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了十年财税,见过太多企业寿终正寝时的闹剧,尤其是合同那摊子事儿,简直比离婚分财产还难缠。有的企业注销时账上只剩几万块,供应商追着几百万货款不撒手;有的股东觉得公司没了,债务跟我没关系,员工却连最后一个月工资都没拿到;还有的合同刚履行一半,对方突然跳出来索赔,清算组直接懵圈——这锅该谁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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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说到底都是企业注销时合同履行真空惹的祸。而调解机构,就像给这场死亡清算装了个减震器,用柔性方式把硬邦邦的争议捋顺。今天我就结合这十年的踩坑经验,聊聊注销企业合同争议调解的那些事儿——不是念法条,而是说人话;不只讲理论,更掏点实在案例和感悟。
一、注销企业的合同雷区:为什么争议总比预期多?
企业注销,按理说就是清产核资、了结债务的收尾工作,但现实中,合同纠纷往往比经营期间还密集。核心就一个字:散。
公司要注销,股东们急着脱身,员工等着拿遣散费,供应商追着要尾款,甚至客户还在等着未交付的货物——各方都盯着剩余资产,却没人愿意先啃硬骨头:那些没履行完的合同。
这里就涉及一个专业概念:清算义务。《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得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但未了结业务具体怎么处理?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解除后责任谁承担?很多人压根没搞清楚。
我见过最典型的一个小微企业,注销时账上现金不足10万,但欠供应商A货款30万(合同约定货到付款),欠供应商B设备款20万(分期付款中,已付10万)。清算组直接把公司账户一冻,说没钱了,你们自己看着办。结果供应商A把公司告了,法院判决股东在未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们傻了眼:注销时不是公示了45天吗?怎么还让我们赔?
问题就出在:他们以为公示期满没申报债权就没事,却忘了《民法典》里合同解除权的规则——对于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清算组有权决定解除,但解除后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得按过错赔偿。供应商A的货已经交付,公司没付款,属于根本违约,怎么可能一注销就溜号?
所以啊,注销企业的合同争议,本质是责任真空和规则盲区共同作用的结果。而调解机构的价值,就是在这片真空地带搭个桥,让各方从各吵各的变成各退一步。
二、调解现场的烟火气:三个案例看懂柔性解纷
调解不是和稀泥,而是用专业和耐心把法理、情理、事理揉到一起。我挑三个印象最深的案例,大家感受下——
案例一:以物抵债救了濒临破裂的供应商关系
去年底,我遇到一个做餐饮设备的公司,因为疫情撑不住要注销。清算时发现,欠了一家食材供应商12万货款(合同约定次月10日付款,但公司3月停业,4月申请注销,供应商4月15日才申报债权)。供应商老板是个50多岁的汉子,直接拍桌子:我给你们供了三年货,你们说没就没?今天不拿钱,我就去你们股东家里闹!
清算组急得团团转:账上真没钱,资产就剩几台旧设备和半包滞销的面粉。我当时作为顾问,先让双方坐下,倒了两杯水:老王(供应商老板),你先消消气。我知道你不容易,小餐馆(客户)倒闭,你货款收不回,也得给员工发工资。但这家公司现在确实‘壳空了’,硬逼也没用——要不咱们看看,这些设备能不能抵一部分债?
老王愣住了:那些设备?都是二手的,能值几个钱?我拿出手机翻了翻:你看,那台切菜机是去年买的,原价3万,现在二手市场最多1.5万;那台和面机用了两年,估8000块;还有这批面粉,虽然过期了,但能做饲料,我联系过养殖场,500块卖掉。加起来差不多3万,剩下的9万,股东们愿意分期一年还清,每月还8000,利息按银行贷款算,你看行?
老王沉默了半天,叹了口气:设备我要了,但分期还款得签协议,要是他们不还,我上哪找去?我赶紧补充:没问题,协议里写清楚,如果逾期不还,剩余债权恢复全额,并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我们今天就把设备拉走,也算你回笼了部分资金。
最后双方握手言和。老王拿到设备后,转手卖了2.1万,加上分期还款,虽然没拿全12万,但比打官司强——打官司至少半年,执行还不一定有结果。
感悟:行政工作最难的不是懂法条,而是把冷冰冰的法条变成双方都能接受的人情账。很多时候,争议双方要的不是赢,而是不亏太多。调解员得像个中间人,既要帮清算组算清资产账,也要帮债权人算时间账机会账——有时候以物抵债分期履行比强制执行更实在。
案例二:代位清偿让员工拿到救命钱
今年年初,一家小型科技公司注销,清算时发现,公司账上资金刚好够缴税和清算费用,员工的3个月工资(共15万)一分没剩。员工们都是刚毕业的年轻人,有的还背着房贷,工资没拿到,连下个月房租都凑不齐。
员工代表小张找到清算组:《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注销前得付清工资,你们这是违法!清算组组长是个老会计,直挠头:公司确实没钱,你们告我们也没用,告赢了也拿不到钱啊。
我当时介入后,先查了公司章程和股东出资记录——有个股东认缴100万,但实缴了30万。我问他:你能不能先垫付这15万工资?公司资产不够,但你的出资义务还没履行完,垫付后你可以向其他股东追偿。股东瞪大了眼睛:我垫付?他们没钱我还得替他们还?凭什么?
我拿出《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又补充道:你现在垫付15万,不仅能帮员工拿到钱,避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还能在公司注销后,向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追讨。要是等员工起诉,法院可能会冻结你的个人账户,到时候更麻烦。
股东犹豫了半天,说:那我垫付可以,但他们得写欠条。我说:不用写欠条,我们今天签一份《代位清偿协议》,明确你垫付的15万属于对公司债权,公司注销后由你向其他股东追偿。这样既合法,又有保障。
员工拿到了工资,股东避免了连带责任,算是双赢。
感悟:注销企业的争议,往往不是无解,而是没人愿意先动。这时候调解员得像个拆弹专家,找到那个可以引爆的支点——比如股东的未缴出资、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债务。用代位清偿债务转移这些专业工具,把死账变成活钱,才能让各方看到还有路可走。
案例三:合同相对性突破:让业主直接付给分包方
去年还遇到一个更复杂的:建筑公司A要注销,作为总承包方,和业主B签了装修合同(总价100万,已付60万,剩余40万未付),又分包给C公司(合同价70万,已付40万,剩余30万未付)。现在A公司注销,C公司直接找业主B要钱:B欠A的钱,A欠我的钱,你直接给我不就行了?
业主B不干:我跟A签的合同,我只认A,C又不是我合同里的方。C公司没办法,把A公司和业主B一起告了,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C公司30万,但A公司已经注销,执行时才发现人没了。
调解介入后,我先理清了法律关系:A和C是分包合同,A和B是总包合同,C对B没有直接请求权——这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但A公司注销时,清算组有没有通知C公司申报债权?有没有向B公司主张剩余工程款?
查了清算材料,发现清算组确实没通知C公司(因为C公司没在已知债权人名单里),也没向B公司主张债权(觉得反正公司要注销了,要钱麻烦)。这就麻烦了:A公司注销时,没处理完与B的合同,导致C的债权落空。
我找来业主B:你跟A的合同,剩余40万没付,但A可能没履行完合同义务——比如有些工程没达标,或者没按时交付。现在A注销了,你这笔钱要不回来,损失的是你;但C公司是实际施工人,他们干活了拿不到钱,也冤。不如这样:你把40万中的30万直接给C公司,剩下的10万,算是A公司没履行完合同的违约金,你也不用给了。这样C拿到钱,你也不用再跟‘已注销的公司’扯皮,怎么样?
业主B想了想:行,但我得确认A确实没履行完合同——你得给我出个证明。我又联系了清算组,让他们出具了《未了结合同说明》,列明A公司未完成的工程量。最后三方签了《债务清偿协议》,C公司拿到了30万,业主B避免了后续纠纷,A公司的债务也算了结。
感悟:注销企业的合同争议,常常涉及连环债,这时候不能死磕合同相对性——法条是死的,人是活的。调解员得像个织网人,把分散的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理清楚,找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节点,用债务加入代为履行等方式,让各方跳出谁欠谁的死循环。
三、调解工作的难与解:行政挑战里的个人心得
做注销企业争议调解,难不难?说实话,比单纯做财税难多了。财税有明确的准则和税法,调解却要面对人的复杂——有的债权人情绪激动,拍桌子骂人;有的股东抱有侥幸心理,觉得注销就万事大吉;有的清算组不专业,连债权申报期限都搞错。
我遇到过最棘手的,是一个股东在注销时故意隐瞒了一笔100万的应收账款,等注销完成,债权人找上门,才发现钱被他转走了。调解时他死不承认,说那是我的个人借款,我们只能通过银行流水、合同记录去核实,前后花了三个月,才把这笔钱追回来给债权人。
这种情况下,考验的不仅是专业能力,更是耐力和细心。我的心得就三点:
第一,先把底子摸清。 争议调解不是和稀泥,得先搞清楚谁欠谁、欠多少、能不能还。这就需要仔细查清算报告、合同、银行流水,甚至实地走访。比如遇到以物抵债,得确认资产的价值、权属,有没有抵押、查封;遇到员工工资,得核对考勤记录、工资表,确保不是虚报工资。
第二,把法理讲透,再把情理说软。 很多争议双方吵得凶,其实是不懂法。比如债权人觉得公司注销了,股东就得还钱,股东觉得我早就出资完了,凭什么还。这时候得把《公司法》《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掰开揉了讲,让他们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但光讲法不够,还得说情——比如给小微企业讲疫情不容易,给员工讲大家都不容易,但钱总要一点是一点,给股东讲逃避债务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影响孩子上学。
第三,找到共同利益点。 争议没有赢家,调解就是要找到大家都想要的东西。比如债权人想要拿回钱,股东想要顺利注销,员工想要拿到工资。把这些共同利益点放大,让双方明白合作比对抗更有利。就像案例一里的供应商,他真正要的不是12万全款,而是尽快回笼资金;股东要的不是保住所有资产,而是不被追责。找到这个最大公约数,调解就成功了一半。
四、前瞻:注销争议调解,未来要更懂市场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注销数量逐年增多,注销企业的合同争议只会越来越复杂。未来的调解机构,不能只停留在解决现有争议,更要预防争议发生。
比如,能不能在企业申请注销时,就引入预调解机制?清算组在成立后,先由调解机构对未了结合同进行梳理,评估风险,提前制定解决方案。这样既能避免注销后才发现问题,也能减少双方的时间成本。
再比如,针对线上合同数据资产等新型争议,调解机构需要培养懂技术、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现在很多企业的合同都是电子签,数据资产怎么估值?线上服务未履行完,怎么解除合同?这些都需要新的调解思路。
还有,能不能推动调解+司法确认的深度衔接?现在很多调解协议需要双方自觉履行,如果一方反悔,还得重新起诉。如果能和法院合作,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调解的权威性会大大提升。
说实话,这十年看下来,企业注销不是终点,而是责任转移的起点。而调解机构,就是让这个转移过程更平稳、更公平的缓冲带。未来,我希望这个缓冲带能更专业、更智能,让企业在退出市场时,少一些撕破脸,多一些好聚好散——毕竟,健康的市场,不仅要有生的活力,也要有死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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