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场景】 <

医院注销后如何处理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履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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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下午三点。阳光透过百叶窗在深色会议桌上投下斑驳光影,桌上三杯冒着热气的茶水旁,散落着笔记本、录音笔和几份摊开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访谈者(陈记者)坐在中间,左侧是医疗纠纷法律专家张律师(40岁,西装革履,语速沉稳),右侧是原区医院医务科主任王主任(60岁,夹克衫袖口磨毛,手指无意识敲击桌面),对面是患者家属李大姐(52岁,格子衬衫洗得发白,双手紧握水杯,指节泛白)。

【访谈实录】

陈记者(微笑开场):各位好,今天我们聊一个比较特殊的话题——医院注销后,医疗纠纷调解协议的履行争议。首先想请教张律师,从法律角度看,医院注销了,之前签订的调解协议还有效吗?

张律师(推了推眼镜,语速平缓):这个问题需要拆解两层。第一,调解协议本身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463条,调解协议是民事合同,只要双方自愿、内容不违法,即使医院注销,协议对权利义务的约定依然有效。第二,履行主体的变化。医院作为法人注销,其权利义务由清算组概括承受——简单说,就是清算组得接替医院的位置,继续履行协议。

陈记者(追问):那如果清算组说没钱赔,或者压根没处理这笔债务,患者该怎么办?

张律师(手指轻点桌面):这就涉及清算程序中的债权申报问题了。《公司法》第185条明确,清算组应当自成立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公告。患者如果没收到通知、没申报债权,可能丧失受偿权利。但反过来,如果清算组没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患者错过申报,患者可以主张清算组赔偿损失。实践中,很多患者根本不知道要申报债权,这就出现了协议有效,但执行不能的僵局。

王主任(突然插话,声音提高):张律师说得对!我们医院2018年注销时,清算组就漏了好几个医疗纠纷债权。当时账上就剩20多万,欠职工工资80多万,哪有钱赔患者?有患者家属来闹,说签了协议就得给,可清算组按《企业破产法》优先付职工工资,剩下的按比例清偿,患者只能拿回不到10%。

李大姐(猛地抬头,声音发颤):王主任,您说的那不到10%,里头有我们家3万!我儿子2017年在医院做手术,感染了败血症,后来签了调解协议,说2018年6月前赔3万。结果2018年3月,医院突然说要注销,让我们去清算组申报。我们老百姓哪懂这些啊?去了清算组,人家说你们没申报,按规矩不能给;找当初调解的医调委,医调委说协议是你们和医院签的,我们管不了;找卫健委,人家说医院是企业行为,我们管不了……这踢皮球踢了五年,我头发都白了不少!

陈记者(递过纸巾,放缓语速):李大姐您别急,慢慢说。当时签调解协议时,医院有没有告诉您,如果医院注销了该怎么办?

李大姐(擦了擦眼角,苦笑):当时就想着孩子治病出了事,医院赔点钱就行,哪想那么多?协议上就写了医院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赔偿款3万元,没别的。后来医院说要注销,我们去找当初负责调解的刘老师,刘老师叹口气说你们去问问清算组吧。现在想想,当时要是让他帮我们写个司法确认,是不是就不至于这样了?

张律师(点头):您提到了关键点——司法确认。《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31条明确,医调委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法院司法确认。一旦确认,协议就具有强制执行力,就算医院注销,患者也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清算组的财产。可惜,实践中很多患者嫌麻烦,觉得签了字就行,像您这种情况,没司法确认,维权难度确实大很多。

王主任(叹了口气,手指停止敲击):我们当时也建议过患者去司法确认,但很多人觉得医院还在,跑一趟法院麻烦。现在看来,还是法律意识太淡薄了。医院注销前,清算组应该把所有未履行的协议梳理一遍,主动通知患者,但当时我们人手少、事情多,确实没做到位,这也是我们的责任。

陈记者(转向张律师):如果李大姐的协议当时做了司法确认,现在清算组不履行,她能直接申请法院执行吗?

张律师(肯定点头):完全可以。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对象是清算组的财产,如果清算组财产不够,还可以要求其主管部门——比如卫健委或财政局——在监管不力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不过这里有个难点:如何证明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比如清算组没通知债权人,患者需要举证卫健委对清算组的监督存在疏漏。

李大姐(急切地问):那我现在还能去申请司法确认吗?协议都签了五年了……

张律师(略微沉吟):司法确认一般是在调解协议签订后30日内申请。五年后再申请,法院可能以超过申请期限不予受理。但您有两个途径:一是以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清算组,要求赔偿损失;二是如果卫健委对医院注销前的审查存在明显过错,比如明知医院有未了结纠纷仍批准注销,可以尝试起诉卫健委。

王主任(摇头):起诉卫健委太难了。我们医院注销时,卫健委主要看的是财务清算报告,对纠纷债务确实关注不够。但要说明显过错,也很难界定。很多患者最后只能认倒霉,这太不公平了。

陈记者(追问):从医院管理角度看,有没有办法在注销前避免这种情况?

王主任(挺直腰背):我觉得有两点必须做到。第一,医院注销前,医务科必须和所有未了结纠纷的患者逐一沟通,明确告知医院注销后,债权需向清算组申报,并协助他们整理材料。第二,清算组成立后,卫健委应该牵头召开债权人会议,专门说明医疗纠纷债权的申报流程和清偿顺序,不能让患者摸黑找路。我们当时要是这么做,李大姐她们也不至于跑五年。

张律师(补充):从立法层面,或许可以建立医疗纠纷专项赔偿基金。比如要求医院每年按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形成基金池。医院注销后,由基金优先支付医疗纠纷赔偿款,这样既能保障患者权益,又能分散风险——毕竟,医院注销往往是因为资不抵债,让清算组无米下炊,患者最终吃亏,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李大姐(眼睛一亮):专项基金?那要是有这个基金,我那3万块早该拿到了吧?我们老百姓要的不多,就是当初说好的赔偿款,不是额外要钱。

陈记者(看向张律师):这个基金在现实中可行吗?有没有地方在试点?

张律师(摇头):目前全国还没有统一的试点,但有些地方在探索。比如深圳某区建立了医疗风险基金,由医院和政府共同出资,主要用于医院无法赔付时的医疗纠纷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管理机制、赔付标准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否则容易引发新的争议。

王主任(突然说):其实还有个办法——医院注销前,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未履行的调解协议进行专项审计,明确债务金额,并在清算方案中优先列支。虽然《企业破产法》规定职工债权优先,但医疗纠纷债权本质上也是人身损害赔偿,具有优先性,实践中可以通过协商争取。

李大姐(小声问):要是协商不成,医院还是注销了,我该怎么办?

张律师(语气放缓):您现在可以试试两步走:第一,去医院原注册地的工商局查询清算组的备案信息,书面申报债权,保留好邮寄凭证;第二,如果清算组拒绝受理,或者清偿比例过低,可以委托律师起诉,要求清算组履行协议。虽然过程可能漫长,但法律是站在您这边的——毕竟,白纸黑字的协议不能因为医院注销就变成一纸空文。

李大姐(握紧水杯,深吸一口气):谢谢张律师,谢谢王主任。今天总算知道该往哪儿走了。回去我就找律师,不管多久,我都要讨回这个公道!

【访谈后总结思考】

三个小时的访谈结束时,窗外的阳光已转为暖橙色。李大姐握着笔记本离开的背影,带着一丝不易察觉的坚定;王主任收拾文件时,叹了口气说早该这么做了;张律师则在笔记本上写下专项基金司法确认推广几个关键词。

这场对话暴露的,是医院注销后医疗纠纷调解协议履行中的三重困境:责任主体模糊(清算组vs主管部门)、救济途径不畅(债权申报难、司法确认率低)、患者维权成本高(时间、金钱、精力消耗)。问题的根源,在于对患者权益的保护在法人注销的程序中被边缘化——医院注销是市场行为,但医疗纠纷承载的是生命健康权,其优先级理应高于普通债权。

解决之道,或许藏在程序正义与制度兜底的结合中:一方面,强化医院注销前的纠纷债务审查,要求清算组主动通知患者、协助申报;通过立法明确医疗纠纷债权的优先受偿地位,并探索建立专项基金,为患者织一张安全网。正如李大姐所说:我们不要额外施舍,只要当初说好的公道。这不仅是患者的诉求,更是法治社会对弱势群体应有的温度。

(全文完,约3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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