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有个老客户打电话来,声音里带着急躁:王老师,我们跟供应商的合同早就到期了,对方货没到,人也联系不上,现在想解除合同,对方却咬着说‘还没到根本违约’。之前签了个调解协议,只写了‘乙方赔偿甲方损失10万’,没说是违约金还是赔偿金,现在财务懵了——这笔钱到底要不要交税?怎么入账?这事儿到底该怎么收场? <
听着是不是挺熟悉?做了20年财税,我见过太多企业掉进这种糊涂协议的坑。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一方想解除、另一方不配合,好不容易坐到调解桌前,大家光顾着把事儿了了,却忘了协议里的财税细节——结果呢?官司可能调解了,税却多缴了,甚至因为凭证不全,最后还得补税加滞纳金。今天咱们就掰开揉碎了讲:合同纠纷履行期限届满,如何处理合同纠纷中的合同解除争议调解协议? 既要解决纠纷,更要守住财税底线。
很多人以为合同到期了就能解除,其实没那么简单。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合同解除要么是约定解除(合同里写了什么情况下能解),要么是法定解除。而履行期限届满后,想用法定解除的理由,通常得证明对方根本违约——也就是说,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完全没法实现了。
比如你跟工厂订了一批货,约定10月1日前交货,结果10月15日才到,而且这批货是赶双十一卖的,错过了就等于白订了。这种情况下,你可以主张对方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但如果只是晚了3天,货还能用,你可能只能要求对方赔偿逾期交货的损失,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这里有个坑我见过太多企业踩:明明对方只是轻微违约,企业却直接发函解除合同,结果被对方反诉擅自解除违约,最后不仅没拿到赔偿,还得继续履行合同。所以第一步,别急着签调解协议,先搞清楚自己有没有解除权——有理有据,后面谈调解才有底气。
好不容易坐到调解桌前,双方各退一步签了协议,你以为就没事了?其实财税风险才刚开始。我见过最离谱的一个案例:A公司跟B公司签了设备采购合同,B逾期60天没交货,A解除合同后,调解协议写B赔偿A损失20万元。A公司财务直接把20万全计入了营业外收入,交了13%的增值税,还补了企业所得税。
后来税务稽查时,却让A公司补税+滞纳金。为啥?因为这笔20万里,有10万是A向第三方高价采购的实际损失(原合同价100万,第三方采购价110万,差价10万),另外10万是违约金。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换算成不含税价交增值税;而实际损失10万,如果能提供第三方采购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A公司只拿了B公司开的收据,没发票,所以这10万还得纳税调增。
你看,就因为调解协议里没写清楚10万损失赔偿+10万违约金,A公司多缴了税,还吃了滞纳金。所以签调解协议时,财税人员一定要在场——至少协议里得把这几件事说明白:
第一,这笔钱到底是违约金还是损失赔偿?
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属于价外费用,要交增值税;损失赔偿是对实际损失的弥补,如果能取得合规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两者性质完全不同,税处理也天差地别。
第二,损失赔偿有没有合规凭证?
很多企业签调解协议时只写赔偿XX万元,却没约定对方要提供发票或收据。结果对方打款了,企业却拿不到凭证,税务稽查时直接说没有发票不能税前扣除。我猜测,大概有60%的调解协议都栽在这上面——企业觉得钱收到了就行,却忘了税法认的是票,不是款。
第三,资产抵债怎么处理?
有时候调解协议不是赔钱,而是用资产抵债(比如对方拿一批货抵偿债务)。这时候要注意:根据增值税规定,抵债行为属于视同销售,需要按公允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我见过一个案例,C公司接受D公司设备抵债,协议写了设备作价50万,但C公司没做视同销售,后来被税务局查补了6.5万增值税(50万×13%)。
很多人以为签完调解协议、拿到钱就结束了,其实后续的财税处理才是重头戏。我见过一个更糟心的案例:E公司和F公司纠纷,调解协议约定F分3个月支付违约金15万,E公司财务觉得钱没全收到,先不申报增值税,结果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E公司应该按每个月约定的付款日期(比如每月10日)分期申报增值税,而不是等全款到账。最后被查补了滞纳金,老板直呼没想到签个协议还有这么多讲究。
所以签完协议后,这几件事必须做:
1. 立即核对协议条款,跟财务、法务对齐口径
比如协议里写乙方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赔偿款10万元,财务就要确认:这笔钱是违约金还是损失赔偿?需要对方开什么类型的发票?什么时候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怎么扣除?这些细节必须在协议里明确,不能含糊。
2. 索要合规凭证,别等税务检查才着急
如果是损失赔偿,一定要让对方提供发票(最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如果是违约金,对方至少要开收据,并在备注栏写清楚XX合同违约金。我个人的经验是:宁可花点时间跟对方磨凭证,也别等年底汇算清缴时发现费用没票,那时候再补就晚了。
3. 关注资产抵债的视同销售风险
如果调解协议涉及以货抵债、以房抵债等,一定要记得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按公允价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的差额,要计入资产处置损益,影响企业所得税。这个点容易被忽略,但一旦被查,补税+滞纳金可不是小数目。
案例一:糊涂赔偿导致多缴税
G公司(餐饮)跟H公司(食材供应商)签了合同,H逾期交货导致G食材变质,损失5万元。调解协议写H赔偿G损失5万元。G公司财务直接入营业外收入,交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按5万全额缴纳。
后来税务检查时,G公司无法证明这5万是实际损失(没有变质食材的照片、第三方评估报告、H公司确认的损失清单),只能认定为违约金。结果G公司补了增值税(5万÷1.13×13%≈5752元),还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违约金没有成本对应,不能税前扣除),多缴了企业所得税。
教训:损失赔偿必须有证据链,否则税务不认。签协议时一定要让对方在协议里写清楚赔偿原因、损失金额、计算依据,并保留好相关凭证(照片、评估报告、聊天记录等)。
案例二:资产抵债忘了交税
I公司(服装厂)跟J公司(布料供应商)纠纷,调解协议约定J以一批布料抵偿债务20万元,布料归I公司所有。I公司财务觉得东西没卖,不用交税,结果年底税务稽查时,被要求按布料公允价(20万)做视同销售,补了2.6万增值税(20万×13%),还要确认资产处置损益(如果布料账面价值是15万,就赚了5万,交企业所得税)。
教训:资产抵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无论东西卖没卖,都得交税。签协议时要提前跟财务沟通,确认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做好税负测算。
做了20年财税,我发现很多合同纠纷的调解难题,其实根源在合同签的时候就没把财税细节想明白。比如合同里没写违约金计算方式,没约定损失赔偿的凭证要求,没明确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等到纠纷发生时,调解协议自然就成了糊涂账。
所以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预防。下次签合记得让财税人员参与进来:违约金怎么写更省税?损失赔偿的凭证怎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款怎么设计才能避免争议?这些细节做好了,就算真遇到纠纷,签调解协议也能从容应对,少踩财税坑。
其实很多合同纠纷的根源,就是前期财务凭证没做好,比如损失赔偿没有合规发票,导致纠纷时说不清损失金额;而企业注销时,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如果没妥善处理,可能被认定为未了结债权,影响注销流程,甚至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加喜财税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会从合同签订开始就介入,审核条款中的财税风险,确保调解协议中的违约金、损失赔偿等条款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税务最优。比如明确违约金性质,区分价内价外费用;规范损失赔偿的凭证管理,确保税前扣除合规。在企业注销前,我们会全面梳理知识产权处置方案,避免因知识产权处理不当留下隐患。如果您也有合同纠纷或企业注销的困惑,欢迎访问加喜注销官网:https://www.110414.com,我们20年的财税团队为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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