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注销后,股权激励纠纷上诉审查裁定如何执行?从20年财税经验看执行难题

去年底,我帮一个老客户处理遗留问题时,遇到了个典型的死局:上海一家做智能硬件的科技公司,两年前注销了,注销时账上其他应付款里挂着200多万,是给30多个核心员工的股权激励款。结果公司注销后,员工们拿着当年的期权协议把股东告了,一审法院判股东在未依法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员工上诉赢了,可执行时傻眼了——股东早就把个人财产转到配偶名下,公司注销时清算报告里压根没提这笔激励款,现在连执行标的都找不到。这事儿让我想起经手过的十几个类似案子,上海作为股权激励最活跃的城市之一,公司注销后的纠纷执行,简直像在迷雾里找路,稍有不慎就两头空。<

上海公司注销后,股权激励纠纷上诉审查裁定如何执行?

>

注销后股权激励纠纷的三宗罪:为什么裁定执行难?

先得搞明白,上海公司注销后,股权激励纠纷为啥会走到执行这一步?说白了,就三个坑:

第一个坑,是注销程序不干净。很多企业注销时,要么为了省事,要么抱着反正公司没了,员工也找不到的侥幸心理,清算组根本没把股权激励款纳入债务清单。我见过有个公司,注销前三个月突击给高管发了虚拟股分红,清算时股东签字说无未了结债务,结果员工一查,公司银行流水里明明有笔500万的激励支出,却没进清算报告。这种情况下,即使法院判了股东赔,执行时股东也会说我不知道这笔钱,清算报告就是他们的护身符。

第二个坑,是股权性质说不清。上海很多科技公司搞股权激励,用的都是期权虚拟股限制性股票这些花样,有的连工商登记都没有,就签个内部协议。比如有个做生物医药的公司,给员工的是业绩股,约定达到营收目标就给分红,结果公司注销时业绩刚好达标,员工要钱,股东说这不是股权,是奖金,公司没钱就不给了。法院审理时都得先掰扯清楚这到底是股权还是债权,执行时更麻烦——如果是股权,公司注销了股权就没了;如果是债权,那得看公司有没有财产。

第三个坑,是执行主体难锁定。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没了,理论上被执行人应该是清算组或股东,但实践中清算组早就散了,股东要么是自然人没财产,要么是空壳公司互相担保。我之前有个案子,股东是三个自然人,注销时把公司唯一一套写字楼以低价卖给关联公司,钱转走了,执行时法院去查封,结果关联公司说这是正常买卖,有合同,员工只能申请撤销买卖合同,这一来一回就是两年,钱还没拿到。

上诉审查裁定的生死线:法院到底看什么?

既然执行难,那上诉审查阶段,法院会重点看哪些问题?这直接关系到裁定能不能落地,我结合20年经验,总结出三个关键点:

第一,激励协议的有效性是前提。 法院会先看协议本身有没有效。比如,协议是不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有没有违反《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我见过个极端案例,公司注销前一周,老板和几个亲戚签了股权激励协议,约定把公司30%股权给他们,结果其他员工起诉,法院直接认定无效——因为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不能再进行财产分配了,这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反过来,如果是公司正常经营时签的协议,内容合法,哪怕没工商登记,法院也会支持员工的债权主张。

第二,清算程序的合法性是关键。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获清偿的,股东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去年有个案子,上海一家电商公司注销时,清算组只在报纸上发了个公告(没给员工发书面通知),员工没看到公告,等知道公司注销已经过了6个月。法院审理时,股东说公告了就没责任,但法院最终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清算组必须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只是补充方式。如果公司注销时没通知激励对象,清算报告又没提这笔钱,上诉时员工完全可以拿这点翻盘。

第三,激励款的性质认定是核心。 是劳动报酬还是股权激励?这直接影响执行顺位。如果是劳动报酬,属于《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如果是股权激励,就得看是不是公司债务。我处理过一个案子,员工主张的期权回购款,法院一开始认定为股权纠纷,执行时发现公司没钱,后来律师找到证据——期权协议里写了若公司未能在2025年前上市,需按年化8%回购,这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债权,最终法院把它归为普通债权,虽然顺位靠后,但至少能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阶段的破局术:从三个真实案例看怎么拿到钱

说了这么多难点,到底有没有办法拿到钱?结合我经手的案例,分享三个破局思路:

案例一:清算组漏报债务,股东连带赔偿

上海某互联网公司2021年注销,清算报告显示无未了结债务。2022年,20多个员工起诉,要求兑现期权。一审时公司股东提供了清算报告,说债务已清偿,员工律师申请法院调取公司银行流水,发现注销前3个月有笔300万激励支出进了老板个人账户,没进公司账。二审法院认定,清算组故意隐瞒债务,违反《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应当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的规定,判股东在3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执行时,法院冻结了老板的个人银行卡,员工们最终拿到了钱。这个案例说明,执行时一定要先查清算报告和公司流水,看看有没有漏网之鱼。

案例二:虚拟股变债权,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一家设计公司给员工发的是虚拟股,约定按利润分红。2023年公司注销时,账上有100万未分配利润,但股东说虚拟股不是股权,不用分。员工上诉后,法院认定,虽然虚拟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权,但协议约定了分红权,属于债权,公司注销时应作为普通债务清偿。可公司账上没钱,怎么办?律师申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根据《公司法》第3条,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补足。结果发现有个股东还有50万出资没缴,法院判他先拿出来给员工。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虚拟股不一定白给,关键是把权利转化成债权。

案例三:恶意注销,申请恢复登记

有个做跨境电商的公司,股东为了逃避债务,先把公司名下唯一一套商铺以1元卖给亲戚,然后注销公司。员工起诉后赢了官司,执行时发现商铺已经过户。律师立刻向法院申请撤销注销登记,理由是《公司法》第206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法院审查后认为,股东恶意转移财产,注销程序违法,裁定恢复公司登记。恢复后,公司名下商铺还在,法院直接拍卖,员工拿到了钱。这个案例比较极端,但说明如果股东有恶意行为,别急着执行,先想办法让公司复活。

20年经验给企业和员工的避坑指南

做了20年财税,我总觉得,股权激励纠纷执行难,根源在于事前没规矩。对企业来说,注销前一定要把股权激励款纳入清算清单,该通知的员工一个都不能少,清算报告最好让律师审核;对员工来说,拿到激励协议别压箱底,发现公司要注销赶紧找清算组主张权利,别等注销了再起诉,那时候证据不好找,执行更难。每个案子都不一样,上海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也在细化,比如去年浦东法院有个判例,就明确期权激励款属于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这对员工来说是好消息。不过话说回来,与其事后打官司执行,不如事前把协议签明白,把清算程序做规范,这才是最省心的办法。

上海加喜财税公司对财务凭证不完整,企业注销对知识产权有何影响?服务见解

财务凭证不完整是企业注销时的定时,尤其对股权激励纠纷来说,缺少银行流水、协议、决议等凭证,清算报告的真实性就存疑,股东很容易被认定为未依法清算,从而承担连带责任。我们见过太多企业因为注销时随手丢了几张激励支出的发票,导致执行时股东个人财产被冻结,最后得不偿失。至于知识产权,很多企业注销时只盯着有形资产,忘了商标、专利这些无形财富,结果要么被低价转让给关联方,要么干脆被弃置,后续引发纠纷。其实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评估作价、保留所有权或授权使用等方式处置,既能避免资产流失,也能为可能的债务清偿提供保障。上海加喜财税专注企业注销全流程服务,从财务凭证梳理到知识产权处置,帮企业把后遗症降到最低,详情可访问加喜公司注销官网:https://www.110414.com。

需要专业公司注销服务?

我们拥有十年公司注销经验,已为上千家企业提供专业注销服务,无论是简易注销还是疑难注销,我们都能高效解决。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