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做公司注销咨询这十几年,见过太多老板因为清算报告被驳回愁得掉头发。上周还有个客户半夜给我发微信,说李老师,市场监管局把我们的清算报告打回来了,说股东责任没厘清,这可咋整?我一看聊天记录,就知道八成又是股东在清算时埋了雷。但先别急着把锅甩给股东,很多时候清算报告被驳回,根源出在程序病上——要么是清算组没依法成立,要么是通知债权人的环节有瑕疵,要么是财务账目乱得像团麻。股东问题往往是这些程序病的并发症,而不是病因。<
记得2019年接过一个案子,做服装贸易的A公司,三个股东,两个想注销,一个坚决反对。市场监管局驳回清算报告的理由是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后来一查,原来是那个反对的股东偷偷把公司唯一的应收账款(对B公司的100万货款)的债权凭证藏起来了,清算组以为这笔钱收不回,就没列入资产清单。B公司作为已知债权人,自然没收到通知。我当时就纳闷:股东们平时做生意精明得很,怎么到了清算就犯这种低级错误?后来才明白,这股东是想用这笔钱要挟其他股东多分点利益,结果把自己也绕进去了。最后我们通过法院调取银行流水和合同,证明这笔债权的存在,才重新启动清算。这件事让我深刻体会到:清算报告被驳回,表面看是股东不配合,深层可能是公司治理本身就埋了雷——股东之间权责不清,财务制度形同虚设,到了清算阶段,这些问题就集中爆发了。
所以遇到清算报告被驳回,别急着和股东撕破脸。第一步应该是拿着驳回通知书,逐条对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看看是不是程序上出了问题。比如清算组成员有没有股东会决议?公告期有没有满45天?债权申报登记簿有没有完整记录?这些硬性规定没做到,股东再怎么签字也没用。有时候市场监管局驳回报告,其实是给企业一个补正机会,这时候把程序漏洞补上,股东问题往往能迎刃而解——毕竟大部分股东还是想把公司注销干净的,只是不知道规矩在哪。
股东甩锅实录:从我不知道到这不是我的事
如果程序没问题,那股东问题就躲不开了。我总结下来,股东在清算时甩锅的招式,无非那么几样:要么装傻充愣说我不知道公司还有这笔债,要么推卸责任说这是前任经理干的,要么干脆摆烂我没钱,爱咋咋地。这些招式背后,要么是股东真的不懂法,要么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想逃避责任。
2021年遇到个印象深刻的案子,做科技开发的C公司,两个股东,大股东持股70%,小股东30%。清算报告被驳回的理由是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原来大股东认缴出资100万,实缴了30万,公司注销时说最近生意不好,没钱补缴了。小股东更绝,直接说我早就退股了,这事儿跟我没关系。我一查工商档案,小股东退股的股东会决议根本没签字,退股协议也是伪造的。当时我就火了:都是一起创业的,怎么到了清算就变成塑料兄弟情了?
后来我们做了三件事:第一,调取公司近五年的银行流水,证明大股东确实有资金往来,只是没用于实缴;第二,找小股东谈话,拿出伪造协议的笔迹鉴定报告,他这才承认是想逃避债务;第三,把《公司法》第3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拍在桌上,告诉他们:要么现在补缴出资,要么等法院强制执行,到时候列入失信名单,影响子女上学、贷款买房,你们自己选。最后大股东分两期补齐了出资,小股东也承担了部分清算费用,报告才重新通过。这件事让我明白:处理股东问题,光讲情没用,得让他们知道不配合的代价。很多股东总觉得公司是公司,我是我,清算时就想当甩手掌柜,殊不知有限责任不是免死金牌,在清算阶段恶意逃避责任,一样要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一种更隐蔽的甩锅方式: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比如D公司注销时,清算组发现公司账上有200万其他应收款,挂的是股东个人账户。一查才知道,这股东平时用公司钱给自己买房、买车,美其名曰公司借款。这种情况下,清算报告肯定会被驳回,因为公司资产被侵占了。这时候就得启动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赔偿之诉,把转移的资产追回来。我见过最夸张的一个案子,股东把公司的一套价值500万的商铺转到自己名下,还伪造了买卖合同,最后我们通过税务部门的发票数据和银行流水,证明这笔交易是零对价,法院判决股东返还资产,他才老实。
和股东掰扯清算:既要讲法,也要讲人情世故
处理股东问题,最难的不是法律条文,而是人心。我常说:清算就像给公司‘办后事’,股东们这时候最容易算‘小账’,算来算去,可能把‘大账’算丢了。所以和股东掰扯清算,既要讲法律底线,也要讲人情世故——得让他们明白,配合清算对大家都有好处,拖着不注销,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2022年有个E公司,四个股东,因为清算责任吵了半年。两个股东想尽快注销,另两个股东坚持先把公司遗留的劳动纠纷解决了再清算。原来公司之前欠了几个员工的工资,金额不大(总共5万),但那两个股东说这不是我个人欠的,凭什么让我掏钱?我们开了三次股东会,前两次差点打起来,第三次我换了个思路:没再讲股东清算义务,而是给他们算了一笔经济账:现在注销,这5万算清算费用,四个股东分摊,一人1.25万。如果不注销,员工去劳动仲裁,法院判决后你们还是得还,还要加付滞纳金,而且公司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你们个人的征信也会受影响。再说了,你们现在都有自己的生意,为了这1.25万,半年时间都耗在这,值吗?最后这四个股东终于达成一致,当场把钱转给了员工,清算报告也顺利通过了。
这件事让我反思:处理股东矛盾,有时候情比法管用。很多股东不是不懂法,而是觉得凭什么我要吃亏。这时候得站在他们的角度,把利弊说明白:配合注销,是及时止损;拖着不办,是两败俱伤。讲人情不是和稀泥,法律该有的程序不能少,股东该承担的责任不能逃。比如遇到股东不配合提供财务资料,可以发《律师函》,告知其《公司法》第189条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还是不配合,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让法院指定清算组,这时候股东想甩锅都甩不掉。
还有一点很重要:清算过程中的沟通一定要留痕。股东会的决议、清算组的会议纪要、债权人的通知记录,最好都有书面材料,甚至录音录像。我见过有股东在清算会上口头同意了某项方案,转头就说我没说过,最后只能靠当时的录音证明。所以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如果股东之间矛盾太深,最好找专业的律师或会计师介入,他们既懂法律,又懂财务,还能充当中间人,避免股东直接冲突。
实在谈不拢?这些终局手段得知道
如果股东油盐不进,既不讲法也不讲情,那只能启动终局手段了。不过这些手段都比较伤和气,不到万不得已别用,但必须让股东知道我们有这个底气。
第一种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合法成立后未及时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去年有个F公司,三个股东互相扯皮,清算组成立三个月了啥也没干,我们代表小股东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法院受理后,把大股东(持股50%)列为清算组负责人,这下他慌了——法院指定的清算组,他必须配合,不然可能被罚款甚至拘留。最后不到一个月,清算报告就提交上去了。
第二种是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之诉。如果股东有抽逃出资、转移资产、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等行为,可以直接起诉。比如G公司股东,把公司的一台价值80万的设备以10万的价格卖给自己亲戚,我们通过诉讼确认该交易无效,设备追回后,清算报告才通过。不过诉讼周期比较长,一般需要3-6个月,适合金额大、矛盾深的情况。
第三种是申请强制执行股东出资。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在清算报告被驳回后,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其未缴出资。记得有个H公司,大股东认缴200万,实缴50万,公司欠供应商30万,供应商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大股东的150万未缴出资,大股东这才乖乖把钱补上,清算顺利完成。
这些终局手段虽然有效,但代价也不小——股东关系彻底破裂,公司注销时间延长,甚至可能产生额外的诉讼成本。所以我还是建议,遇到股东问题,尽量在协商阶段解决。毕竟创业不易,散伙时好聚好散,对大家都好。
写到这里,突然想起一个客户说过的话:公司就像孩子,养大了总要让他独立,注销就是让他‘体面地离开’。但现实中,很多股东却让孩子死得不明不白——清算报告被驳回,债务没解决,责任没厘清,最后不仅公司没注销成,股东自己还惹了一身麻烦。这到底是有限责任的漏洞,还是股东责任意识的缺失?或许,这才是每个想注销公司的股东,最该反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