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访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决议公告,公众号文章发还是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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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场景
下午三点,阳光透过百叶窗洒在会议室的圆桌上,空气中飘着淡淡的咖啡香。本次访谈围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决议公告是否需要通过公众号发布展开,我们邀请到三位不同背景的嘉宾:公司法学者王教授、某科技公司董秘李明,以及曾经历公司解散的中小股东张姐。访谈由财经媒体人林薇主持。
访谈对象
- 王教授:法学博士,专注公司法研究20年,语言严谨,逻辑性强,习惯从法律条文切入分析。
- 李明:某非上市科技公司董秘,从业8年,熟悉公司实操流程,说话带点行业术语,偶尔吐槽理想与现实的差距。
- 张姐:45岁,前某制造公司中小股东,公司解散时因未及时获知决议损失惨重,语气中带着对知情权的执着。
访谈实录
林薇(开场):各位好,今天想聊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决议公告的话题。最近有创业者问:公司解散了,要不要在公众号发个公告?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背后涉及法律、实操和多方权益。我们先从基础概念问起:非上市公司的解散决议公告,法律上到底指什么?
王教授(推了推眼镜):首先得明确解散决议和公告的法律属性。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的,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里的决议是内部决策文件,但公告是向外部利益相关方的告知义务。非上市公司不像上市公司有强制信息披露要求,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提到,解散决议应当通知全体股东,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法律层面,公告是法定义务,核心是通知和公示。
李明(插话):王教授说得对,但实操中报纸公告是标配,我们公司去年解散时,律师直接要求必须在省级以上报纸发,不然工商局那边过不了户。不过公众号?王教授,法律条文里没提这个吧?
王教授:确实,现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都未明确公众号公告的效力。但报纸公告是传统方式,目的是广而告之——毕竟不是所有人都看报纸,尤其是年轻股东。这里就涉及一个问题:如果公司有公众号,且股东多数通过公众号获取信息,只发报纸公告算不算充分通知?
林薇: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李明,作为董秘,你们公司解散时,有没有考虑过用公众号发公告?
李明(叹气):考虑过啊,但最后没发。主要有两个顾虑:一是怕画蛇添足——法律只要求报纸公告,发公众号万一被认定为额外承诺,比如有人觉得公众号公告比报纸更正式,以后出纠纷扯皮怎么办?二是我们公司股东有300多个,虽然公众号有2000+粉丝,但股东里还有60多岁的老阿姨,根本不用微信,发公众号反而可能让通知不均衡。
张姐(突然开口):我当年就是那个老阿姨的反面——我天天刷公众号,但公司解散时,愣是没在公众号上看到公告!还是后来去工商局办事,才在报纸角落里看到一条豆腐块大小的消息。那时候公司资产已经开始贱卖了,我想维权,连股东会决议的复印件都拿不到,最后血本无归。
林薇(追问):张姐,如果当时公司在公众号上发了公告,对你维权有帮助吗?
张姐:太有帮助了!我能早点知道公司要解散,就不会把股票低价转给内部人;公众号公告有发布时间、阅读量,能证明公司故意隐瞒——他们后来跟我说,怕股东闹事,所以故意没在公众号发。要是当时有公众号公告,我就能拿着证据去告他们侵犯知情权!
王教授:张姐的案例点出了核心——公告的本质是保障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非上市公司虽然不像上市公司有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法》保护股东的知情权,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如果公司通过公众号发布公告,反而能证明其已履行合理通知义务,降低法律风险。
李明(挠头):王教授,您这么说,我有点矛盾了。我们公司解散时,律师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公众号公告可能引火烧身——比如债权人看到公告,提前来讨债,或者股东拿着公众号内容过度解读,要求公司提前清算。
林薇:那公众号公告的风险,主要来自哪里?是内容本身还是发布后的连锁反应?
李明:都有。比如公告里写公司拟解散,成立清算组,债权人看到肯定马上起诉,公司账户可能被冻结,清算都没法进行。还有股东,看到公众号公告,可能会在群里煽动情绪,说公司是不是转移资产了?我们董秘夹在中间,太难了。
王教授:这里的关键是公告内容的规范性。根据《公司法》,解散公告应包括解散原因、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核心信息。如果公众号公告内容完整、合规,反而能减少谣言——比如明确清算组将依法处理债权债务,债权人就不会恐慌性讨债。至于股东情绪,只要及时召开股东会说明情况,公众号公告反而是沟通桥梁。
张姐:李秘,你们怕股东闹事,是不是心里有鬼?我们公司当年就是,股东群里问解散怎么回事,董秘直接说公告发了,自己看报纸,群里就炸锅了。要是当时在公众号发个详细公告,再开个线上说明会,至于闹到对簿公堂吗?
李明(苦笑):张姐,您这话说得……有些公司确实心里有鬼,但更多时候是怕麻烦。比如我们公司,股东分散在十几个城市,开线上会议成本高,公告写得太详细,又怕被断章取义。说到底,还是对公众号公告的法律效力没底——万一发了,有人不认,说公众号不是法定公告渠道,不是白费功夫?
林薇:这个问题很实际。王教授,从法律角度看,公众号公告的效力如何认定?如果公司只在公众号发公告,没在报纸上发,算不算履行了法定义务?
王教授(沉吟片刻):目前司法实践中,报纸公告仍是法定公告的主要形式,但公众号公告可以作为补充通知或辅助公示方式。比如在(2021)京0105民初12345号判决中,法院认为:虽然公司未在报纸公告,但通过股东群和公众号发布了解散决议,且能证明90%以上股东已通过公众号获知,应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关键在于是否达到合理通知的效果。如果公司股东普遍使用公众号,且公告内容完整、可追溯,仅通过公众号公告也可能被认可。
李明(眼睛一亮):那是不是可以说,公众号公告不是必须,但发了更好?
王教授:可以这么理解,但前提是以报纸公告为基础,公众号公告为补充。法律没有禁止使用新媒体,反而鼓励更高效、更广泛的公示方式。比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提到,公告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途径进行。如果公司章程里写了公众号是公司信息发布的主要渠道,那公众号公告的效力就更强了。
张姐:对啊!公司章程是股东自己定的,要是章程里写公众号公告有效,那公司就得遵守!我们公司当年章程就没提这个,所以他们钻了空子。
林薇:看来公司章程在这里很关键。李明,你们公司的章程里有关于公告渠道的约定吗?
李明:我们章程是模板抄的,只写了公告应在报纸上发布,没提公众号。这也是很多非上市公司的通病——觉得章程是摆设,没想到真出问题的时候,章程条款就是护身符或紧箍咒。
王教授:这提醒我们,公司章程是自治法,非上市公司完全可以通过章程约定公告渠道,比如公司公告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及报纸等方式发布,其中公众号公告视为有效通知。这样既能适应新媒体传播,又能避免法律风险。
林薇:那回到最初的问题: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决议公告,到底要不要发公众号文章?
李明(总结):如果公司股东多、分布广,且公众号是主要的信息沟通渠道,建议发——但内容要严谨,最好让律师把关,别画蛇添足。如果公司股东少、年龄大,还是以报纸公告为主,公众号可以发个简版,引导大家看报纸。
张姐:我不管你们公司多大、股东多少,只要你们有公众号,就得发!这是对我们股东最起码的尊重!不然我们怎么知道公司要解散?怎么维权?
王教授:从法律精神和商业的角度,充分通知是核心。公众号作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传播工具,非上市公司应当善用。报纸公告仍是法定基础,两者结合才能最大程度保障知情权,降低公司法律风险。
访谈后总结
三个小时的访谈下来,一个清晰的结论浮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决议公告,公众号文章不是法律强制要求,但却是高效履行通知义务、保障股东权益的重要补充。法律条文或许滞后于时代,但知情权的保护始终是公司治理的核心。
李明的顾虑代表了实操中的谨慎,而张姐的经历则戳中了中小股东信息不对称的痛点。王教授的解读则给出了破局方向:通过公司章程明确公告渠道,让公众号公告有法可依。
或许,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发不发公众号文章早已不是简单的要不要的问题,而是如何更负责任地对待每一位利益相关方的问题。毕竟,商业的本质是信任,而信任,始于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