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注销,分支机构员工招聘那些坑:20年财税老兵的实战经验
上周,一个做了15年外贸的老朋友突然给我打电话,声音里透着焦虑:王老师,我们外资总部要注销了,国内分公司的销售经理说还得招人冲业绩,这能招吗?招了后续咋办?我头都大了。说实话,这种问题我每年都要遇到不下10次。很多企业主在注销时,要么只盯着总公司的税务清算,要么觉得反正公司都要没了,招个人也没啥,结果往往踩坑——员工仲裁、额外赔偿,甚至影响整个注销流程。今天我就以20年财税从业者的身份,聊聊外资公司注销时,分支机构员工招聘到底该怎么处理,哪些能做,哪些绝对碰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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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搞清楚:分支机构在注销期间到底算活还是死?
要聊员工招聘,得先明白外资公司注销时,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到底啥样。很多人以为总公司注销了,分公司自然就没了,其实不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也就是说,分支机构在总公司完成清算注销前,法律上依然是存续状态,但它已经不是正常经营的存续了,而是清算期间的存续。
这就好比一个人要退休了,退休手续还没办完,但已经不能正常上班赚钱了。分支机构也一样,清算期间,它的权限被严格限制——不能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自然也包括正常招聘。这里有个关键点:正常招聘和必要招聘是两码事。前者是为了扩大业务、增加人力,后者可能是为了完成清算工作(比如处理遗留项目、设备拆除等临时用工),后者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操作的,但必须满足严格条件。
注销期间招人,大概率是花钱买教训
我见过最惨的案例,是一家日资零售企业。2022年他们总部决定注销,国内有5个分公司。其中华东区分公司经理觉得年底冲业绩还有机会,偷偷招了10个促销员,签了3个月合同,说等总部注销了,说不定能转到新公司。结果呢?合同刚签1个月,总公司的清算组来了,直接宣布分公司停止一切业务,促销员全部遣散。这些促销员不干了,集体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N+1)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后公司不仅赔了30多万,还被劳动监察部门罚款,整个注销流程硬生生拖了3个月。
为啥会这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写得明明白白: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外资公司注销,本质上就是法人主体消灭,分支机构作为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终止是必然的。这时候你招人,相当于明知道合同要终止,还要签,这在法律上属于恶意规避经济补偿,仲裁委基本都会支持员工诉求。
我估计有人会说:那我签短期实习协议、劳务派遣,不签劳动合同行不行?我的经验是:风险更高。去年有个外资制造企业,清算时为了赶设备拆除进度,通过劳务公司招了5个临时工,结果劳务公司跑路了,临时工直接找企业要工资和工伤赔偿。企业辩解我们是和劳务公司签的合同,但法院判决企业实际用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后企业赔了20多万,还因为使用无资质劳务公司被罚。
特殊情况:这3种必要招聘或许能做,但必须步步为营
也不是所有注销期间的招聘都绝对不行。我处理过两个案例,属于必要招聘,且没出问题。一个是某外资工程公司,分公司有个未完工的工地,需要临时招聘2名技术员完成设备拆除和资料交接;另一个是外资咨询公司,分公司有个政府审计项目,需要1名会计配合提供3年前的财务凭证(原会计已离职)。这两个案例的共同点是:招聘目的明确、期限极短、且书面告知员工公司状态。
具体怎么操作?我总结了几条保命原则:
第一,必须经过清算组书面同意。外资公司注销时,分支机构的所有事务都由总公司清算组接管,个人无权决定招聘。我见过分公司经理自作主张招人,结果清算组不认工资,员工只能自认倒霉。
第二,岗位必须是清算必需。比如设备拆除、资料整理、税务清算配合等,不能是销售研发等经营性岗位。最好在招聘启事里写明因公司清算需要,临时招聘XX人员,完成XX工作,保留好必需性的证据(比如清算组的工作计划、未完工项目说明)。
第三,用工形式首选非全日制或劳务外包。非全日制用工(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可以不用签劳动合同,工资按小时结算,双方随时终止用工都不用补偿;劳务外包则是和第三方公司签合同,比如把设备拆除包给有资质的工程队,用工风险由外包公司承担。但要注意,劳务外包必须真外包,不能是假外包真派遣,否则还是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第四,必须书面告知员工公司正在清算。我见过企业为了招人,隐瞒注销事实,说公司业务调整,短期项目,结果员工入职后知道真相,直接仲裁欺诈订立劳动合同,企业赔了钱还被投诉虚假招聘。所以招聘时一定要让员工签字确认已知悉公司处于清算阶段,本次招聘为临时用工,项目结束后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比招不招人更重要的:现有员工的安置才是大头
其实,外资公司注销时,分支机构员工最大的风险不是新招聘,而是现有员工怎么处理。很多企业主盯着税务注销、工商注销,结果员工安置没做好,要么员工集体闹事,要么被劳动监察部门处罚,注销流程卡壳。
我处理过一家德资企业,2021年注销时,分公司有80名员工。他们一开始想等注销了再统一补偿,结果员工们听说公司要注销,天天到总部闹,要求立即支付经济补偿。最后清算组没办法,提前拿出2000万补偿金,和员工逐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才把事情摆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需要裁减人员;而外资公司注销,虽然不是破产,但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N+1,N为工作年限)。
这里有个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很多企业按基本工资算,其实不对。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我见过一个案例,员工基本工资1万,但加上奖金、津贴每月实发2.5万,企业按1万算补偿金,员工仲裁后,法院判决按2.5万计算,企业多赔了100多万。
社保和公积金的清算也不能忘。外资公司注销时,分支机构员工的社保、公积金必须缴清到最后一月,否则社保局会要求清缴后才能注销。我见过一个企业,分公司有3名员工的社保欠了6个月,社保局直接冻结了公司账户,导致清算资金无法使用,最后只能先借钱补缴社保。
个人猜测:未来外资注销,员工问题会越来越敏感
做了20年财税,我有个感觉:随着劳动法越来越完善,员工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外资公司注销时的员工问题,可能会成为注销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是现在短视频、社交媒体这么发达,员工一旦不满,很容易在网上发酵,影响企业声誉,甚至引起监管部门关注。
我猜测,未来可能会有更细化的规定出台,比如明确清算期间临时用工的岗位范围、用工期限、补偿标准等。但目前来说,还是以稳为主——尽量不招人,必须招的严格按上述原则操作;现有员工安置要早沟通、早补偿,避免矛盾激化。
上海加喜财税服务见解:财务凭证不完整与知识产权的隐形
在处理外资公司注销时,我们经常遇到企业财务凭证缺失的情况,这直接影响员工工资、社保的清算,甚至可能被认定为偷税漏税。比如某外资企业分公司因财务人员离职,丢失了3年前的工资发放记录,导致员工仲裁时无法证明工资标准,最终只能按员工主张的金额补偿,多支出50余万元。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如果未在注销前妥善处理,可能面临被恶意抢注或价值贬损的风险。上海加喜财税(https://www.110414.com)拥有15年外资企业注销经验,擅长梳理财务凭证、评估知识产权价值,帮助企业平稳过渡,避免后续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