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场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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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服务部办公室,新手顾问小王拿着一份注销材料,愁眉苦脸地向资深财税专家李姐请教。窗外阳光正好,办公桌上散落着几份合同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问题一:李姐,我们公司要注销了,之前签的买卖合同是不是注销了就自动没了?不用告诉对方了吧?
小王:(挠头)客户刚才问我注销后合同不用管了吧,我当时觉得公司都没了,合同肯定跟着没了,但总觉得哪里不对劲……
李姐:(笑)你这问题问得特别实在,一点都不傻!我刚入行那会儿,也跟你一样,觉得注销=关门大吉,一了百了,结果被现实狠狠上了一课。来,你先坐下,咱们打个比方:企业注销就像人去世,合同就是生前的借条——人没了,借条不会自动消失,得告诉债主这笔账怎么算,对吧?
法律依据在这儿:《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应当将有关批准文件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其主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注意,这里是公告,但公告不等于通知了合同相对方!就像你发讣告在报纸上,债主可能根本没看到,这时候不单独通知,就等于没尽到告知义务,股东可能要背锅。
问题二:那通知义务具体指什么?不通知会有啥后果?
小王:(瞪大眼睛)后果很严重吗?
李姐:(叹气)严重!我给你讲个我犯过的错:刚工作第三年,有个做服装批发的客户要注销,我觉得货都清了,客户也没催款,注销完就完事了。结果半年后,客户拿着合同找上门,说你们公司注销了,之前的货款5万还没结清,股东得赔!我当时就懵了——股东哪懂这些啊?最后我们公司赔了5万,客户还投诉了服务不专业。
法律依据在这儿:
1.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这里的债权人就包括合同相对方(供货商、客户、员工等)。
2.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包括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企业注销就是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形,但终止前必须通知对方,否则清算义务人(股东、董事)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后果就像没踩刹车的车:注销前不通知,就像开车没踩刹车,眼看要撞墙了还不减速——合同相对方可能起诉股东,要求赔偿未及时通知导致的损失(比如对方因为不知道你注销,没及时备货,产生的仓储费、利润损失)。
问题三:那所有合同都要通知吗?比如1块钱的打印纸采购合同,也要单独通知吗?
小王:(翻着合同清单)我们有100多份合同,一个个通知太麻烦了,能不能打包通知?
李姐:(点头)问得好!这里有个区分技巧:按已知债权人和未知债权人来处理。
- 已知债权人:合同里明确写了对方名称、地址的(比如供应商、客户),必须单独通知。哪怕合同金额1块钱,只要没履行完毕,都得通知。我见过有客户注销时忘了通知一个合作10年的老供应商,对方觉得不重视我们,直接起诉要求赔偿预期利益损失,最后多赔了2万——人情世故里,通知就是尊重。
- 未知债权人:潜在的、金额小的、还没发生的合同义务(比如未到期的保修服务),在报纸上公告就行。
小技巧:做《已知合同清单》!列明合同相对方、合同名称、金额、履行情况,然后写:因我公司注销,所有未履行完毕合同自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请于X月X日前联系清算组申报债权。这样既清晰,又不容易漏。我之前帮一个有50多份合同的公司注销,用这个清单,通知后只有3个客户联系,效率特别高。
问题四:通知的时间点怎么把握?是不是公司一决定注销就要通知?
小王:(记笔记)清算组成立后10天内?对吗?
李姐:(赞许)对!流程就像做菜,顺序不能乱:
1. 股东会决定注销 → 2. 成立清算组 → 3. 10天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 4. 60天内在报纸公告 → 5. 申报债权 → 6. 清算完毕 → 7. 办理注销登记。
我踩过的坑:有客户清算都做完了才想起来通知债权人,结果债权人说你们清算都没通知我,我损失了,你们得赔!最后股东不得不自己掏钱赔,因为清算程序不合法,注销都可能被撤销。这就像菜炒好了才想起放盐,晚了!
问题五:通知的时候怎么说?直接写公司注销,合同解除吗?
小王:(拿出草稿)我写了因公司注销,合同自即日起解除,这样行吗?
李姐:(赶紧摆手)不行!解除和终止是两回事!解除是双方协商或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结束,听起来像你违约了;终止是主体资格丧失导致合同结束,是客观原因。措辞错了,对方可能揪着违约让你赔钱!
正确说法:因我公司注销,导致合同主体资格丧失,合同自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哦,对了,还要附上清算组联系方式,比如如有未结款项,请于X月X日前联系清算组XXX,电话XXX,这样显得专业,也能减少扯皮。
潜规则:通知最好用书面形式+证据保留!比如:
- 快递:用EMS,寄件单写关于XX公司注销合同终止的通知,保留签收记录;
- 邮件:发送后截图已读状态;
- 当面送达:让对方签收,保留签收单。
如果对方不签收?别慌,找公证处做公证送达,花几百块钱,比后续被起诉赔几万划算!我之前有个客户,对方故意不签收,我们用了公证送达,后来对方起诉,我们拿出公证书,法院直接驳回了他的请求。
问题六:劳动合同呢?员工也是债权人,通知义务要怎么履行?
小王:员工比客户更重要吧?
李姐:(严肃)对!员工是特殊债权人,通知义务更严格!不仅要通知,还要提前30天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支付代通知金(1个月工资),还要结清工资、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保转移。
我见过的惨痛案例:有客户注销时,觉得员工都找好下家了,随便通知一下就行,结果有个员工没收到书面通知,就去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的代通知金,最后赔了1个月工资。这就像搬家前要跟家人说清楚,员工是家人,必须照顾到。
问题七:如果公司注销后,才发现有个合同没通知,对方找上门来,股东怎么办?
小王:(紧张)股东要赔钱吗?
李姐:(叹气)大概率要赔!根据《民法典》第七十条,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法人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股东没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对方没及时申报债权,过了诉讼时效,股东就要赔全部损失!比如对方有10万债权,因为没通知,过了3年诉讼时效,股东就要赔10万。
补救办法:赶紧联系对方,说明情况,协商赔偿。虽然亏钱,但比被起诉强。我之前帮一个客户补救,对方本来要赔20万,我们主动沟通,最后赔了8万,双方和解了。
问题八:您对我们这些新手做注销服务,有什么避坑指南吗?
小王:(认真记笔记)
李姐:(微笑)记住三句话:
1. 细字当头:注销前一定要让客户提供所有合同清单,哪怕金额1块钱的,都要列出来,逐个确认是否需要通知。我刚开始做的时候,漏了一个免费维修合同,结果对方起诉未履行保修义务,赔了3万——从那以后,我养成了清单核对法,再没漏过。
2. 懒要不得:别怕麻烦,别觉得客户说不用通知就不通知。你要是没提醒,出了事客户会怪你没尽责;你提醒了,客户觉得你专业,以后还会介绍新客户。我有个老客户,每年注销业务都找我,就是因为当年你提醒我通知了供应商,省了5万。
3. 学无止境:多看《民法典》《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遇到拿不准的,多问老同事,实在不行找律师咨询。别怕傻问题,我当年问公司注销了,公章要不要交上去,现在想想都好笑,但正是这些傻问题,让我们慢慢成长。
【结尾鼓励】
小王:(眼睛发亮)听您说完,我心里踏实多了!原来注销企业不是甩包袱,而是有始有终的责任。
李姐:(拍拍小王肩膀)是啊!我们的工作不是帮客户注销完就完事,而是帮客户注销得干干净净,不留后患。你今天问的这些问题,虽然傻,但都是新手必须搞懂的——搞懂了,就不会踩坑;不踩坑,客户才会信任你。记住,做企业服务,就像医生看病,既要治标(办注销),更要治本(规避风险)。遇到困难别怕,我当年也跟你一样,一步步走过来的。加油啊小王,你这么用心,以后肯定能成为很棒的企业服务专家!
(窗外阳光正好,小王的笔记本上写满了密密麻麻的笔记,脸上露出了自信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