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速递】清算潮下供应商追债难,新规引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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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明确要求强化普通债权人尤其是供应商债权保护,引发企业界和法律圈热议。就在政策出台后一周,某长三角制造企业破产清算案中,200余家供应商仅获得15%的债权清偿率,部分中小供应商甚至面临货款两空的困境。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企业清算案件中,供应商债权占比达45%,但平均清偿率不足20%,远低于抵押债权(65%)。清算就像给企业办‘葬礼’,供应商往往是‘送葬队伍里最委屈的人’。一位破产管理人无奈表示。在此背景下,企业清算中供应商如何有效追偿?法律依据如何精准查询?律师咨询机构又能发挥什么作用?成为市场亟待破解的难题。
【我的踩坑与破局记:一个破产律师的实战手记】
我是张律师,做企业破产清算这行8年,接过的案子大大小小上百个,但供应商债务处理永远是最烧脑的环节。去年夏天,我接了个案子:某食品加工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进入清算程序,账面上有87家供应商,拖欠货款合计1200万元。清算组一开始想简单粗暴——按《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反正钱不够分,大家均贫富。结果呢?供应商群里炸了锅,有的说我们签了抵押合同,有的喊我们的货早就送到了,凭什么和没送货的一起分?甚至有供应商堵在工厂门口,举着血汗钱不能打水漂的横幅。
说实话,我当时头都大了。供应商不是铁板一块,有的可能享有别除权(比如有抵押担保),有的可能有取回权(比如未取走的货物),还有的可能是共益债务(比如为清算继续供货产生的费用)。如果一刀切按比例分,轻则程序违法,重则可能引发。带着团队熬了三个通宵,我们把《企业破产法》《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翻了个底朝天,又结合《指导意见(二)》里保障供应商知情权细化债权分类的要求,最终帮清算组制定了分层清偿方案:有抵押的优先受偿,共益债务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但设置小额债权优先垫付条款(10万元以下债权先付50%)。方案公示后,供应商虽然仍有不满,但程序正义得到了保障,最终顺利通过债权人会议。
这件事让我深刻体会到:清算中的供应商债务处理,就像在法律迷宫里走钢丝——既要守住公平清偿的底线,又要兼顾不同供应商的差异化诉求。而精准的法律依据查询和专业的律师咨询,就是这根钢丝下的安全网。
【专家视角】数据与解读:供应商债务处理的痛点与解法
中国政法大学企业重组研究院2023年调研显示,83%的中小供应商在企业清算中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如何有效申报债权;67%的清算组因对供应商债权类型判断失误,导致程序反复拖延。最高法民二庭法官李志强在解读《指导意见(二)》时强调:供应商债权保护的核心是‘程序透明’和‘分类精准’。清算组必须严格区分‘债权性质’,不能把有担保的和无担保的‘混为一谈’;债权申报期限不得少于30天,必须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等官方渠道公示,避免‘信息差’导致供应商权益受损。
【你问我答】供应商最关心的5个问题,律师一次性说清楚
Q1:清算时,供应商怎么确定自己的债权属于哪一类?能多拿钱吗?
A:债权分三类!有抵押担保的是别除权,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比如房子、设备);为清算继续供货(比如清算组需要卖库存,供应商送货)是共益债务,能100%拿回;剩下的都是普通债权,按比例分。想多拿钱?先看合同有没有抵押条款,再看看清算组有没有临时采购需求——共益债务可是香饽饽!
Q2:没收到法院的债权申报通知,错过了申报期,钱是不是就拿不到了?
A:不一定!《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算组应当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如果没通知,导致你没申报,你可以主张未申报债权的清偿权利,甚至可以要求清算组赔偿损失。但最好还是主动关注企业动向,别等木已成舟才着急。
Q3:供应商太多,清算组不认我的债权怎么办?
A:别慌!你有异议权。先要求清算组出具《债权不予认定通知书》,然后15天内向受理破产的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记住,打官司要保留好证据:合同、送货单、验收单、付款凭证——这些都是铁证。
Q4:找律师咨询机构,怎么判断专不专业?
A:看三点!一是有没有破产管理人资质,法院公布的《管理人名册》里的机构更靠谱;二是有没有同类案例,比如处理过多少供应商债权占比超30%的案子;三是能不能说清‘清偿顺序’,如果连别除权、共益债务都分不清,赶紧换!
Q5:清算企业没钱,供应商是不是只能认栽?
A:未必!可以试试追股东。如果股东出资不实(比如认缴100万,只实缴20万)或者抽逃出资,你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清算程序违法(比如没通知债权人),清算组成员可能要赔钱。
【风格切换:从法条到人话】
说实话,法律条文有时候就像天书,比如《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金,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普通人一看就晕。但说白了,就是先还职工工资,再还税款,最后还供应商。这只是理想顺序,现实中抵押权优先于职工工资,因为抵押权是有担保的债权,职工工资是优先权,但别除权优先于优先权,这个位次得记牢。
找律师咨询机构呢,就像找向导。你一个人在迷宫里转可能一辈子都走不出去,但向导知道哪条路近、哪条路有坑。向导也得靠谱——别找那种吹得天花乱坠,一问三不知的,专业的事还得交给专业的人。
【个人反思】清算不是甩包袱,而是公平的终点
处理完那么多清算案子,我常常想:企业清算,对老板来说是体面退场,对职工来说是拿回血汗钱,对供应商来说呢?可能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去年有个做配件的小老板,给我打电话时带着哭腔:张律师,我厂里20多号人,就指着这笔货款发工资过年啊……我们通过股东出资追偿,帮他拿回了30%的债权。虽然不多,但至少工人们能过个安稳年。
未来,我希望看到更多数字化的清算工具——比如区块链技术用于债权申报,让供应商足不出户就能提交材料;再比如智能清偿分配系统,自动识别债权类型、计算清偿比例,减少人为误差。毕竟,法律的意义不仅是定分止争,更是守护公平。当企业走到清算这一步,我们至少要确保:每一个债权人,尤其是那些默默无闻的供应商,都能在规则内拿到属于自己的那份公平。这,才是法治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