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背景】 <

未申报债务的清算公司,债权申报是否需要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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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清算组发现,大量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部分债权人虽申报却未提供充分证据。围绕未申报债务的清算中,债权申报是否需要提供证据这一问题,本报记者走访了法律专家、清算组从业者及中小债权人代表,试图从多角度解析这一实务难题。访谈在某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进行,桌上散落着《企业破产法》条文、债权申报表及厚厚的案卷材料。

访谈对象

- 陈默: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部主任,从业15年,参与过30余起大型企业破产案,语言严谨,逻辑性强。

- 王建军:某区清算组副组长,曾负责3家制造企业的破产清算,实务经验丰富,说话直白,带点东北口音。

- 李桂芬:小型服装加工厂老板,曾作为债权人参与过某食品公司破产清算,表达直接,情绪略带焦虑。

访谈实录

记者(以下简称记):陈律师,我们先从最基础的问题开始——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申报是什么?为什么需要关注未申报债务的情况?

陈默(以下简称陈):好的。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向清算组主张债权的法定程序,核心是让清算组掌握企业的债务规模,这是后续公平清偿的前提。至于未申报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未在期限内申报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分配的财产不再对其补充分配。简单说,晚申报可能拿不到钱,甚至拿不到足额的钱。

记:那如果债权人申报了,但没提供证据,清算组会怎么处理?

陈:(推了推眼镜)这就要看证据在债权确认中的作用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审查的核心就是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证据支撑的债权,就像空中楼阁,很难被确认。比如,有人口头说公司欠我100万,但没有借条、转账记录或合同,清算组怎么核实?

记:王主任,您在一线负责债权审查,能不能结合实际案例说说,没有证据的申报通常会遇到什么问题?

王建军(以下简称王):(拿起桌上的案卷)这个问题太常见了!上个月我们清算一家机械厂,有个老太太拿着一张手写的欠条来申报,说厂里欠她儿子工伤赔偿款,但欠条上没公章,她儿子也联系不上,连事故认定书都没有。你说这怎么算?我们总不能凭一张纸就给她分钱吧?最后只能列为待定债权,让她去补证据。

记:那补证据有没有时间限制?如果债权人一直补不上,债权是不是就没了?

王:(摆摆手)不是没了,是顺位靠后。破产清算讲究按顺序来,有担保的债权优先,普通债权按比例分。没证据的债权,就算后来补上了,也得排在有充分证据的后面。你像我们手上有个案子,有个债权人一开始只提供了合同,没提供付款凭证,后来我们催了三次,才补了银行流水,结果这钱就比另一个有合同+发票+转账记录的债权人晚拿了好几个月。

记:李老板,您作为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遇到过证据方面的问题吗?

李桂芬(以下简称李):(叹气)太遇到了!去年我给那个食品公司送面料,他们欠我8万多,当时说好3个月结款,结果公司突然破产了。我去申报的时候,清算组的人问我:你有送货单吗?有对账单吗?有转账记录吗?我送货单倒是有的,但对账单是对方业务员微信发的,打印出来没公章;转账记录是分三次转的,每次几千块,加起来正好8万2。结果清算组说,微信对账单不算正式凭证,得让他们财务盖章确认,不然债权真实性存疑。你说我上哪儿找他们财务去?公司人都跑光了!

记:那您后来怎么办了?这笔钱最终拿到手了吗?

李:(声音提高)哪那么容易!我又去找当初对接的业务员,人家说早就离职了,记录都删了。最后清算组说,只能把我的债权列为临时债权,等其他有担保的债权都分完了,剩下的钱再按比例分。结果呢?我8万多最后只拿回来2万多,连本都不够!早知道当时就让客户盖个章,哪怕在送货单上签个字也行啊!

记:陈律师,从法律角度看,像李老板这种情况,微信对账单真的不能作为证据吗?有没有例外?

陈:(沉吟片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微信聊天记录如果能够证明真实性(比如对方实名认证、内容完整)和关联性(比如明确提到债务金额、还款时间),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问题在于,实务中清算组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很高。李老板的微信对账单没有对方确认,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清算组自然会质疑其真实性。这其实反映了债权申报中一个核心矛盾:法律上有证据就行,但实务中证据越充分,越容易被认可。

记:王主任,您觉得债权申报时,哪些证据是必须的?有没有优先级?

王:(掰着手指头)这个得分情况说。如果是合同之债,比如买卖、服务,那合同、送货单、验收单、对账单、发票,这几样至少得有一样是原件;如果是借款之债,借条、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缺一不可;如果是侵权之债,比如工伤赔偿,那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赔偿协议都得有。优先级嘛,肯定是原件+盖章比复印件+手写强,银行流水比现金流水强,有第三方机构认证的比没认证的强。

记:那如果债权人确实有证据,但因为客观原因(比如公司注销、人员失联)拿不到,怎么办?有没有救济途径?

陈:这个问题在《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里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因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比如,如果债务人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债权人无法自行打印流水,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如果对方公司已经注销,但工商档案里有相关记录,也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但前提是,债权人必须证明自己已经穷尽一切手段,确实无法自行取得证据。

记:李老板,您当时知道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吗?

李:(摇头)不知道啊!我当时就觉得清算组是官老爷,说什么就是什么,哪敢去法院啊?而且就算知道,我也不会写申请啊,那些法律术语我根本不懂。现在想想,还是自己不懂法,吃了大亏。

记:王主任,清算组在审查证据时,会不会给债权人补正的机会?比如,证据不全但债权明显真实的情况?

王:(喝了口水)会的,但有限度。我们清算组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也会考虑实际情况。比如有个小供应商,申报5万块钱,有送货单,也有对方仓库的签收记录,就是没有对账单。我们会先跟他沟通,让他想办法让对方财务补个对账章,或者让他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对方认可这笔债务。如果实在补不上,我们也会去查债务人的账目,看有没有对应的付款凭证。但这种情况,债权人必须配合,不能等着我们替他找证据。

记:陈律师,您觉得目前债权申报中,债权人对证据的认知存在哪些误区?

陈:最大的误区是重金额、轻证据。很多债权人觉得我确实欠钱了,凭啥不给我钱,却忽略了法律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第二个误区是对证据形式要求不清,比如认为口头承诺也算数收据和发票一样有效,但实际上不同类型的债权,证据要求差异很大。第三个误区是错过补正期限,很多人以为申报一次就行,不知道可以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补充申报时同样需要证据,而且越晚申报,风险越大。

记:最后一个问题,如果清算组最终未确认某个债权,债权人还有救济途径吗?

陈:有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清算组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确认债权,债权人可以收集更多证据,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要注意,诉讼是有成本的,而且时间可能很长,如果债务人财产已经分配完毕,就算赢了官司也可能拿不到钱。

王:对,我们最怕的就是无休止的诉讼。之前有个案子,有个债权人因为证据问题没被确认,直接把我们清算组告了,折腾了半年,最后法院还是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你说这时间精力,浪费得值吗?

李:(小声嘀咕)那要是不服判决,还能再告吗?

陈:(摇头)二审终审制,如果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就生效了。所以债权人在申报时,一定要把证据准备充分,别把希望寄托在打官司上。

访谈后记

三个小时的访谈下来,记者深刻感受到:在未申报债务的清算中,证据不仅是债权申报的敲门砖,更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护身符。陈律师从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出发,强调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王主任则以一线实务者的视角,揭示了证据审查中的人情味与原则性;李老板的遭遇则像一面镜子,照出中小债权人在法律知识、风险意识上的短板。

正如陈律师所言,破产清算的本质是公平清偿,而公平的前提是‘有据可依’。无论是债权人还是清算组,都应正视证据的重要性:债权人要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提前固定证据;清算组则需在严格审查的给予合理的补正机会。唯有如此,才能在复杂的利益博弈中,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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