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速递】合并注销后债权悬空,5千万债务纠纷敲响警钟 <

合并分立后注销,如何处理原公司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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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XX科技因吸收合并母公司已完成工商注销,但随后,XX科技的5家供应商以债权无法实现为由,将母公司诉至法院,涉案金额超2000万元。这起案件并非孤例——据某法律数据库统计,2023年全国企业合并分立后引发的债权纠纷同比上升23%,其中72%源于原公司注销后债权归属不清。

企业合并分立本是资源优化配置的正常手段,但‘注销’不是‘甩包袱’的终点。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在近期研讨会上强调,债权处理不当,不仅会让企业陷入诉讼泥潭,更可能破坏市场信用链条。这场2000万元债务风波,恰为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合并分立后,原公司的债权,究竟该如何安全落地?

【我的实战笔记】从懵圈到清晰:我处理过的1200万应收账款复活记

去年,我作为某中型制造企业A机械的法务,亲历了一场合并注销后的债权保卫战。当时,A机械为了整合资源,与同行B重工签订吸收合并协议:A机械注销,其全部资产、负债、业务由B重工承继。按理说,这该是无缝衔接,可问题偏偏出在一笔2019年的应收账款上——

客户C公司拖欠A机械1200万元货款已近3年,A机械原计划合并后由B重工继续催收。但合并手续办完、A机械注销后,C公司突然变脸:A机械都没了,我们该还给谁?合同主体不存在,债务也就消失了。

说实话,当时我们团队全懵了。B重工觉得这是A机械的旧账,不该我们背,C公司则抱着能赖就赖的心态,连面都不愿见。更麻烦的是,A机械的财务资料在注销时部分遗失,催收记录也不完整——这笔钱,难道真要打水漂?

我翻出《公司法》第174条,逐字逐句啃: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又查了最高法相关判例,发现类似案件中,法院几乎都支持债权法定概括承受——也就是说,B重工作为合并后存续的公司,自动继承了A机械的所有债权,包括对C公司的1200万元。

但法律条文是冰冷的,现实操作却得有理有据。我们立刻做了三件事:第一,调取A机械与B重工的《合并协议》,明确约定全部债权债务由B重工承继;第二,让B重工向C公司发送《债权确认函》,列明原A机械对C公司的债权明细,并明确请向B重工履行付款义务;第三,同步启动律师函催收,告知C公司若拒不付款,将提起诉讼。

C公司收到律师函后,起初还嘴硬:你们A机械注销了,凭什么起诉我们?我们直接甩出《合并协议》和《债权确认函》,又解释了法定概括承受的法律规定——两周后,C公司终于松口,分期付清了1200万元。

这场战役让我深刻体会到:合并分立后处理原公司债权,就像一场接力赛,原公司是第一棒,承继企业是第二棒。交接时不仅要递好棒,还得让所有选手(债权人)知道棒在谁手里,否则一旦掉棒,追起来可就费劲了。

【专家视角】债权处理雷区:七成纠纷源于这三个想当然

企业合并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处理的核心是‘明确’与‘通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企业合并分立法律实务白皮书》发布会上指出,实践中,很多企业想当然地认为‘合并了债权自然就归新公司’,却忽略了两个关键动作:一是内部明确债权归属,二是外部通知债权人。

某知名律所2023年发布的《企业合并分立法律实务报告》也印证了这一点:在处理的127起相关案件中,62%的债权人因不知情而错过主张权利的最佳时机;28%的纠纷源于合并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债权债务承继方式;剩余10%则因企业注销时未妥善保管债权资料,导致承继企业举证不能。

债权不是‘无主之物’,更不是企业的‘历史包袱’。刘俊海强调,企业必须建立‘全生命周期债权管理意识’,合并分立时,要把债权处理像资产盘点一样,逐笔核对、逐项确认,这才是对市场负责,也是对企业自身负责。

【你问我答】关于合并分立后债权处理的5个灵魂拷问

Q1:合并分立后,原公司的债权到底归谁?

A:看合并分立类型!如果是吸收合并(如A合并B,B注销),债权归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如A);如果是新设合并(如A、B合并成C,A、B注销),债权归新设公司(C);如果是分立(如A分立成B、C),原公司债权由B、C按约定分担,无约定则连带承担(《公司法》第175条)。简单说:谁继承了‘壳’,谁就继承了‘债’。

Q2:债权人怎么知道自己的债权被继承了?

A:企业必须双通知!《公司法》第173条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没通知,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别觉得公告就算通知,对已知债权人必须直接送达,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Q3:原公司注销后,发现还有笔漏网之债,怎么办?

A:分情况!如果是已知债权但未处理,承继企业仍需承担责任;如果是未知债权(如债务人刚欠钱),承继企业可向债务人追偿,但需提供原公司债权存在的证据(如合同、催收记录)。如果原公司注销时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清算组成员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

Q4:债务人以原公司注销为由拒付,怎么办?

A:直接亮法律武器!告诉对方:根据《民法典》第67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说白了:注销不是‘免死金牌’,债还得还!

Q5:企业合并分立,债权处理需要签哪些文件?

A:至少三份!一是《合并协议》或《分立协议》,必须明确全部债权债务由XX公司承继;二是《债权债务清单》,逐笔列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人、金额、到期日等),由各方盖章确认;三是《债权确认函》,由承继企业发给债务人,明确债权归属——这三份文件,就是债权的身份证,关键时刻能救命。

【尾声】从甩包袱到接棒人:企业成长的必修课

处理完A机械的案子后,我常想:很多企业把合并分立当成扩张的捷径,却把债权处理当成注销的麻烦事。其实,债权不是负担,而是企业信用的活化石——一笔笔应收账款,背后是客户对你的信任,是市场对你价值的认可。合并分立时妥善处理债权,既是对债权人负责,也是为企业未来铺路。

未来,随着企业并购重组越来越频繁,或许我们需要更细化的操作指引:比如强制要求合并协议附《债权债务清单》,建立债权人信息共享平台,甚至将债权处理合规性纳入企业信用评级。对企业而言,与其事后打官司补救,不如事前把棒接稳——毕竟,商业世界的接力赛,跑得稳,才能跑得远。

毕竟,债权的接力棒,接住了,就是资产;接不住,可能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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