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我接待了个老客户,香港投资公司的李总,他一坐下就叹气:张老师,我们要注销内地这家子公司了,之前有几项核心专利是许可给子公司用的,现在注销了,这专利许可权咋办啊?子公司还想继续用,可我们香港公司马上没了,总不能让专利‘悬’着吧?说实话,这种问题我见得太多了。很多港澳资企业注销时,光顾着清算资产、税务注销,却把专利许可权这隐形资产给忘了,结果要么关联方用着专利却没名分,要么注销后专利成了无主之物,最后惹来一堆麻烦。<

港澳资企业注销,关联方专利如何变更许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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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资企业在内地投资这么多年,不少企业都通过专利许可实现技术输出和利益分成。比如香港A公司把一项专利许可给内地B子公司生产,B公司按销售额支付许可费。这种模式很常见,但一旦A公司要注销,这专利许可权就得赶紧转手,不然B公司继续用专利,可能构成侵权;A公司注销后,许可主体没了,合同也等于自动终止,对双方都没好处。更关键的是,专利许可变更还涉及税务清算、知识产权局备案,处理不好,轻则罚款,重则影响企业信用,甚至让整个注销流程卡壳。

先搞清楚:专利现在归谁,许可是什么类型

要变更许可权,第一步得搞明白两件事:专利现在属于谁,原来的许可是什么类型。这可不是拍脑袋就能决定的,得翻合同、查证书、看备案记录。

我之前遇到过个案例,澳门C公司要注销,它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许可给内地D工厂使用。C公司老板觉得反正都是自家公司,让D工厂继续用不就行了?结果我们一查专利证书,发现专利权人还是C公司,许可合同写的是独占许可——也就是说,只有D工厂能用,连C公司自己都不能用。现在C公司注销了,许可主体消失,D工厂再使用专利,就等于没有合法依据了。后来我们赶紧帮他们办了专利权属变更,把专利转到D工厂名下,又重新签了普通许可合同,才避免了侵权风险。

先看专利证书上的专利权人是谁:是港澳资企业自己,还是已经转让给了关联方?如果是前者,注销前就得把专利权转到关联方(比如内地子公司、兄弟公司)名下;如果是后者,那就要看原来的许可合同还没到期,怎么变更被许可主体。再看许可类型: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不同类型变更起来流程不一样。比如独占许可,变更后新被许可方的权利范围和原来一样,甚至可能需要原专利权人出具放弃权利的声明;普通许可就相对简单,只要重新签合同备案就行。

变更许可权,这三步走稳了,别踩坑

搞清楚权属和许可类型后,就得动手操作了。根据我们20年的经验,变更专利许可权,核心就三步:签新合同、办备案、缴税款。每一步都有讲究,一步错,可能全盘皆输。

第一步:签新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这是基础。原许可合同因为港澳资企业注销,主体资格没了,肯定得作废。关联方之间要重新签一份合同,明确新的许可方(比如内地子公司)和被许可方(如果需要的话)、专利信息、许可范围(时间、地域、方式)、许可费用——这里特别提醒一下,许可费用别定得太离谱,不然税务部门可能会认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要求调整,甚至按市场价核定收入补税。我见过有个企业,原许可费是销售额的5%,注销时新合同写成1%,结果税务稽查时认为关联方转移利润,最后按市场价8%补了企业所得税,还罚了款,得不偿失。

第二步:到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变更

光签合同没用,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许可合同签订后30日内,得去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地方局备案。现在很多地方可以线上办,流程比以前方便,但材料得备齐:新合同、原备案证明、专利证书、企业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如果已经进入注销程序)……这里有个坑:如果港澳资企业已经提交注销申请但还没注销,办理许可变更时,可能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出具企业注销不影响本次变更的证明,部分地区可能比较麻烦,建议提前和当地知识产权局沟通清楚。我之前有个客户,因为没提前沟通,备案材料被退回了三次,耽误了近两个月,差点影响企业注销进度。

第三步:税务清算,该缴的税一分不能少

这可能是最容易被忽视,也是最烧脑的一步。专利许可变更涉及多个税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都得算清楚。

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港澳资企业把专利权转让给关联方,属于资产处置,转让收入(可能是许可费,也可能是专利权转让价款)扣除专利的净值(原值-累计摊销),差额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这里有个争议点:如果只是变更许可主体,不转让专利权,那原许可合同终止,新许可合同开始,港澳资企业收到的终止合同补偿算不算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8条,企业提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转让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如果关联方为了补偿原许可方,支付了一笔费用,这笔钱很可能被认定为收入,需要缴税。我猜测,各地税务局对许可变更是否构成资产处置的认定可能有差异,有些地方可能认为只是换个被许可方,专利权没变,不算处置,有些地方可能认为原许可合同终止,新合同生效,属于两次独立的许可行为,建议提前和主管税务局预沟通,保留好沟通记录,避免后续争议。

增值税方面,专利许可属于现代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3%(目前可能有优惠)。如果港澳资企业是境外企业,在境内没有经营场所,提供专利许可属于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服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境外单位向境内销售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但问题是,专利许可如果给境内关联方使用,算不算完全在境外消费?大概率不算,所以可能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这里容易出错的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很多企业以为境外企业就不用缴税,其实根据规定,境内购买方(关联方)是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代扣代缴的话,购买方会被处罚,销售方也可能被追缴税款。

印花税相对简单,专利许可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税率万分之三,新合同签了就要贴花或申报。

案例:某香港公司注销,专利许可变更踩过的坑

去年我处理过一个香港E公司的注销项目,E公司有一项发明专利许可给内地F公司生产,许可期限还有5年,许可费是每年100万。E公司因为战略调整要注销,F公司想继续用专利,但不想买断专利权(因为一次性买断价格太高),希望保持普通许可关系。

刚开始E公司老板觉得简单:让F公司继续每年给100万,我们签个补充协议,把许可方改成F公司的母公司不就行了?结果我们一查,发现几个问题:第一,E公司的专利权账面价值是500万(当初买专利花了500万,已摊销100万),如果只是变更许可主体,不转让专利权,E公司注销时,这500万账面价值怎么处理?税务清算时,税务机关可能会认为专利权未处置,但企业注销,需要清算资产,这500万就得作为清算所得缴税;第二,F公司的母公司是内地企业,如果作为新的许可方,它自己用自己许可的专利,逻辑上说不通,而且税务部门可能会怀疑关联方之间转移利润。

后来我们调整方案:先由F公司母公司以600万的价格购买E公司的专利权(这个价格参考了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然后F母公司再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给F公司使用,许可费每年还是100万。这样操作,E公司专利权转让所得600万,扣除账面净值400万,增值200万,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F母公司作为专利权人,收取许可费缴纳增值税和印花税;E公司注销时,专利权已处置,账面资产也清算完毕,税务流程顺利。虽然F母公司一次性多付了500万,但分5年通过许可费收回,整体税务成本比直接买断专利权(可能需要1000万以上)低很多,也避免了后续风险。

给企业主的3句大实话

做了20年财税,见过太多企业因为专利许可变更处理不当,注销时钱没省下,还惹一身官司。这里给各位港澳资企业主提个醒:

第一,别等注销了才想起专利。专利许可变更涉及法律、税务、知识产权多个环节,流程复杂,建议至少提前6个月规划。如果企业决定注销,第一时间把专利许可权的问题提上日程,别等清算资产时才发现这专利还没着落。

第二,关联方之间的操作,更要留痕。很多企业觉得都是自家公司,不用那么较真,但税务部门可不这么认为。所有合同、付款凭证、评估报告、沟通记录都得保存好,证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不是转移利润。我见过有个企业,关联方之间专利许可费是口头约定,没有合同,结果注销时税务部门按同行业平均利润率核定收入,补了几百万税,后悔莫及。

第三,专业事交给专业人。专利许可变更不是签个合同、备个案那么简单,税务处理尤其复杂。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政策执行可能有差异,建议找专业的财税和知识产权机构一起做方案,别为了省几万咨询费,最后赔上几十万的税和罚款。

上海加喜财税:财务凭证不完整,企业注销对知识产权有何影响?

财务凭证不完整是企业注销时的隐形杀手,尤其涉及专利这类无形资产时,后果可能比想象中更严重。比如专利许可合同缺失、付款凭证不全、专利权属证明丢失,不仅会导致专利许可变更无法完成(知识产权局备案需要完整合同和付款记录),还可能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账务不清晰,进而要求企业补税、罚款,甚至影响企业信用评级。更麻烦的是,如果企业注销后,专利因权属不明引发纠纷,关联方可能陷入漫长的诉讼,最终赢了官司,丢了市场。

上海加喜财税专注企业注销与知识产权处理,我们见过太多企业因财务凭证缺失,在专利许可变更时卡壳。我们的专业团队会通过财务凭证梳理、权属链条核查、税务合规性审查,帮助企业补全材料、完善手续,确保专利许可变更合法合规,让企业注销干净利落,知识产权无缝衔接。加喜公司注销官网:https://www.110414.com,欢迎有需要的企业主随时咨询,别让小凭证成为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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