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干我们劳动监察这行十年,最怕听到企业负责人说公司要注销了。这话一出口,背后往往跟着一堆麻烦:拖欠的工资、没休的年假、经济补偿金……员工们像被点燃的包,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在爆炸前把引线掐灭。很多人以为企业注销是一了百了,但在我们眼里,这恰恰是员工权益最容易失守的关口。劳动局的角色,就是在企业寿终正寝前,把该给员工的最后一口饭守住。<

劳动局在企业注销过程中如何维护员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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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2021年夏天,我接到一个投诉,是一家小型电子厂的30多名员工。厂子突然停工,老板玩起了失联,员工们连当月工资都没拿到手。更让人着急的是,有人听说老板已经在准备注销材料了。我们立刻启动注销预警机制——这是市里推行的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企业注销申请时,会同步推送信息给我们劳动监察大队。我带着同事火速赶到厂里,发现车间里一片狼藉,只剩下几个留守的员工在收拾东西。一问才知道,老板已经三个月没发工资了,社保也断缴了两个月。

张姐,您别急,咱们先把情况摸清楚。我拉住一个哭红了眼的50多岁女工,她是车间的老员工,孩子刚上大学,正是用钱的时候。我们调取了企业的工资表和银行流水,确认拖欠工资总额超过20万元。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企业的注销申请刚提交两天,还没进入公告期。这就好办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注销前必须结清工资和补偿金,否则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办理注销手续。

我们当天就约谈了企业的清算组(其实是老板的亲戚代为处理),把《劳动合同法》第185条拍在桌上:清算组未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老板的亲戚一开始还嘴硬:公司没钱了,资产都抵押给银行了。我们立刻启动了财产调查,发现老板在注销前一个月刚给另一个公司转账50万——后来查清是他关联公司的空账操作。最终,在法律的威慑下,这笔钱被追回,优先支付了员工工资。张姐拿到工资那天,拉着我的手一直说谢谢,说实话,那一刻比拿奖金还让人心里暖。

这件事让我深刻体会到:企业注销不是甩包袱的借口,劳动监察必须提前介入。现在我们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了双告知机制,企业一申请注销,我们就介入核查,重点看有没有欠薪、欠社保,有没有未了结的劳动争议。就像给企业注销上把锁,锁住了,员工权益才能稳得住。

清算阶段:员工债权必须插队

企业清算,说白了就是分家产。但很多企业清算时,总想把员工的钱排在甚至干脆忽略。我们劳动监察的职责,就是让员工债权在分家产时拥有插队权——法律上叫优先清偿权。

去年秋天,我处理过一个餐饮连锁店的注销案。这家店开了五年,因为经营不善,总公司决定关停全市10家分店。清算组一开始给出的方案是:资产优先偿还银行贷款、供应商货款,剩下的钱再给员工。我一听就急了:你们这顺序搞反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一顺序就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金,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银行和供应商的债权,只能排在后面。

但清算组的律师振振有词:我们这不是破产,是普通注销,破产法不适用。我当时就笑了:普通注销就不用还员工钱了?《劳动合同法》第50条写得明明白白,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经济补偿金也得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我们当场调出《公司法》第186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员工债权,必须排在税款和普通债务之前!

为了让清算组彻底死心,我们带着他们一起盘点资产。发现这家店虽然账面亏损,但实际有不少账外资产,比如老板亲戚代持的设备、未入账的预收款。我们把这些都纳入清算范围,最终核算出优先支付员工工资和补偿金后,还剩100多万可以偿还供应商。供应商一开始还闹,说我们签了合同,应该优先,我们直接把《公司法》条文甩过去,他们哑口无言。

有个细节我印象很深:清算组组长是个年轻律师,一开始觉得我们多管闲事,看完法律条文后,红着脸跟我们道歉:以前在学校学这些法条,觉得离自己很远,真遇到事了,才知道这些‘优先级’对普通员工有多重要。是啊,法律条文不是冰冷的文字,对打工人来说,那是养家糊口的救命钱。我常常想,如果每个清算组都能认真看看这些优先级,或许能少很多纠纷。

注销之后:责任不能一销了之

你以为企业注销了,劳动监察的工作就结束了?天真。我见过太多空壳注销的案例:老板把公司资产转移走,成立个新公司继续干,留下烂摊子让员工自生自灭。这时候,劳动局的角色,就是追责到底——注销不是免死金牌,股东和清算组得为员工权益兜底。

今年年初,有个刚毕业的大学生小李来投诉,他被一家文化公司拖欠了三个月工资,公司却突然注销了。小李拿着注销证明来找我,眼泪都快下来了:我爸妈是农民,供我上大学不容易,想着找个稳定工作,结果工资都没拿到……我安慰他:你别急,注销了也得给钱!

我们立刻启动了注销后追责程序。首先调取了公司的工商档案,发现股东是两个自然人,注册资本100万,但实缴资本只有10万,剩下的90万都是认缴。更关键的是,我们在银行流水里发现,注销前一个月,股东A从公司账户转走了50万,说是借款。这就有意思了——股东借款必须在公司清算前清偿,否则就是抽逃出资。

我们约谈了两位股东,一开始他们还嘴硬:公司经营不善,没钱了,注销是正常流程。我们直接亮出证据:你们在注销前抽逃50万,根据《公司法》第35条,股东应当向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包括返还本金及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也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但你们根本没跟员工协商,就偷偷注销,这协议无效!

最终,在法律的威慑下,两位股东同意用个人财产支付小李的工资。拿到工资那天,小李给我们送来一面锦旗,上面写着劳动监察,为民做主。说实话,锦旗不值钱,但员工的信任,比什么都珍贵。

这件事让我反思:企业注销后,劳动监察不能撒手不管。现在我们建立了注销企业责任追溯机制,对恶意注销、抽逃资产的企业,我们会联合市场监管、法院等部门,把股东、清算组成员纳入失信名单,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毕竟,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经营者,而不是那些想用注销当挡箭牌的老赖。

写在最后:当退出遇上保障,我们该如何平衡?

干了十年劳动监察,我见过太多企业注销的戏码:有的老板想金蝉脱壳,有的清算组稀里糊涂,有的员工维权无门。但归根结底,企业注销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就像人老了会生病、会去世,我们不能因为怕生病就禁止企业老去,但也不能让老去成为赖账的理由。

劳动局在其中的角色,更像是个平衡者:既要让企业死得明白,也要让员工活有尊严。提前介入、优先清偿、追责到底,这三步走下来,或许不能100%杜绝注销中的侵权行为,但至少能让员工感受到:法律不是摆设,权益不是空话。

但我也常常在想:当企业注销成为常态,当灵活用工越来越普遍,我们该如何让合法退出与权益保障不再是一道单选题?或许,这需要法律更完善、部门联动更顺畅、企业责任意识更强。但无论如何,只要还有员工在注销后拿不到工资,我们劳动监察这把保护伞,就永远不能收。毕竟,对打工人来说,每一分工资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生计,一份对生活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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