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几个老朋友喝茶,他们都是科技公司的创始人,聊着聊着就聊到了红筹架构拆除的事儿。有个朋友说:我们公司刚发完注销公告,结果好几个员工拿着期权协议来找我,说还没行权呢,公司注销了这奖励还算不算?这话一出,桌上的人都沉默了——是啊,拆红筹、注销公司,本是企业战略调整的常规操作,但对外奖励这个尾巴,处理不好很容易变成定时。今天咱们就以一个干了20年财税的老从业者的身份,聊聊这个让人头疼又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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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搞明白:红筹拆除+注销,到底意味着什么?
要说清楚对外奖励咋处理,得先明白红筹架构拆除和公司注销这两个动作背后的法律和税务逻辑。简单说,红筹架构就是咱们国内企业为了去境外上市(比如美股、港股),在开曼、英属维尔京群岛这些地方设个境外主体,再通过香港或新加坡的中间公司控股国内运营主体,形成境外上市主体+境内运营实体的结构。后来因为政策变化(比如2018年小红筹新规、2023年境内上市监管收紧),不少企业又想把这套架构拆了,回归A股或者直接注销国内运营主体。
注销公告一发布,最关键的法律信号就是: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要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后,通知债权人,然后清偿债务。这时候,对外奖励的性质就决定了它能不能被清偿、怎么清偿——是算债务还是股东权益分配?是已发生还是未发生?这些区别可大了去了。
奖励分三类,处理方式天差地别
咱们平时说的公司对外奖励,无非三种:股权类(比如期权、限制性股票RSU)、现金类(比如年终奖、项目奖金)、混合类(比如股权+现金)。不同类型,在注销公告发布后的处理逻辑完全不一样,我一个个说。
股权类奖励:没行权的白纸,行权了的真金白银
股权类奖励是红筹架构企业最头疼的,尤其是期权。很多企业给员工发期权时,协议里写着满足条件后可按X元/股行权,公司注销前未行权自动失效——这种条款在平时没问题,但公司真要注销,员工可能就不认了:我明明满足了条件,公司注销了不让行权,是不是侵犯我的权益?
我之前服务过一家做AI的企业,叫C科技,2021年拆红筹架构,2023年发注销公告。结果有个技术骨干拿着2019年授予的期权协议找上门,说当年约定的行权价是1块钱/股,现在公司净资产每股值10块钱,注销了不让行权,公司是不是得补偿?当时C科技的财务总监都快哭了:公司账上就剩500万现金,欠供应商300万,欠员工工资200万,哪有钱给他行权?
这里的关键是:期权在授予时只是期待权,只有满足服务年限业绩目标等行权条件后,才变成财产权。如果员工还没满足行权条件,公司注销时直接作废,法律上大概率站得住脚(参考《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但如果员工已经满足条件,只是还没行权,这部分就属于公司对员工的债务,必须清偿。
那怎么清偿?最合规的方式是:清算组先确认这部分已满足行权条件的期权对应的公允价值(比如公司净资产每股价值),然后从清算财产里拿钱出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最高45%税率),再给员工。如果清算财产不够,可能需要股东按出资比例补足——但股东肯定不乐意,所以很多企业会选择协商折价,比如按行权价给现金,或者用股东个人名义给员工补偿,但这又有税务风险(股东可能被视同分红缴税)。
我个人的猜测是:未来监管部门可能会对这种情况出台更细化的规定,但现在实操中,已满足条件未行权的期权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普通债务,优先于股东分配清偿,但具体能不能拿全、拿多少,还得看公司清算财产和谈判能力。
现金类奖励:该给的一分不能少,不该给的别乱给
现金类奖励相对简单,但坑也不少。比如年终奖、项目奖金,有些企业会在注销前突击发,有些则拖着不发。这里的核心是:已发生且未支付的现金奖励属于应付职工薪酬,是债务;未发生的奖励(比如还没到发放周期的年终奖)则不算。
举个例子:D制造2023年10月发注销公告,规定2023年年终奖在2024年1月发放。结果12月公司注销了,员工问年终奖要不要给?这时候要看公司有没有计提——如果2023年财务报表里已经计提了应付职工薪酬-年终奖,这部分钱必须从清算财产里优先支付;如果没计提,那就不属于已发生债务,员工就拿不到。
我见过更离谱的:有个企业为了美化注销前的报表,把本该发的奖金推迟到注销后,结果清算组说公司都没了,谁发给你?员工最后只能仲裁。其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付职工薪酬是负债,只要员工满足了奖励发放条件(比如在职、业绩达标),公司注销前就必须计提并清偿,不然清算组可以追究责任。
现金奖励还有个税务问题:发放时公司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注销时没发,也没代扣,员工之后自己去申报,公司清算组可能还要被税务局追责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所以我的建议是:只要该给的现金奖励,注销前一定要发,哪怕从股东借款先垫付,也比留下税务隐患强。
混合类奖励:股权+现金,拆开看别混着算
有些企业会给高管股权+现金的组合奖励,比如达到业绩目标,给10万现金+5万股期权。这种处理起来最麻烦,得把股权和现金拆开,分别按上面的逻辑判断:现金部分看是否已发生,股权部分看是否已满足行权条件。
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例:E生物给研发总监的奖励协议写着新药获批后,给20万奖金+10万股RSU(限制性股票)。结果新药在注销前获批了,但RSU还没到归属日(比如分4年归属,只归属了2年)。这时候20万现金必须给,但10万股RSU,已经归属的2.5万股按股权处理,未归属的7.5万股直接作废。研发总监不乐意,说新药是我带着团队做出来的,未归属的RSU也应该给,最后闹到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是:已归属的按股权价值补偿,未归属的作废——因为RSU的归属条件是服务满X年,公司注销导致服务中断,未满足条件,自然不能给。
实操中的坑:别让奖励变成注销的绊脚石
说了这么多,其实最怕的是企业临时抱佛脚。我见过太多企业,拆红筹、注销公司时才想起哦,还有一堆奖励没处理,结果清算程序被拖慢,员工天天堵门,税务局盯着查税,股东互相推诿。
根据我的经验,处理注销后的对外奖励,最关键是提前规划。最好在拆红筹架构前,就梳理所有未兑现的奖励,分门别类列个清单:哪些是已满足条件的?哪些是未满足的?对应的公允价值多少?税务成本多少?然后和员工、股东、税务部门提前沟通,能发的发,能补偿的补偿,别等注销公告发布了再拆东墙补西墙。
清算组的角色很重要。根据《公司法》,清算组由股东、董事、高管组成,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如果清算组里没有懂财税和劳动法的人,很容易漏掉应付职工薪酬或者错误认定期权性质,导致后续纠纷。我建议企业注销时,一定要找个靠谱的财税顾问和律师,至少能把奖励处理这块的风险降到最低。
最后一句大实话:没有完美的方案,只有相对合规的选择
说实话,拆除红筹架构后处理对外奖励,没有标准答案。因为每个企业的奖励协议条款不同、清算财产不同、员工诉求不同,甚至不同税务局的理解都可能不一样。我能做的,就是帮企业理清逻辑:哪些是必须给的(已发生的现金奖励、已满足条件的股权),哪些是可以协商的(未满足条件的股权补偿),哪些是绝对不能碰的(未计提的奖金、违规避税)。
就像我常对客户说的:财税处理就像走钢丝,左边是法律风险,右边是税务风险,中间是员工权益,咱们只能一步步踩稳,别想着一步跨过去。
上海加喜财税公司对财务凭证不完整,企业注销对知识产权有何影响?服务见解
企业注销时,财务凭证不完整是常见硬伤,尤其涉及对外奖励处理时,凭证缺失可能导致税务清算受阻。比如现金奖励若无发放记录、个税代扣凭证,税务局可能认定为偷逃个税,要求股东补缴税款甚至罚款;股权激励若无行权协议、公允价值评估报告,清算时可能被税务部门核增应纳税所得额,增加税负。知识产权方面,若企业名下有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注销前未完成转让或注销,可能导致知识产权归属不清,甚至被认定为无偿划转产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上海加喜财税专注企业注销全流程服务,通过专业梳理财务凭证、协助补正缺失资料,同时提前规划知识产权处置路径,帮助企业规避注销风险,确保清算合规。加喜公司注销官网:https://www.11041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