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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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三点,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调解室的圆桌上,茶水氤氲着热气。阳光透过百叶窗,在地面投下斑驳的光影。主持人李明(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坐在中间,左手边是张律师(资深企业法律顾问,从业15年,擅长商事纠纷调解),右手边是王建国(曾经营老王家常菜馆的个人独资企业主,去年完成注销),对面是陈总(鲜食材供应商负责人,与王建国有过合同纠纷)。三人面前的笔记本摊开着,桌上还放着《个人独资企业法》《民法典》相关条文复印件。
【对话实录】
主持人李明(微笑开场):各位好,今天我们聊一个中小企业常见但容易忽视的问题——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时,如果还有没履行完的合同,解除通知义务该怎么履行?万一因此产生争议,调解协议又该如何执行?先请张律师给咱们扫个盲: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合同解除通知义务到底指什么?法律上有没有明确要求?
张律师(推了推眼镜,语速沉稳):简单说,就是企业要在注销前,把我要注销了,现有合同可能受影响这件事,明确告知合同对方。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清算期间要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但合同解除通知更具体——比如签了供货合同,企业注销后没法继续供货,必须提前告诉对方,让对方有时间找新供应商或调整计划。这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民法典》第500条附随义务的体现,得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很多人以为注销=合同自动解除,这是误区,通知不到位,可能要赔违约金。
主持人李明(转向王建国):王总,您之前开餐馆,去年注销时遇到过合同问题吗?当时是怎么处理通知的?
王建国(搓了下手,带着点不好意思):唉,别提了,现在想起来还后悔。19年疫情,餐馆撑不住了,就想赶紧注销。当时跟老陈(指陈总)签了食材供应合同,每月1号送货,有效期到年底。我注销前那个月,30号才想起来通知他,还是微信上随便发了句老陈,我店不开了,下个月别送了。结果呢?老陈直接炸了,说他们已经备了货,还跟别的农户签了备货协议,临时取消损失了两万多,后来直接给我发了律师函……
主持人李明(追问):您当时觉得,自己有通知的义务吗?为什么拖到注销前一天才说?
王建国(叹气):哪懂这些啊!就觉得注销了,营业执照吊销了,合同自然就没了,谁还管通知?当时忙着跑注销流程——税务清算、工商注销,来回跑了好几趟,脑子都乱了,完全把这茬忘了。后来法院传书来了,才知道这通知不是情分,是本分,赔了钱不说,还耽误了注销时间。
陈总(插话,语气平稳):对,王总那会儿通知得太晚了。我们小供应商,备货都是按计划来的,他突然说不要了,我这边货砸手里,别的客户又临时加不了单,确实亏大了。后来调解中心介入,我们才坐下来谈。
主持人李明(转向陈总):陈总,当时调解时,您最关心什么?调解协议履行起来顺利吗?
陈总(喝了口茶):最关心两点:一是损失怎么补,二是王总注销了,他个人要不要负责。调解时张律师帮我们分析,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所以王总个人是有赔偿能力的。最后签了协议,王总分三个月赔我们两万五,他确实守信,每月10号准时转钱,没拖过。要是走诉讼,光开庭就得两三次,时间拖不起。
主持人李明(对张律师):张律师,这里有个关键点——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后,合同责任谁来承担?投资人需要负责吗?
张律师(点头):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所以即使企业注销了,只要没履行完的合同,对方还能找投资人追责。但前提是,清算时有没有依法通知债权人——如果没通知,导致对方没及时申报债权,投资人可能还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总当时微信通知,形式不规范(比如没写解除合同损失承担),时间也晚(未给对方合理准备时间),差点让老陈的损失得不到保障。
主持人李明(追问王建国):王总,签调解协议时,您为什么同意分三个月赔?当时有压力吗?
王建国(苦笑):压力肯定大啊!当时刚注销,手里就剩点生活费。但张律师跟我说,如果不赔,老陈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我名下房子都可能被查封。调解协议里写清楚分期,我还能慢慢还,总比被强拆好。而且说实话,老陈也不容易,都是小生意人,互相体谅吧——他要是狮子大开口,我可能也扛不住。
陈总(摆摆手):也不是体谅,是按规矩来。调解时主持人说,双方都退一步,生意才能做久,我觉得有道理。王总虽然通知晚了,但最后认赔,也算有担当。现在我们偶尔还会联系,他儿子开小吃店,还从我这里进过货。
主持人李明(对张律师):那如果企业注销时,根本没通知合同对方,对方后来才发现,还能主张权利吗?
张律师(严肃):当然可以。诉讼时效是三年,从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比如企业注销半年后,对方才发现合同没履行完,还能起诉投资人。但这里有个风险——如果企业注销时没依法公告(比如在报纸上登注销公告),导致对方没看到,投资人责任可能更重。所以注销流程里,通知+公告缺一不可:书面通知给已知合同方(像供货商、房东),公告给未知债权人(比如潜在的货款债权人),这样才算尽到了义务。
主持人李明(转向王建国):王总,现在回头看,您觉得注销前应该怎么处理合同通知,才不会出问题?
王建国(挠头):唉,要是早知道这些就好了!至少得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比如发个正式的函,说我司将于X月X日注销,现有合同Y未履行完毕,双方如何处理,最好让对方签收或者回执。还有,注销前得把所有合同捋一遍——哪些履行完了(比如已经交完货的),哪些没完(比如还在供货期的),列个清单,逐个通知,不能像我那样临时抱佛脚。对了,函里最好写清楚合同解除时间损失承担方式,省得后续扯皮。
陈总(补充):对,我们后来跟其他客户签合同,都会加一条若一方注销,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承担XX违约金,这样有据可查,也避免对方像王总那样临时通知。
主持人李明(点头):张律师,您觉得调解在解决这类争议时,优势是什么?比诉讼强在哪里?
张律师(推眼镜):调解的优势在于灵活和效率。像王总和老陈的案子,如果走诉讼,一审、二审可能大半年,时间成本高;调解是双方坐下来谈,方案可以定制——比如分期赔、用货物抵债,甚至继续合作(如果企业没完全注销)。而且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有强制执行力,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判决书一样有法律牙齿。更重要的是,调解能维护双方关系,小企业主和供应商,以后可能还有合作机会,撕破脸就没必要了。诉讼呢?赢了官司,可能输了人脉。
主持人李明(对陈总):陈总,您觉得调解过程中,什么因素让您愿意接受调解方案?
陈总(思考了一下):一是主持人的中立,帮我们分析利弊,不是偏袒谁;二是张律师把法律讲透了,我知道王总必须赔,赔多少合理;三是王总的态度,他认错,也愿意想办法,不是耍无赖。如果对方一开始就不认账,我肯定不会调解,直接告到底——毕竟做生意,诚信是根本。
主持人李明(总结):看来,通知义务是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时的必修课,书面、及时、规范,才能避免纠纷;而调解,则是解决争议的润滑剂,既讲法律,也讲人情。王总从不懂法到守规矩,陈总从追损失到重合作,张律师用专业搭建沟通桥梁——这或许就是中小企业纠纷化解的最好样子。
【访谈后总结思考】
通过三位访谈者的分享,我们清晰看到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时合同解除通知义务的双刃剑作用:忽视它,可能让企业主陷入无休止的纠纷,甚至承担超出预期的责任;履行好它,既能体现商业诚信,也能为双方留出缓冲空间。
实践中,许多企业主因法律意识薄弱、流程疏忽,将通知义务视为额外负担,最终付出时间、金钱的代价。而调解机制,以其不伤和气、灵活高效的特点,成为化解此类争议的优选方案——它跳出了非黑即白的法律判决,在规则框架内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让损失最小化成为可能。
对企业主而言,注销前捋合同、发通知、留证据是必修课;对合同方而言,遇到纠纷时理性沟通、善用调解是智慧;对法律从业者而言,普法在前、调解在中是责任。毕竟,商业社会的运转,离不开规则与温度的平衡——而每一次成功的调解,都是对这种平衡的最好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