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未到期债务视为到期,但利息停止计算。对外,合同相对方有三条路:一是申报债权,在清算期内向清算组提交证明材料;二是提起诉讼,要求清算组或股东承担责任;三是主张表见代理,如果注销前企业员工仍以企业名义签合同,相对方可要求员工个人或原企业承担责任——不过这条在实践中举证难度大。

王芳(急切地问):李律师,我们遇到的情况是,企业注销后我们才知道有笔货款没结,还能申报债权吗?

李明远:要看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如果企业依法公告了(比如在报纸上登公告,公告期45天),你未在公告期内申报,理论上视为放弃债权。但如果企业没公告,或者只通知了已知债权人没公告,你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3年内起诉,要求股东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赔偿。

张建国(补充实操细节):我们当年注销时,专门开了债权人会议,把所有合同相对方请来,现场核对债务清单。有个供应商说还有2万质保金没给,我们当场确认了,从剩余财产里预留了这笔钱。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后续扯皮,也能让工商部门认可清算程序合法。

林(追问):如果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合同债务,怎么办?

李明远:这就涉及清偿顺序了。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所以合同债务要排在税款、职工薪酬之后,如果资产不够,普通债权只能按比例受偿。如果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出资不实范围内补充赔偿。

四、实践难点:资产不足、证据缺失、恶意注销怎么办?

林:实践中处理这类纠纷,最大的难点是什么?

王芳(叹气):是找不到人!我们起诉的那个小厂,注销后股东都回老家了,法院传票都送不到。还有,很多小企业没正规财务记录,我们供货只有送货单没有合同,对方不认,说没签合同不算,最后只能吃哑巴亏。

张建国:另一个难点是恶意注销。我见过有的企业把优质资产转到关联公司,然后空壳公司注销,留下债务烂摊子。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主张法人人格否认,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需要证明资产混同、人格混同,比如财务账目不分、人员交叉任职,实践中取证很难。

李明远(点头):还有诉讼时效的问题。企业注销后,债权人起诉谁?是清算组还是股东?实践中容易扯皮。如果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期不注销,导致主体资格存续但无人管理,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连个被告都找不到——这种情况,法院可能会判决股东承担清算责任。

林(转向李律师):面对这些难点,合同相对方有什么自救办法?

李明远:第一,签约时留后路。比如要求企业提供股东担保,或者在合同里约定企业注销前未结清债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履约时留证据。送货单、验收单、聊天记录都要保存好,最好让对方盖公章。第三,发现对方要注销时及时行动。根据《公司法》第184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清算组清偿债务。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只能走诉讼程序了。

五、给不同主体的建议:如何规避注销纠纷?

林:请三位给不同主体提点建议——企业注销前该注意什么?合同相对方如何维权?

张建国(对企业方):第一,清算不能赶时间。我见过有的企业为了赶工商年报,一个月就注销完,结果漏洞百出。至少留2-3个月时间梳理合同,最好请律师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参与。第二,公告要到位。除了报纸公告,最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公示,并保留好公告证据。第三,预留偿债资金。别把资产全分给股东,留一笔应急资金处理未结债务,避免后续股东被追责。

王芳(对合同相对方):第一,定期对账。我们和客户每季度对一次账,确认哪些钱没结、哪些质保金没退,这样即使对方注销,也有书面依据。第二,关注异常。如果对方突然不回消息、法人频繁变更,或者听说要注销,赶紧发书面催款函,并保留邮寄凭证。第三,别怕起诉。有时候小额纠纷,起诉成本比追回的钱还多,但金额大的,一定要果断走法律程序,别拖过了诉讼时效。

李明远(对法律从业者):第一,释明义务要到位。很多企业股东不知道注销不等于免责,律师在服务时要明确告知风险,比如未通知债权人可能导致股东担责。第二,证据链要完整。代理债权人时,除了合同,还要收集对方注销的工商档案清算组通知或公告的证据,这些是诉讼的关键。第三,灵活运用法律工具。比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人人格否认等制度,在恶意注销案件中往往能突破有限责任的保护。

【访谈后记】

窗外的车流声渐大,访谈已过两小时。三位嘉宾的观点从法律条文到实操细节,从企业视角到债权人困境,共同勾勒出企业注销时合同纠纷的全貌。这场对话让我意识到:企业注销不是终点,而是责任的交接点——清算组的严谨、股东的诚信、合同相对方的警惕,共同构成了纠纷处理的防火墙。

正如李律师所言: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企业退出时的责任担当,比进入时的热情更能体现商业文明的水平。或许,只有当合法注销成为企业家的自觉,当权利意识融入合同相对方的日常,这类纠纷才能真正减少。而法律,始终是最后的底线,也是最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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