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一个老朋友给我打电话,语气特别冲:你说这叫什么事儿!我加盟的奶茶店不干了,品牌方说要扣我15万装修款,说装修是他们统一设计的!可我这店开了快两年,墙都掉皮了,他们凭啥全扣?我听完叹口气,这种事我干了20年财税,见的太多了。连锁门店终止加盟时,装修款结算就像个雷区,稍不注意,加盟商和品牌方就能吵上法庭。今天我就以过来人的身份,跟大家好好聊聊连锁门店终止加盟,装修款如何结算这事儿,希望能帮大家避开那些坑。<

连锁门店终止加盟,装修款如何结算?

>

合同里没写装修款怎么算?扯皮开始了!

说实话,我见过90%的加盟合同,对装修款的结算都写得模棱两可。要么就一句装修费用由加盟商承担,终止合作时按品牌方标准结算,要么干脆不提。结果呢?等真到终止合作时,双方就开始扯皮。

记得2019年有个案子,老张开了一家炸鸡店加盟,合同里只写了装修材料由品牌方统一采购,费用加盟商承担,但没说终止后怎么算。两年后老张不干了,品牌方派人来看了说,装修投入了40万,用了两年,按5年折旧该扣16万,老张得补给他们1万(因为老张提前解约有违约金抵扣)。老张炸了:我这店天天油烟大,墙面早就发黄了,你们凭啥按5年折旧?而且采购清单我都没见过,这40万是不是真的都不知道?

后来老张找到我,我让他把合同、付款记录、现场照片都拿来一看,果然问题大了:品牌方提供的采购清单只有总金额,没有具体数量和单价;现场照片显示墙面确实有老化,但品牌方没做折旧评估;更关键的是,合同里根本没约定折旧年限和残值率。

我跟老张说:你这事儿,品牌方在理,但理不直气不壮。根据《民法典》第510条,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你们这连‘交易习惯’都没有,凭什么按5年折旧?我建议你先跟品牌方协商,让他们提供完整的采购凭证和第三方评估报告,不然这钱不能随便给。

最后老张通过当地加盟商协会协调,品牌方同意按3年折旧(餐饮行业装修通常折旧3-5年,残值率5%),扣了10万,老张才顺利退出。你看,合同里没写清楚,吃亏的还是加盟商。

用了3年的装修,该扣多少钱?折旧说了算,但别被标准坑了

那如果合同里写了装修款按5年折旧,终止时按剩余价值结算,就一定没问题吗?也不见得。我见过不少品牌方,喜欢用行业标准当挡箭牌,但所谓的标准可能根本不合法。

去年有个做连锁便利店的小姑娘找到我,她说自己加盟的品牌方要求按10年折旧装修款,可她查了会计准则,房屋装修折旧年限一般是5-8年,便利店装修更不可能用10年。品牌方的理由是我们的装修风格能保持10年不落伍,这简直胡扯!折旧是看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不是风格保持年限。

我跟她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装修作为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应当根据其预计使用寿命确定。餐饮、零售行业的装修,通常折旧年限就是3-5年,残值率一般不超过5%。你让他们拿出10年折旧的依据,拿不出来就是霸王条款。

后来小姑娘拿着我给她的分析,跟品牌方据理力争,最后品牌方妥协,按5年折旧,残值率5%,总算把装修款结算清楚了。所以啊,加盟商们得记住:折旧年限不是品牌方说了算,得看实际资产属性和会计准则。如果品牌方定的年限明显不合理,完全可以拒绝。

装修增值了,品牌方能多要钱吗?大概率不行,除非有约定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加盟商在装修时自己掏钱做了额外升级,比如加了隔断、换了更好的瓷砖,结果装修价值比品牌方标准高了。这时候品牌方能不能要求分成呢?

我见过一个案例,老刘开火锅店加盟,品牌方标准装修是20万,老刘觉得档次不够,自己又加了8万做了吊顶和地面拼花,总装修费28万。后来店不干了,品牌方说:这增值的8万是你自愿加的,跟我们没关系,终止时我们只按20万的标准给你算折旧,多出来的8万你自己承担。老刘不服:这装修是我店里用的,增值了难道不是我的?

我跟老刘分析:这事儿得看合同。如果合同里没约定‘加盟商自主增加的装修部分,终止时归品牌方所有’,那这增值部分就归你。根据《民法典》第322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权处分人利益的原则确定。你增加的装修已经和原有装修附合在一起,无法分离,而且是你自己花钱,这增值部分应该算你的。

最后老刘通过诉讼,法院判决品牌方按28万总装修费折旧,老刘拿回了剩余的装修款。所以啊,如果加盟商自己掏钱做了升级,一定要在合同里写清楚增值部分归加盟商所有,不然品牌方真可能雁过拔毛。

违约了,装修款还能全退吗?得看谁的责任,违约金怎么算

还有一种更复杂的情况:如果是因为加盟商违约(比如提前解约、拖欠费用)导致终止合作,装修款还能不能退?这时候就得看违约责任了。

我处理过一个案子,老孙加盟了品牌方的早餐店,合同约定加盟商提前解约的,需赔偿品牌方装修款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剩余装修款按折旧后退还。结果老孙因为经营不善,提前一年解约,品牌方直接说装修款30万,你违约扣9万,剩下的21万我们不退了,算违约金抵扣。老孙懵了:那我装修不是白投了?

我帮老孙算了笔账:装修款30万,按3年折旧,残值率5%,每年折旧(30万×95%)÷3=9.5万,用了2年折旧19万,剩余价值30万-19万=11万。违约金是30万×30%=9万,11万-9万=2万,品牌方应该退2万。品牌方说不退剩下的21万,明显是把剩余价值和违约金混为一谈了。

我跟老孙说:根据《民法典》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你这违约金9万,是不是过高,得看品牌方的实际损失。如果品牌方因为这事儿没找到新加盟商,损失了租金、装修摊销,那违约金可能合理;如果没有损失,9万就太高了,可以请求法院调减。

最后法院判决,违约金调整为5万(品牌方重新装修需要的时间成本),品牌方退还老孙6万(11万-5万)。所以啊,违约终止时,装修款结算要分两步:先算剩余价值,再扣违约金,剩下的才退给加盟商。违约金也不是品牌方想扣多少就扣多少,得看实际损失。

给加盟商的3句大实话:装修款结算,别怕撕破脸

做了20年财税,见过太多加盟商在装修款结算时怕麻烦怕得罪品牌方,结果吃亏。今天我掏心窝子说几句大实话:

第一,签合同前,一定要把装修款结算条款写明白。包括:装修总金额(最好附详细清单)、折旧年限(建议3-5年,残值率5%)、终止时剩余价值计算方式、违约金计算标准、自主增加装修部分的归属。别信品牌方说的这都是标准条款,不用改,标准条款也得合法,不合理就改!

第二,装修过程中,所有凭证都要留着。采购合同、付款记录、发票、施工照片、品牌方验收单,这些都可能成为证据。我见过有的加盟商,装修完了发票都丢了,品牌方说没发票就没这费用,最后只能吃哑巴亏。

第三,真到结算时,别怕协商不成。如果品牌方明显不合理,就找当地加盟商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或者直接起诉。现在法院对加盟纠纷的判决,越来越倾向于保护加盟商的弱势地位,只要你证据充分,不怕撕破脸。

上海加喜财税公司对财务凭证不完整,企业注销对知识产权有何影响?服务见解:企业注销时,若财务凭证不完整(如装修发票缺失、采购合同不全),可能导致税务清算出现问题,被税务局认定为账目混乱,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甚至影响知识产权的归属认定。例如,加盟商若无法提供装修款支付凭证,品牌方可能主张装修投入未完成,进而影响商标、装修设计等知识产权的处置。加喜财税通过专业梳理财务凭证、协助企业合规清算,确保知识产权在注销时得到合法转移或注销,避免品牌方或加盟商因凭证问题陷入纠纷。如需专业注销服务,可访问加喜公司注销官网:https://www.110414.com,我们提供全流程合规支持,让企业退出无忧。

需要专业公司注销服务?

我们拥有十年公司注销经验,已为上千家企业提供专业注销服务,无论是简易注销还是疑难注销,我们都能高效解决。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