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入行那会儿,我总觉得外资公司RO(代表处)注销是个干净利落的事儿——工商局备案、税务清税、银行销户,一套流程走完就完事了。直到2018年接了第一个RO注销的案子,才被啪啪打脸。那是个美资消费品公司的RO,注销时十几个员工围着HR,理由五花八门:我在这里干了5年,N+1怎么算?年终奖还没发,是不是也得按比例给?RO注销了,我们找谁要去?当时我作为顾问,站在公司和员工中间,第一次真切感受到:RO注销看似是收尾,实则是炸雷——尤其是员工离职补偿,稍有不慎就能把工商局、公司、员工三方都卷进去。<

外资公司RO注销,上海工商局如何处理员工离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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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局:不是裁判员,更像和事佬

很多人问:RO注销时,员工补偿归工商局管吗?严格来说,工商局的核心职责是注销登记,也就是确认公司清算流程合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但现实中,上海工商局在RO注销审核时,对员工补偿这事看得很重——倒不是他们直接判补偿标准,而是会要求公司提供员工安置情况说明,否则可能卡在注销环节。

我印象最深的是2020年一个案子,某德资工业设备RO,因为总部战略调整要注销。员工不多,就8个人,但补偿谈崩了:公司按《劳动合同法》N+1算,员工觉得RO在上海这么多年,应该按上海平均工资的3倍补偿。双方僵持不下,员工集体去了静安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同时工商局在审核注销材料时,收到了员工的异议书。

当时我陪着公司HR去工商局沟通,窗口大姐直接说:材料先放这儿,员工补偿没谈拢,我们没法给注销通知书。你们要么赶紧和员工谈,要么劳动监察出结果再来。我当时心里嘀咕:工商局这是越权了吧?后来和劳动监察的朋友聊才知道,上海这边有个潜规则——RO注销涉及员工纠纷的,工商局会主动和劳动监察联动,避免公司注销了,员工钱没拿到,最后政府兜底的麻烦。说白了,工商局不是裁判,但他们手里握着注销这张牌,逼着公司先把员工补偿这事儿摆平。

那案子最后怎么解决的呢?公司咬死按N+1,员工不干,僵持了两周。后来我提议:要不把年终奖按在职月份折算加上?再给每个人多付半个月工资当‘安抚金’?公司总部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同意了。员工拿到钱,撤回了投诉,工商局这才把注销材料收了。从那以后,我每次做RO注销项目,都会提前和公司说:别把员工补偿当‘额外成本’,这是注销的‘过路费’,不给清楚,工商局这关过不了。

从案例里看补偿金到底怎么算才合规

RO员工的补偿,说到底还是得按《劳动合同法》来,但有几个坑特别容易踩,我结合两个真实案例给大家掰扯掰扯。

案例一:某日资RO的派遣工补偿纠纷

这个案子发生在2019年,客户是家日资汽车零部件RO,有3名员工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合同,RO只是用工单位。RO注销时,派遣公司说员工是跟我们签的合同,补偿找我们去,RO总部说我们没直接用工,不关我们事。结果这3个员工懵了:我们在RO上班5年,现在公司没了,派遣公司只愿意给N,连N+1都没有。

当时员工找到我,我第一反应是:虽然你们是派遣工,但RO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在注销时不能‘甩锅’。我带着员工先去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派遣公司承担主要补偿责任,RO作为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派遣公司没钱,RO总部也不想付,案子卡住了。

后来我建议员工去徐汇区工商局反映情况,工商局在审核RO注销材料时,发现了这个未决的劳动纠纷,直接暂停了注销流程。RO总部急了——毕竟注销拖一天,总部派来的高管就不能回国。最后协调结果是:RO总部额外补偿这3名员工每人1个月工资,作为连带责任补偿,这才让工商局放行。

从这个案子能看出两点:第一,RO用派遣工,注销时不能以没签合同为由推卸责任;第二,工商局对未决劳动纠纷卡得很死,哪怕合同是和第三方签的,只要员工在RO干活,补偿就得有人兜底。

案例二:某美资RO高管的年终奖争议

2021年接了个案子,某美资互联网RO的Head of China要离职,正好碰上RO注销。高管要求补偿年终奖+未行权股票期权,公司说:年终奖要看年度绩效,RO都要注销了哪有绩效?期权是总部发的,我们不管。高管不干,直接提了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公司——年终奖属于或然债务,没考核完就不该给。

但高管不服,又去了浦东新区法院起诉,同时向工商局投诉RO注销未结清员工债权。工商局一看,这案子在诉讼中,又把注销材料退回来了。公司总部急了,高管是美国人,打官司影响不好,最后私下协商:公司支付高管3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包含年终奖折算和部分期权对价,这才了事。

这个案子让我反思:RO高管的补偿往往更复杂,年终奖、奖金、期权、甚至竞业限制,都可能成为争议点。我后来给客户做方案时,都会建议:高管补偿清单提前列清楚,哪怕多给点,也别拖着注销——拖到工商局一卡,公司损失更大。

最后想说:注销不是终点,责任不能注销

做了7年外资企业合规,见过太多RO注销时员工被牺牲的案例。有些公司觉得RO只是个办事处,注销了就一了百了,有些HR甚至想先注销,补偿慢慢谈——这些想法在上海行不通。工商局这几年对员工权益的保护越来越严,不是他们多管闲事,而是RO注销背后,往往藏着信息不对称:员工不懂法律,公司想钻空子,最后只能靠公权力来平衡。

其实我有时候会想:外资公司把RO设在上海,看中的不就是这里的营商环境和人才储备?可注销时却把员工当包袱,是不是有点本末倒置?补偿金不是额外支出,而是员工为公司付出的对价,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公司选择用注销来甩包袱时,我们是否该思考:企业的社会责任,能不能也随着注销程序一起注销掉?

(如果你是RO员工,遇到注销时公司不给补偿,你会先找劳动监察还是工商局?如果你是HR,面对员工的补偿要求,是硬刚还是妥协?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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