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时,劳动争议调解这关怎么过?20年财税人踩过的坑都在这
最近跟几个老朋友喝茶,聊起来都是公司注销的事儿。有个做餐饮的张总,愁得直挠头:公司要注销了,剩下的5个员工闹着要N+1补偿,我账上哪来那么多现金?不给吧,他们说要去仲裁,公司注销流程都卡住了。这话一出,另外两个老板也跟着叹气,说自家注销时也遇到了类似的事儿,员工觉得公司注销就是想跑路,老板觉得我都准备关门了,还掏这么多钱冤不冤。其实啊,注销公司时处理劳动合同解除争议,真不是给钱或不给钱这么简单,这里面既有法律的红线,也有人情世故的考量,更藏着不少财税操作的细节。我做了20年财税,见过太多因为劳动争议没处理好,注销时多花几十万、甚至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案例,今天就掰开揉碎了跟大家聊聊,注销公司时,劳动合同解除争议到底该怎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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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搞清楚:注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到底要不要补偿?
很多老板有个误区:公司注销了,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不用给补偿吧?这话对了一半,错得更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但第四十六条紧接着说了,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注销公司 ≠ 免费解除劳动合同,该给的经济补偿一分都不能少。
那补偿标准是多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写得明明白白: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要注意,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不是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这些都得算进去。
我之前遇到过一个案例,李总做服装贸易,公司注销时有个员工在职3年10个月,李总觉得按3年给补偿就行,结果员工拿着工资条来理论,说自己每月工资里还有2000元绩效奖金,平均工资其实是15000元,不是8000元基本工资。最后仲裁下来,李总不仅得按15000元标准给4个月补偿,还得因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付50%赔偿金,多花了将近5万块。所以说,补偿基数算错了,麻烦可不小。
调解第一步:别硬扛,先把账算明白
注销公司时,劳动争议调解最忌讳的就是老板赌气——我就是不给,看你能怎么样!我见过有老板因为员工要8000元补偿,觉得公司注销了还狮子大开口,直接跟员工吵翻,结果员工一申请仲裁,公司不仅得给补偿,还被人社局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是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得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也就是常说的N+1里的+1)。最后算下来,比员工最初要求的还多了一倍,注销流程也卡了半年。
其实啊,注销公司的目的是关门大吉,不是打官司。调解的第一步,就是静下心来把三本账算清楚:员工补偿账、时间成本账、信誉损失账。
员工补偿账好理解,就是按法律标准算清楚每个员工该拿多少。但很多老板会忽略时间成本账——一旦进入仲裁或诉讼,注销流程就得暂停。工商部门要求无未结诉讼才能注销,你这边跟员工打官司,那边工商执照就注销不了,员工工资、房租、水电这些日常开支还得继续,时间拖得越久,亏得越多。还有信誉损失账,现在企业征信、老板个人征信都是联网的,一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贷款、甚至孩子上学都可能受影响。
我印象最深的一个案例,是王总的科技公司,因为资金链问题要注销。公司有个技术骨干,要求N+2补偿,王总觉得公司都快没钱了,还多要1个月工资,直接拒绝了。结果员工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N+1,王总不服又起诉,一审二审拖了8个月。这期间,公司账上那点钱全付了律师费和诉讼费,最后还得按N+1执行。更惨的是,因为注销流程卡太久,原来的办公场地被房东收回,设备、资料都没来得及搬,损失比补偿金还多。所以说,别小看调解,有时候退一步反而能海阔天空。
调解技巧:分期支付、书面协议,这些套路得会用
算完账,接下来就是怎么跟员工谈。很多老板说:我也想谈啊,但员工不配合怎么办?这就需要点技巧了,我总结下来就是三步走:先沟通、再让步、后签协议。
先沟通,别上来就说公司没钱,只能给这么多。你得先把公司的情况跟员工说清楚,比如公司现在账上只有10万块,要是不注销,可能连10万块都拿不到,注销了这10万块大家分一分,总比拖着一分没有强。我见过有老板注销时,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打印出来,跟员工逐项解释,哪些是应收账款收不回来,哪些是设备卖不掉,员工看到公司确实揭不开锅,要求就会慢慢降低。
再让步,不是无底线妥协,而是有条件的交换。比如员工要求N+1,你可以说N肯定给,但+1现在确实拿不出来,能不能分期支付?前三个月每月付2000元,剩下的年底付清。或者如果你能签调解协议,承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我额外给你多付半个月工资。关键是让员工觉得你是在跟他解决问题,而不是想赖账。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签书面协议。很多老板觉得口头说好了就行,结果员工拿了钱又反悔,说当时是被逼的,或者还有其他补偿没给。所以调解达成后,一定要签书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明确写清楚:补偿金额(大写小写都要有)、支付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支付方式(银行转账还是现金,转账要写明账号)、双方权利义务(员工拿到补偿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主张权利,公司按时支付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我见过有老板因为没签书面协议,员工拿了补偿金后又申请仲裁,说公司没给加班费,最后又赔了一笔。
对了,协议签好后,最好让员工写一份《收条,注明今收到XX公司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XX元,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已全部了结,无其他争议。这样才算闭环,避免后续扯皮。
注销公司劳动争议调解,这些坑千万别踩
做了20年财税,我发现老板们在注销公司处理劳动争议时,总爱踩几个坑,今天给大家列出来,避开了能少走很多弯路。
第一个坑:只跟员工谈,不跟工会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虽然注销公司不一定是经济性裁员,但如果有20人以上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员工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最好还是跟工会沟通一下。我见过有公司注销时直接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没经过工会程序,被仲裁委认定程序违法,得支付赔偿金(2N)。
第二个坑:用公司资产抵补偿金。有些老板觉得公司账上没钱,但还有点设备、存货,用这些抵补偿金行不行?理论上可以,但必须员工自愿。而且抵偿的资产得是员工需要的,比如员工说我不要设备,我要现金,你非要抵设备,员工还是可以拒绝。我之前遇到一个案例,老板想用一辆旧车抵一个员工的补偿金,员工不要,老板说这车市场价5万,你拿着,员工直接申请仲裁,最后仲裁委判以物抵偿必须双方协商一致,老板单方面抵偿无效,还是得给现金。
第三个坑:注销时漏掉隐性员工。有些老板觉得公司就几个正式员工,那些兼职、实习的不管了。其实不然,只要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管是全职还是兼职,只要符合用工主体资格,就得给补偿。我见过有个公司注销时,有个兼职的实习生干了8个月,老板说你是实习的,不给补偿,结果实习生拿着工资条、考勤记录去仲裁,仲裁委认定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得给1个月工资补偿。所以说,注销前最好把所有为公司提供劳动的人都梳理一遍,别漏掉任何一个。
最后说句大实话:注销公司前,先把劳动争议清零
说实话,注销公司就像搬家,东西没收拾利索,别急着锁门。劳动争议就像没打包的行李,你不处理,它就一直跟着你,直到你解决为止。我见过太多老板注销时想着先注销,后续再说,结果注销完了员工拿着仲裁裁决书找上门,公司主体都没了,只能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房子、车子都被执行了。
所以啊,注销公司前,一定要先把劳动争议清零。该算的补偿算清楚,该谈的协议签明白,该走的程序别省略。可能你会说麻烦,但跟后续的麻烦比起来,这些麻烦真的不算什么。毕竟,注销公司的目的是结束,不是开始,别因为劳动争议,让结束变成新的开始。
上海加喜财税公司服务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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