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了15年企业清算,我常说一句话:退市企业注销就像给病人办后事,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就是遗嘱——写得再清楚,执行起来也容易出岔子。我见过太多企业退市时账面光鲜,实际资不抵债,清算组一接手,各方债权人就炸锅了。这时候,协议履行不是简单的按合同办事,而是要在法律框架内,把各方利益捋顺,把潜在风险排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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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立后的头一个月,通常是最混乱的。记得2021年接手一个制造业企业的清算,账面资产800万,负债却高达2000万,其中供应商欠款占了60%。我们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就有个供应商拍桌子:你们股东之前还拿过我们的返利,现在说没钱还?门都没有!后来我们花了整整两周时间,逐笔核对采购合同、付款记录、返利协议,才发现股东确实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了部分资产。最后通过法律程序,追回了300万,这才让普通债权清偿率从5%提到了15%。这件事让我深刻体会到:协议履行的第一步,不是急着还钱,而是把家底摸透——资产有多少?负债是真是假?有没有未披露的关联交易?这些基础工作做不好,后面的协议就是空中楼阁。
另一个常见的雷区是清偿顺序。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费→普通债权→股东权益。但实践中,总有债权人想插队。比如2022年处理的一个互联网公司退市案,有个债权人拿着民间借贷协议主张优先受偿,结果一查,这份协议没有抵押物,利率还超过了法定上限。我们按普通债权处理,对方直接把我们告上了法庭,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但整个过程耗时半年,严重拖慢了注销进度。清算组一定要铁面无私,严格按照法定顺序来,哪怕遇到关系户也得顶住压力——不然,后面排队的债权人不会答应,注销程序也会卡死。
光硬碰硬也不行,得学会找活口。比如遇到资产不足的情况,可以尝试债转股,让债权人变成股东,虽然拿不回现金,但能保留一部分股权权益;或者用企业名下的不动产、设备以物抵债,虽然可能折价,但总比一分钱拿不到强。关键是要让债权人看到诚意,让他们觉得清算组是在帮我们解决问题,而不是拖延时间。
从扯皮到握手:两个让我印象深刻的清偿案例
说到协议履行,我最常跟团队说:别怕扯皮,怕的是‘不扯’——把问题摆在桌面上,吵出来,反而能找到解决办法。我经手的两个案例,正好印证了这一点。
第一个案例是某食品公司的退市清算。这家公司欠了20多家供应商货款,总额500多万,其中最大的一笔是某原料供应商,180万,合作了8年。一开始,供应商态度很强硬:必须一次性还清,不然就申请执行!但我们查了账,公司账上只有100多万现金,其他都是库存食品(临近保质期)和设备(老旧)。怎么办?我们先是组织了一对一谈判,跟供应商算了一笔账:如果你们坚持执行,设备拍卖可能就值30万,食品可能要销毁,你们最后拿不到20万;如果接受‘以物抵债+分期付款’,你们能拿回100万现金,剩下的80万用库存食品抵扣(按市场价7折),分12个月付清。供应商起初不同意,我们带着他们去看了仓库,查了设备评估报告,又找了第三方物流公司谈了食品分销方案,最后松了口。更意外的是,其他供应商听说后,也主动来谈分期+以物抵债,最后整体清偿率达到了65%,比预期高了20多个点。这件事让我明白:协议履行不是零和博弈,而是利益平衡——要让债权人看到即使打折,也比执行强的希望。
第二个案例是某科技公司的职工债权清偿。这家公司退市时,拖欠了30名职工3个月的工资和社保,总额80多万。职工们情绪很激动,天天来清算组办公室要说法,甚至有人扬言不给钱就跳楼。我们一边安抚情绪,一边快速梳理职工名单和工资标准,发现其中5名是高管,工资特别高,职工们意见最大。于是我们开了个职工代表大会,当场宣布:高管工资先按最低标准计算,优先保障普通职工;社保欠费,我们联系人社局争取‘缓缴’政策,个人部分由公司垫付;工资分三期付清,第一期付50%,第二个月付30%,最后一期注销前付清。职工们还是不放心,要求写进协议,还要股东担保。我们连夜跟股东沟通,股东一开始不愿意:我们已经投了这么多,还要担保?后来我们摆事实:如果职工闹到劳动局,你们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果走仲裁,执行起来更麻烦。担保只是形式,反而能稳定职工情绪。最后股东同意了,协议签完后,职工们主动帮我们维持秩序,说你们办事靠谱,我们信得过。这件事让我感触很深:职工债权是高压线,处理不好不仅影响注销进度,还可能引发社会问题。必须快稳准,把人情味和法律程序结合起来——职工要的不是钱,而是安全感。
注销前的最后一公里:如何避免协议履行留尾巴
协议履行完了,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远不止。我见过太多企业注销后,债权人突然冒出来主张权利,最后股东又被追责的案例。注销前的最后一公里,就是要把这些尾巴扫干净。
最常见的是未申报债权。法律规定,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未申报的债权只有在清算程序中未清偿的债权才能在注销后主张。但实践中,总有债权人没看到公告或者忘了申报。比如2023年处理的一个服装公司退市案,注销半年后,有个债权人拿着2020年的合同来主张债权,说当时没看到公告。我们调取了公告记录,确实在《人民法院报》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刊登过,但债权人辩称我不看报纸,也不懂系统。最后法院判决,债权人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不能再清偿,但股东因未尽到合理通知义务,被判在未清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相当于股东又赔了20万。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我们现在除了法定公告,还会在企业注册地经营场所张贴纸质公告,甚至通过短信、微信(如果有联系方式)逐个通知已知债权人——虽然麻烦,但能最大限度减少漏网之鱼。
另一个尾巴是或有债务。比如企业在经营期间有未决诉讼、未履行的担保合同,这些债务在注销时可能还没显现。我见过一个案例,企业注销时没有未决诉讼,但注销后三个月,之前的合作方起诉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赔偿100万。最后股东只能自掏腰包。我们在清算时会要求股东出具清算责任承诺书,承诺对企业注销前已发生但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预留10%-20%的资产作为或有债务保证金,等诉讼时效结束后再分配。虽然这样会降低股东的最终分配,但能避免后患。
也是最重要的,是注销登记的把关。很多企业为了快,在清算报告还没被确认、债权债务还没全部清偿的情况下,就急着办理注销。我见过一个案例,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里写着所有债务已清偿,但实际还有50万职工欠款没付,后来职工投诉到市场监管局,企业被恢复登记,股东还被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单。注销前一定要三查:查清算报告是否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确认;查债权债务清偿凭证(银行流水、抵债协议、付款确认书);查股东是否签署了《清算完结承诺书》。只有这些都齐了,才能放心注销。
个人思考:清算责任与商业的平衡
干了这么多年清算,我越来越觉得:清算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商业问题。法律给了我们框架,但怎么在这个框架内做人做事,考验的是每个清算人的良心。
我见过一些股东,为了少还钱,故意隐匿资产、销毁账簿,甚至威胁清算组。比如2020年处理的一个餐饮公司,股东把核心门店的租赁合同偷偷转给亲戚,声称门店已不属于公司,我们通过调查银行流水和证人证言,才追回了资产。最后股东被列入失信名单,连高铁都坐不了——他们后悔吗?后来见面时说:早知道这样,还不如好好清算,至少能留点名声。我也见过一些债权人,明明知道企业资不抵债,还坚持全额受偿,甚至通过关系施压,导致普通债权清偿率更低。其实,清算的本质是止损,是让各方各退一步,而不是鱼死网破。
有时候我会想:如果企业从一开始就规范经营,股东不搞抽逃资金,债权人不过度授信,是不是就不用走到退市注销这一步?但现实是,市场总有潮起潮落,企业总有生老病死。我们能做的,就是在退市这个终点上,把债权债务清偿协议履行好——让债权人拿回应得的,让股东承担应有的责任,让职工安心离开。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商业社会的交代。
我想问一个问题:当企业注销成为终点,清算责任是否也该随之注销?还是说,对债权人的保护永远没有终点?这个问题,可能每个从业者、每个股东、每个债权人,都需要反复琢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