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企业注销这行十年,我见过最多老板栽跟头的地方,不是税务补税,也不是资产清算,而是清算组备案这个看似不起眼的第一步。很多老板觉得,公司不干了,找个会计把账理理,去工商局填表就行,殊不知清算组备案这道坎,就能让注销流程卡上两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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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去年有个做餐饮的老板老张,开了三家连锁店,因为疫情资金链断裂决定注销。他找到我时,已经自己跑了两次工商局,材料都被打回来了。我一看材料,问题就出在清算组备案上——他直接让老婆、弟弟和会计组成了清算组,股东会决议倒是签了字,但清算组成员里既没有律师,也没有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甚至连清算组负责人的职责分工都没写清楚。
这有啥?都是自己人,信得过!老张当时还不理解。我跟他说:老张,你可别小看这个清算组。按照《公司法》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清算组得由股东、董事、监事,或者股东会决议确定的有关人员组成,但如果是‘有关人员’,得明确是啥身份。更重要的是,工商局现在审核很严,尤其是涉及企业注销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情况,清算组得有能力处理后续债权债务,没有专业背景,备案根本过不了。
后来我帮老张重新组了清算组,加上我们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合作律师,详细写了清算组职责分工,包括负责通知已知债权人、处理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清缴员工社保等具体事项,这才备案成功。备案通过那天,老张感慨:早知道这么麻烦,还不如一开始就找专业的人,白白浪费了两个月时间!
其实清算组备案的隐形门槛在于,很多老板把它当成走形式,但工商局恰恰是通过这个环节,判断企业是否有能力妥善处理注销合同带来的遗留问题。比如你还有未到期的租赁合同,清算组里就得有人能和房东协商解约;你还有应收账款没收回,清算组里就得有人负责催收。如果清算组成员都是门外汉,工商局怎么放心让你注销?
有时候我甚至会想,是不是该给所有想注销的企业老板上一课:清算组不是‘亲友团’,是‘责任组’。备案时别想着‘随便凑个人’,得想着‘谁能帮我擦屁股’。毕竟,注销合同处理不好,清算组可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债权债务公告期:30天不是等得起的数字
清算组备案过了,接下来就是债权债务公告期。这又是一个让老板头疼的环节。按照规定,企业注销前,必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公告期不少于45天(部分地区是30天,具体看当地政策)。很多老板觉得,不就是登个报嘛,等几天就行,但实际操作中,公告期往往是等不起的煎熬。
我印象最深的是一个做外贸的老板李姐,她的公司因为客户破产,欠了200多万货款收不回来,决定注销。她想着反正钱要不回来了,赶紧注销了算了,结果在公告期刚过20天时,突然冒出一个之前没联系上的供应商,说公司还欠着10万块钱的货款,要求先清偿才能注销。
我登报了啊!你没看到吗?李姐很委屈。供应商拿出证据:我们不看你们那个小地方报纸,我们只看《中国工商报》。这下李姐傻眼了——她为了省钱,只在本地都市报上登了公告,根本没选指定报纸。
后来我帮她查了当地工商局的要求,明确公告必须在省级以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本地报纸不算数。没办法,李姐只能重新公告,又等了45天。这期间,那个供应商天天来公司闹,员工工资也发不出来,注销成本直接多花了20多万。
早知道这么麻烦,一开始就选对报纸,哪怕贵点也行!李姐现在说起这事还后悔。其实公告期这事儿,关键不在于等不等得起,而在于公告到不到位。很多企业注销合同纠纷,都是因为公告没覆盖到所有债权人,导致注销完成后又被起诉。
我经常跟老板们说:公告期不是‘走过场’,是‘最后的通知单’。你登报不是为了应付工商局,是为了告诉所有潜在债权人‘我要注销了,有债赶紧来要’。要是公告没发到,哪怕你注销了,债权人照样能告到你股东头上,让你‘死不瞑目’。
有时候我也会想,现在都互联网时代了,为什么不能只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非要登报纸?可能是考虑到有些老企业、老债权人不上网吧。但不管怎么说,公告期这关,企业注销合同处理不好,就别想过。
合同未履行完毕:注销不是甩锅的借口
说到企业注销合同,最头疼的就是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很多老板觉得,公司注销了,合同自然就终止了,不用再管了。这种想法大错特错!工商局审核注销材料时,最看重的就是未履行合同的处理情况,处理不好,注销材料直接打回。
我之前帮一个科技公司做注销,公司有个软件开发合同,项目进行到一半,客户突然说不要了,公司决定注销。老板觉得反正项目黄了,客户也不要了,合同就当终止了,结果在工商局审核时,工作人员直接问:这个合同怎么处理?有没有和客户解除协议?有没有赔偿约定?
老板这才慌了神——他和客户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项目没完成,客户要求退款,但合同里没写解除条件,也没写违约金。现在公司要注销,客户如果起诉,股东可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没办法,我们只能先暂停注销,帮公司和客户协商。最后花了三个月时间,客户同意退还30%的款项,公司出具《合同解除协议》,承诺不再追究客户责任,这才拿到工商局需要的合同处理证明。注销完成那天,老板说:早知道这么麻烦,还不如先把合同解决了再注销,差点因为几万块钱的合同,把整个注销流程搞黄了!
其实未履行合同的处理,核心就两个问题:能不能解除和怎么解除。能不能解除,要看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怎么解除,要和对方协商一致,最好签书面协议。如果对方不同意解除,或者要求赔偿,那就得走法律程序,等判决结果出来才能注销。
我见过最极端的案例,有个老板为了注销,把未到期的租赁合同直接甩了,没和房东打招呼就搬走了,结果房东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股东在未清偿租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老板刚注销完的公司又被激活了,得用个人财产赔租金。
所以说,企业注销合同处理不好,注销不是终点,而是起点。工商局之所以严格审核合同处理,就是怕企业甩锅给社会。毕竟,注销了公司,但责任还在,股东跑不了,工商局可不背这个锅。
股东责任:注销≠免责,合同坑得自己填
最后想跟所有老板说句掏心窝子的话:企业注销≠免责,尤其是注销合同带来的责任,股东得自己填。很多老板觉得公司没了,我就没事了,这种想法太天真了。
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一个服装厂注销时,老板把厂房设备卖了,员工工资没发全,供应商货款没结清,想着反正公司注销了,他们找不到我。结果员工集体仲裁,供应商起诉,法院判决股东在未清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老板的个人房产、车子都被强制执行了。
最讽刺的是,这个老板当初注销时,为了省钱没找专业机构,自己随便填了清算报告,写公司已无债务,工商局也没仔细审核,就给注销了。但注销完成后,债权人拿着清算报告里的虚假陈述,告股东恶意逃避债务,法院照样支持了债权人的诉求。
所以说,企业注销合同处理不好,股东背锅是必然的。工商局现在对注销审核越来越严,尤其是清算报告和债务清偿证明,一旦发现虚假,轻则撤销注销,重则股东上失信名单,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我经常跟老板们说:注销就像‘搬家’,得把该收拾的都收拾干净,该扔的扔掉,该带走的带走。要是偷偷把垃圾扔楼下(未履行合同不处理),迟早会被物业(工商局)找上门,邻居(债权人)也会投诉你。何苦呢?
其实企业注销合同处理,说难也难,说简单也简单。难在老板们总想走捷径,简单在按规矩办事就行:清算组备案合规,公告期到位,未履行合同协商解决,债务清偿清楚,工商局自然会给你办注销。但偏偏就是这些规矩,让很多老板栽了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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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到这里,我突然想起一个问题:企业注销时,我们总想着如何快速关门,却很少问如何体面地告别。当合同未履行、债务未清偿时,注销真的是终点吗?还是另一场纠纷的开始?或许,注销不是结束,而是责任的开始——对员工、对客户、对合作伙伴的责任。你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