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干我们这行处理企业注销纠纷,最头疼的不是资产清算,也不是职工安置,而是那些半死不活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集体企业这东西,历史遗留问题多,很多早年签的许可合同条款模糊,权责不清,等到企业真要注销了, buried 的矛盾全冒出来了。我从业十几年,经手过不下二十起这类案子,每次都像在拆——稍有不慎,就可能让企业原股东、清算组,甚至是接盘的新公司都卷进去。今天就跟大伙儿聊聊,集体企业注销时遇到知识产权许可终止合同纠纷,诉讼结果通常会怎么走,我们这些老炮儿是怎么踩坑又怎么填坑的。<
先说个印象最深的案子。大概2018年,我接了个活儿,帮一个集体所有制食品厂处理注销纠纷。这厂子叫老味斋,上世纪80年代成立的,集体资产,后来效益不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注销。问题出在他们2005年跟外省一家香满园食品公司签了个商标许可合同,许可香满园用老味斋的注册商标生产糕点,许可期20年,独占许可,每年许可费10万,按年支付。到了2017年,香满园已经连续两年没交许可费了,老味斋想终止合同,结果厂子自己先撑不住要注销。
清算组一成立,直接给香满园发了函,说老味斋注销,合同自动终止,让他们停止使用商标,并补缴拖欠的20万许可费。香满园不干,一纸诉状把清算组告了,要求法院判合同继续履行——毕竟他们用这个商标十几年,市场渠道都建起来了,突然不让用,损失大了去了。
开庭的时候,香满园的律师振振有词:合同里写了‘许可期至2025年’,企业注销不是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你们清算组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清算组的律师就一句话:企业注销,主体资格消灭,合同自然终止,哪有继续履行的可能?
我当时作为老味斋清算组的法律顾问,心里其实打鼓。集体企业注销,法律上确实涉及主体资格消灭,但知识产权许可这种继续性合同,跟买卖合同不一样——它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完事儿的,而是持续提供使用权。这种合同终止,到底该以注销登记完成为节点,还是清算组通知对方解除为节点?法律条文没说死,实践中全靠法官自由裁量。
我们当时做了两手准备:一方面,收集香满园拖欠许可费的证据,证明他们违约在先,合同终止有理;跟香满园谈,能不能以终止换赔偿——他们停止使用商标,我们同意用集体剩余资产的一部分抵扣许可费。毕竟真打官司,香满园虽然想继续履行,但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主体都没了,怎么履行?最多判个合同解除,然后赔偿损失。
果然,法院最后判决:合同因老味斋注销而终止,香满园补缴拖欠的20万许可费,并赔偿因突然终止合同导致的包装材料、库存商品损失(这部分我们提供了第三方评估报告)。清算组虽然赢了官司,但也花了大半年时间处理,要是当初能早点跟对方谈妥和解,哪至于这么折腾?
这件事让我明白:集体企业注销时,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终止时点,核心是清算程序是否规范。如果清算组能在注销前,就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主动跟对方协商,明确终止时间、违约责任,很多纠纷都能避免。最怕的就是清算组拍脑袋决定,觉得企业注销了,合同就没了,结果把小矛盾激化成大官司。
再讲个更坑的案子。2020年,我代理过一个集体机械厂的职工维权。这个厂子叫东风机械,2008年许可一家腾跃科技使用他们的专利技术节能锅炉,许可期10年,许可费按销售额提成,5%。后来东风机械经营困难,2019年注销,清算组在公告里只说了债权人申报债权,没提被许可方腾跃科技。
结果2021年,东风机械的几名老职工找到我,说腾跃科技这几年用这个专利赚了不少钱,少说也有几百万提成款没收,东风机械注销了,钱去哪儿了?他们要求清算组追讨,清算组却说合同终止了,没这义务。
这案子有意思的地方在于:第一,东风机械注销时,腾跃科技的许可期还没到,合同没到期就终止,算不算违约?第二,集体企业注销后,原股东(职工)能不能主张权利?第三,清算组没通知被许可方,直接注销,要不要担责?
我们起诉后,腾跃科技辩称:东风机械自己注销,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他们违约,不该我们付提成款。清算组则说,他们只负责处理债权债务,这个提成款是东风机械对腾跃科技的债权,应该由清算组追讨,但职工不是债权人,没资格起诉。
当时我查了不少案例,发现集体企业注销后,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清算组在清算时主动追讨,纳入企业财产;二是被许可方起诉清算组,要求赔偿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三是原股东(职工)以清算组未履行清算义务为由,起诉清算组成员。
这个案子最后走了第三条路。法院认为,东风机械注销时,清算组未依法通知被许可方腾跃科技,也未将未到期的许可费债权纳入清算范围,违反了《公司法》关于清算程序的规定,损害了原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判决清算组成员(当时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厂里退休干部)在过错范围内,对腾跃科技欠付的提成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概80多万。
职工拿到钱的时候,激动得不行,说以为这钱打了水漂,没想到还能讨回来。但说实话,这个过程太曲折了。清算组的人委屈:我们哪懂这些知识产权许可啊,就觉得厂子要倒了,赶紧注销完事。可法律不管你懂不懂,程序错了,就得担责。
这件事给我的教训是:集体企业注销,清算组成员的专业性太重要了!尤其是涉及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许可费怎么算、合同能不能终止、违约责任怎么分,都不是拍脑袋能决定的。很多集体企业清算组都是临时工,要么是厂里退休的老职工,要么是随便找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本没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结果要么漏了债权,要么坑了原股东,最后官司缠身。
除了合同终止时点和违约责任,还有一个更现实的问题:集体企业注销后,被许可方基于许可合同投入的成本,比如生产线改造、包装设计、市场推广,这些沉没成本怎么办?
去年我处理过一个类似的案子,一个集体服装厂青春服饰注销,许可一家潮人阁使用他们的设计版权,生产年轻女装。潮人阁投入200万改造了生产线,设计了新包装,结果青春服饰突然注销,清算组终止许可,潮人阁生产线刚建好,库存积压,差点破产。
潮人阁老板找到我的时候,眼圈都是红的:王律师,我们这200万投进去,连成本都没收回来,他们厂子说注销就注销,这让我们怎么办?我当时就一个想法:这不能就这么算了!
我们起诉清算组,要求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就是潮人阁因为合理信赖合同会继续履行,而投入的直接损失。难点在于,怎么证明这些损失是直接且合理的?我们找了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生产线残值、库存商品价值进行评估,又收集了潮人阁跟供应商的合同、付款凭证,证明他们确实是为了履行许可合同才投入的。
开庭的时候,清算组的律师说:合同没约定‘企业注销要赔偿损失’,你们凭什么赔?我就反问:你们清算组在注销前,有没有评估过终止合同对‘潮人阁’的影响?有没有想过他们投入的成本?集体企业注销不是‘一甩了之’,不能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判了:清算组赔偿潮人阁生产线残值损失和库存商品跌价损失,一共120多万。虽然没覆盖全部200万,但至少让潮人阁喘了口气。
这个案子让我反思:集体企业注销时,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善后,不能只盯着合同解除本身,还要考虑公平原则。被许可方如果已经基于许可合同投入了大量成本,清算组不能简单一句合同终止就完事,而应该给予合理的补偿,或者协商一个过渡期,让他们能逐步消化损失。否则,不仅损害被许可方利益,也会影响市场对集体企业知识产权的信任——以后谁还敢跟集体企业签许可合同呢?
这些年,集体企业注销越来越多,很多都是历史包袱重、经营不善。但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往往才是这些企业最有价值的家底。可现实中,很多集体企业注销时,要么把知识产权当成破铜烂铁随便处置,要么因为合同纠纷让知识产权烂在手里。
我在想:集体企业注销时,能不能建立一种知识产权退出机制?比如,在清算阶段就引入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未到期的许可合同进行价值评估,然后通过公开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让知识产权活起来,既保障债权人和原股东的权益,也让被许可方能继续使用,减少社会资源浪费?
毕竟,企业注销不是终点,知识产权的价值也不该随着企业的消失而消失。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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