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上海街头的培训机构招牌逐一摘下,当双减政策后的行业出清进入深水区,一个被长期忽视的问题浮出水面:那些凝聚着教师智慧、学员反馈与机构投入的教学成果——从课程体系到教学方法,从教材讲义到数字化教学工具——在机构注销时,其转化收益究竟该如何分配?这不仅是法律条文的适用难题,更是对教育公平、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逻辑的深层拷问。在资本退潮、教育回归本质的当下,若不能厘清教学成果转化收益的归属与处置,不仅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更会挫伤教育创新者的积极性,让成果转化这一连接教育实践与社会价值的关键环节陷入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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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状争议:当资产逻辑撞上教育
上海作为全国民办教育最发达的城市之一,培训机构注销潮中教学成果转化收益的争议,早已不是个案。据艾瑞咨询《2023年上海民办教育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21-2023年间,上海注销的学科类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分别达473家和892家,其中62%的机构在注销时未明确教学成果转化收益的处置方案,导致后续纠纷率高达38%。这些纠纷的核心,在于对教学成果属性的认知分歧——它究竟是机构的无形资产,还是教师与学员共同创造的知识产品?
机构方普遍秉持资产论。他们认为,教学成果是机构在场地、设备、资金等要素投入下,通过系统性研发形成的,符合《民法典》第115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的规定,其转化收益理应作为剩余资产,在清偿债务后由投资者按股权比例分配。某连锁英语培训机构负责人在注销清算时直言:我们投入数百万研发课程体系,教师只是执行者,收益怎么能不归机构?这种观点背后,是资本逻辑的惯性——将教育视为可量化的产品,成果转化收益不过是产品变现的延续。
教师群体则强烈反对资产论,提出贡献论。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院2022年的一项针对上海300名培训机构教师的调查显示,78%的教师认为,教学成果的核心是教学方法的创新与学员问题的解决,而这依赖于教师的个人经验与专业判断,并非单纯依赖机构资源。一位曾在某知名数学培训机构任教的教师举例:我针对‘几何辅助线添加’总结的12种方法,是带过2000多名学员后提炼的,机构只提供了教材模板,凭什么收益全归投资者?这种观点触及教育的本质——教师是知识的再创造者,而非搬运工,其智力成果理应获得承认。
学员及家长的声音则更为复杂。他们既是教学成果的检验者,也是付费者,部分人认为成果转化收益应取之于学员,用之于学员。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2023年的数据显示,在涉及教学成果转化的投诉中,41%的学员家长主张将收益部分用于补偿已付费但未完成课程的学员,29%则建议设立教育公益基金,用于支持弱势群体教育。这种诉求背后,是对教育公益性的朴素期待——当机构以盈利为目的运营时,其成果转化收益不应完全脱离教育的社会属性。
监管部门的态度则在规范与引导之间摇摆。上海市教委在《关于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注销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仅原则性规定教学成果处置应兼顾各方合法权益,却未明确具体分配规则。这种模糊性导致实践中各取所需:有的机构将课程体系低价转让给关联方,逃避分配;有的教师因缺乏证据,无法主张权利;学员则往往在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当资产逻辑撞上教育,简单的法律条文已无法回应复杂的现实需求——教学成果转化收益的处理,亟需一场多维度的平衡。
二、法律规制:模糊地带中的权利拼图
要破解教学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难题,必须先厘清其法律属性。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培训机构教学成果权属的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中,却因教育特殊性而存在适用冲突。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公益优先逻辑,与机构注销时的资产清算逻辑形成张力。该法第19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第37条又强调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机构投入形成的资产属于法人所有,但教学成果是否完全属于法人财产,则存在争议。例如,教师在职期间研发的课程,若使用了机构的模板、学员数据等资源,其著作权究竟归机构还是教师?《著作权法》第11条虽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但第18条明确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这里的主持代表意志承担责任如何界定?培训机构的教学成果往往是机构框架下的教师个人创作,难以简单套用法人作品或职务作品的划分标准。上海某法院在2022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就因无法证明课程研发是否完全体现机构意志,最终判决收益由机构与教师按6:4分配——这种折中判决恰恰暴露了法律适用的模糊性。
《专利法》与《商标法》的形式保护局限,则让教学成果的非标性更显突出。培训机构的教学成果多为教学方法课程体系等软性成果,难以像技术发明一样申请专利,或像品牌一样注册商标。即使部分机构尝试将课程内容作品化(如出版教材),其保护范围也仅限于表达形式,而非教学方法本身。例如,某机构研发的情景式英语教学法,若教师离职后采用类似方法教学,机构很难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这种保护不足直接影响了成果转化收益的预期——当成果容易被复制,其转化收益自然难以保障,更遑论分配。
地方性政策的碎片化,进一步加剧了规则的不统一。除了上海,北京、浙江等地已尝试出台民办学校教学成果处置办法,如北京允许教师个人研发的成果,经机构同意后可转化并分配收益,浙江则规定成果转化收益的30%以上应用于奖励研发团队。但上海至今未出台细化的地方规则,导致各区在处理注销机构时标准不一:浦东新区倾向于机构优先,徐汇区则更注重教师贡献,这种区域差异让机构与教师的权益预期更加混乱。
法律规制的模糊,本质上是教育公益与市场效率未找到平衡点的体现。当教学成果被过度资产化,可能扼杀教师创新;若完全个人化,则可能损害机构投入积极性。如何在法律层面构建权利拼图,让机构、教师、学员的权益各得其所,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三、实践困境:当理想分配遭遇现实阻力
即便理论上存在多种分配方案,实践中却因证据缺失机制缺位利益博弈而举步维艰。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对50家注销培训机构清算报告的分析显示,仅有12%的机构建立了教学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预案,其余均因无法评估成果价值各方协商不成而搁置。
成果价值的评估难题,首当其冲。教学成果的价值并非简单的市场定价,而是融合了研发成本市场潜力教育贡献等多重因素。例如,一套针对中学生的物理思维训练课程,其价值不仅体现在教材编写成本(可能仅数万元),更体现在对学员逻辑能力的提升(难以量化)。某评估机构负责人坦言:我们评估过一家机构的数学课程体系,市场方愿意出价2000万,但教师团队认为价值5000万,差距的核心就在于‘教育贡献’如何量化。这种评估的模糊性,直接导致分配谈判陷入僵局。
教师举证难,则让贡献论沦为空谈。培训机构的教学成果研发往往是集体创作,教师很难证明自己的独创性贡献。上海市律师协会教育专业委员会2023年的调研显示,83%的培训机构教师未与机构签订《教学成果权属协议》,即使有协议,也多为机构所有的格式条款。一位教师无奈地说:我们研发课程时,用的是机构的电脑、学员的数据,连教案模板都是机构统一提供的,离职后想证明‘这部分成果是我的’,几乎不可能。这种证据鸿沟使得教师在分配博弈中处于绝对弱势。
学员诉求多元化,则增加了分配的复杂性。学员对成果转化收益的诉求,从直接退款到公益捐赠,从优先购买权到成果使用权,各不相同。2022年,上海某艺术培训机构注销时,其自主研发的少儿创意美术教学法被某教育集团收购,收益达800万元。学员家长随即分化:一部分要求按未上课时比例退款,一部分主张用收益设立美术公益班,还有少数家长希望获得成果使用权,让孩子继续免费学习。这种诉求的分散性,使得机构难以形成统一的分配方案,最终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耗时长达18个月。
资本的逐利本性,则让公平分配面临最大阻力。部分投资者为最大化退出收益,往往采取隐性转移的方式规避分配。例如,将教学成果以极低价格转让给关联公司,再由关联公司进行转化;或通过债务优先的方式,挤压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空间。上海某区市场监管局2023年查处的一起案件中,某培训机构在注销前,将核心课程体系以50万元转让给投资人的另一家公司,而该课程市场评估价值达1500万元,这种利益输送不仅损害了教师与学员的权益,更破坏了市场秩序。
实践困境的背后,是教育理想与现实利益的激烈碰撞。当机构注销成为终点,教学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不应成为零和博弈——唯有构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机制,才能让教育创新在善终中实现善始。
四、观点碰撞与立场转变:从单一归属到动态平衡
在研究教学成果转化收益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我的立场经历了从机构资产论到多元平衡论的转变。最初,我认为机构作为投入主体,其成果转化收益应优先保障投资者权益——毕竟,没有机构的资金、平台与资源,教师个人的创意难以转化为成果。这种观点的逻辑,源于对市场效率的强调:只有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才能吸引更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推动教学成果的规模化转化。
一次深入的案例调研彻底改变了我的看法。2022年,我接触了上海某数学培训机构注销纠纷案:该机构研发的小学奥数思维导图课程,是其核心资产,被某教育集团以1200万元收购。机构投资者主张全部收益归己,而参与研发的5名教师仅获得每人2万元奖励。令人意外的是,这份思维导图的核心框架,竟源于一名教师对5000名学员错题的总结,而机构仅提供了数据整理工具。当教师们展示出学员错题分析手稿、课程迭代记录时,我意识到:教学成果的价值创造,从来不是机构的单打独斗,而是教师、学员、机构共同作用的结果——教师的智力是火种,机构的资源是燃料,学员的反馈是氧气,三者缺一不可。
这一案例让我开始反思:将教学成果转化收益简单归为机构资产,是否忽视了教育的人本属性? 教育不同于普通商品,其成果的价值不仅在于市场变现,更在于人的成长。若教师的知识创造得不到回报,其创新动力何在?若学员的参与贡献被忽视,教育公平又从何谈起?我转向了多元平衡论——教学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应构建机构-教师-学员-公益四维框架,根据各方贡献动态调整。
这种观点并非没有争议。有法律专家认为,多元分配会增加清算成本,且贡献度难以量化,可能导致新的不公平。但在我看来,教育的公平本就包含程序公平与实质公平:程序上,通过协商机制、第三方评估确保各方参与;实质上,向创造性贡献者倾斜,保护教师的核心创新。正如某学者所言:教育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不能用‘公司法’的逻辑简单套用‘教育机构’——当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最终指向的是‘让教育更好’这一目标时,任何‘单一归属’的方案都是短视的。
五、解决路径:构建规制-协商-公益三维框架
要破解上海培训机构注销时教学成果转化收益处理的难题,需从法律规制、协商机制、公益导向三个维度构建系统性解决方案,让分配不再是纠纷的起点,而是教育价值的延续。
法律规制的精细化是基础。上海可借鉴北京、浙江的经验,出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学成果处置管理办法》,明确三点:一是成果权属分层认定——机构独立投入研发的成果归机构所有,教师个人利用业余时间、非机构资源研发的成果归教师所有,双方共同研发的成果按贡献比例共有;二是转化收益分配底线——机构所有成果的转化收益,应提取不低于10%用于奖励研发教师;教师共有成果的转化收益,教师个人所得不低于50%;三是清算程序强制要求——机构注销时,必须成立由债权人、教师代表、学员代表组成的成果处置小组,对成果进行评估与分配,未经小组协商一致,不得进行资产处置。这种精细化规制,既为各方提供了明确预期,又为司法裁判提供了依据。
协商机制的常态化是关键。教学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不应仅是清算时的博弈,而应成为运营中的共识。培训机构应在成立时与教师签订《教学成果权属与分配协议》,明确研发投入的核算方式、成果转化的收益比例、退出时的分配规则。例如,可约定成果转化收益的30%归机构(覆盖研发成本),50%归研发团队,20%用于教育公益,这种事前约定能避免事后纠纷。行业协会可建立教学成果转化收益调解委员会,吸纳教育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代表组成,为机构与教师提供专业调解服务。上海民办教育协会2023年试点的调解前置机制显示,通过调解解决的成果分配纠纷,达成率高达92%,远高于诉讼的43%。
公益导向的制度化是归宿。教育的公益性,决定了教学成果转化收益不应完全流向市场。可借鉴上海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模式,设立民办教育成果转化公益基金,要求机构在成果转化时,将不低于15%的收益注入该基金,用于支持薄弱学校教育、教师培训、贫困学员资助等公益项目。这种取之于教育,用之于教育的机制,既能平衡资本的逐利性与教育的公益性,又能提升社会对培训机构成果转化的认可度。例如,某英语培训机构将其少儿自然拼读法的转化收益20%注入公益基金,用于郊区小学英语教师培训,不仅获得了政府部门的表彰,还提升了品牌的社会形象——这或许就是成果转化的最高境界:让知识的光芒,照亮更多人的成长之路。
当教育成果成为照亮未来的火种
上海培训机构注销潮中的教学成果转化收益之争,本质上是教育转型期价值重构的缩影。当资本逐渐退场,当教育回归育人本质,我们不能再以资产的冰冷逻辑衡量教学成果的价值,而应看到其中跳动的人性温度——那是教师深夜备课的灯光,是学员突破瓶颈的喜悦,是教育改变命运的永恒力量。
或许,没有完美的分配方案,但只要我们坚持多元平衡的理念,在法律中注入教育的温度,在协商中倾听各方声音,在公益中传递教育的大爱,教学成果转化收益就不再是分割的蛋糕,而是点燃未来的火种。正如一位老教师所言:我研发课程,不是为了收益,而是为了让更多孩子少走弯路。但如果我的付出能换来更好的教育,那便是最大的回报。这,或许就是教育成果转化的真谛——让每一份智慧创造,都能成为照亮他人前行的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