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背景】 <

市场监管局注销企业,股权激励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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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部分企业进入注销清算阶段,其中涉及股权激励的纠纷案件逐年攀升。股权激励作为企业与员工绑定利益的重要工具,在企业注销时如何保障员工权益、平衡各方诉求,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本次访谈邀请法学专家、市场监管一线从业者及经历纠纷的企业员工,从多角度探讨这一复杂议题。

【访谈环境】

某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企业服务访谈室,阳光透过百叶窗在长桌上投下斑驳光影,茶杯里氤氲着热气。墙角的书架上摆放着《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文本,桌上散落着几份企业注销材料复印件。

第一部分:专家视角——股权激励的法律属性与纠纷根源

访谈对象:李明远,某法学院教授,公司法与劳动法专家,著有《股权激励纠纷裁判规则研究》

访谈者:林薇(财经记者)

林薇:李教授您好,感谢您参与访谈。最近不少企业进入注销阶段,随之而来的是股权激励纠纷频发。从法律角度看,这类纠纷的核心矛盾是什么?

李明远:(轻轻扶了扶眼镜)核心矛盾在于股权激励的法律定性模糊。实践中,股权激励常被企业视为劳动报酬的延伸,但员工拿到股权后,又可能被当作股东对待。比如,某科技公司注销时,员工主张股权激励份额对应的公司剩余财产,企业却认为这是未行权的虚拟期权,双方对股权激励到底是什么存在根本分歧。

林薇:这种模糊性具体体现在哪些法律层面?

李明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主体资格冲突——员工是否因股权激励成为股东?若未工商登记,仅签订《股权激励协议》,员工是否享有股东权利?二是权利性质混淆——股权激励是附条件的赠与,还是劳动报酬的对价?或是员工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比如,某企业注销时,清算组将股权激励份额列为未支付劳动报酬,企业却主张属于股东出资,两者在清偿顺序上存在本质差异。三是行权条件未成就——很多企业约定员工需服务满3年才能行权,但注销时服务期未满,企业直接否认员工权益,这往往引发争议。

林薇:那如果企业注销时,员工已签订《股权激励协议》但未完成工商变更,法律如何保护员工权益?

李明远:(微微前倾身体)这里涉及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实践中,不少企业为规避人数限制,由实际控制人或代持机构持有员工股权,仅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若企业注销时,代持人否认协议效力,员工需通过《民法典》第146条虚假意思表示无效及第469条合同效力主张权利。举证是难点——员工需证明双方存在股权激励合意,而非单纯的借贷或劳务关系。

林薇:从纠纷解决路径看,员工应优先选择劳动仲裁还是民事诉讼?

李明远:(轻敲桌面)这要看员工的诉求。若主张股权激励对应的经济利益属于劳动报酬,应走劳动仲裁,适用《劳动合同法》;若主张股东知情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则需通过民事诉讼,适用《公司法》。但要注意,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存在交叉竞合——比如,员工既要求支付未行权期权的对价,又要求确认股东身份,法院可能会先劳动后民事分案处理,这会增加维权成本。

林薇:您提到行权条件未成就是常见争议点,那企业能否以注销为由直接免除激励责任?

李明远:(摇头)绝对不能。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需通知已知债权人,股权激励员工若被认定为债权人,应参与清偿。实践中,有些企业故意不通知激励员工,或将其列为普通员工而非债权人,损害员工权益。员工需注意,若《股权激励协议》明确约定行权条件成就后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权,即使企业注销,该债权也不因主体消灭而消失,清算组应优先清偿。

林薇:感谢李教授的解读。您的分析让我意识到,股权激励纠纷的本质是法律定性模糊导致的权益保护困境。

第二部分:从业者视角——基层监管的夹心层困境

访谈对象:张建国,某区市场监管局企业注册科科长,从事企业注销登记工作10年

访谈者:林薇

林薇:张科长您好,作为一线监管者,您在日常工作中如何处理股权激励相关的注销纠纷?

张建国:(搓了搓手,带着北方口音)哎呀,林记者,这事儿太常见了!咱这基层啊,天天跟企业注销打交道,股权激励纠纷就像烫手山芋——企业说注销了,没钱了,员工说签了协议,必须给,两边都找我们,可咱的权限……(叹气)

林薇:市场监管局的职责范围是什么?这类纠纷是否属于您的监管范畴?

张建国:(拿起桌上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指着第20条)你看,咱这儿负责的是注销登记程序——比如企业清算组是否备案、公告是否满45天、债务清偿是否完结。至于股权激励是不是债务,员工有没有权分钱,这属于民事纠纷,咱不能直接判,只能引导他们去法院或劳动仲裁。

林薇:那企业注销时,若员工提出股权激励异议,市场监管局会如何处理?

张建国:(拿起一份注销材料举例)比如上周有个科技公司,清算方案里没提股权激励,员工闹到我们这儿。我们第一步是让企业提供《股权激励协议》原件,没有的话就查银行流水——看企业有没有给员工股权回购款;第二步是核实清算组是否通知了员工,公告里有没有列明潜在债权人。要是企业程序上没问题,我们就出注销登记;要是有瑕疵,比如没公告满45天,我们就暂缓登记,让他们先解决纠纷。

林薇:实践中,企业常以股权激励是虚拟期权为由拒绝清偿,这种情况您怎么看?

张建国:(皱眉)虚拟期权这个词啊,企业用得最多!但咱不能光听企业说。去年有个案子,员工拿出了《股权激励协议》,上面写着若公司5年内未上市,按年化8%回购股权,企业注销时却说这是虚拟的,不用给。我们调取了公司年会记录,老板当时确实说过期权能变现,最后法院判企业按协议回购。所以啊,关键是证据——员工有没有协议、工资条里有没有体现股权激励、企业内部制度有没有规定。

林薇:您觉得基层处理这类纠纷的最大难点是什么?

张建国:(靠在椅背上,长出一口气)是信息不对称和企业恶意注销。有些企业注销前,偷偷把资产转走,留一堆债务给员工;还有些把股权激励协议藏起来,员工根本拿不到证据。咱市场监管局人手有限,总不能挨个查企业账吧?只能提醒员工签协议要留好原件注销时多留意公告,但很多员工根本不知道这些。

林薇:那您对有股权激励的企业注销有什么建议?

张建国:(拿起笔在纸上画了个流程图)我建议企业分三步走:第一,注销前把《股权激励协议》梳理清楚,哪些员工行权了、哪些没行权,列个清单;第二,清算组里最好有员工代表,别全是老板自己人;第三,公告时不仅要登报纸,最好在公司内部群也发一遍,确保员工知道。对员工来说,签了协议就盯着点,别等注销了才想起来维权!

林薇:感谢张科长的分享。您的话让我看到基层监管的务实与无奈,也凸显了程序正义在纠纷中的重要性。

第三部分:受益者视角——员工的维权之路与教训

访谈对象:王芳,前某互联网公司员工,曾参与股权激励并经历注销纠纷

访谈者:林薇

林薇:王女士您好,听说您曾经历过企业注销时的股权激励纠纷,能分享一下当时的具体情况吗?

王芳:(握着茶杯,声音有些发颤)唉,提起来就生气。我2018年加入那家公司,老板说公司快上市了,给你们发期权,每股1块钱,干满3年就能行权。当时我们一群年轻人都信了,签了《股权激励协议》,还拿到了股权证书,就是那种印着公司logo的卡片,上面写着持有人:王芳,股数:1万股。

林薇:后来公司为什么要注销?

王芳:(苦笑)2021年,公司突然说业务调整,要注销,我们才知道根本没上市!清算组里全是老板的亲戚,清算方案里压根没提期权的事。我们找人事,人事说期权没上市,等于废纸;找市场监管局,人家说这是你们自己的事,去法院告吧。

林薇:您们当时采取了哪些维权行动?

王芳:(情绪激动起来)我们20多个员工凑了5万块钱,请了律师。律师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行权期权的对价,公司却拿不出《股权激励协议》原件——说丢了!后来我们找到了协议的扫描件,上面有老板的签名和公司公章,仲裁委才支持了我们的诉求。但公司没钱,只能走法院强制执行,到现在两年了,才拿到3万块钱,剩下的……(哽咽)

林薇:维权过程中,您觉得最困难的是什么?

王芳:(擦了擦眼角)是没人信我们。企业说我们是闹事的,市场监管局说我们管不了,连律师一开始都劝我们算了,钱要不回来。要不是我们手里有协议扫描件、工资条上写着股权激励补贴,还有同事能作证老板当时怎么承诺的,早就放弃了。

林薇:现在回头看,您觉得员工在签订股权激励协议时应该注意什么?

王芳:(挺直腰板)第一,一定要拿原件!我们当时就是因为没要原件,才被企业说协议丢了;第二,写清楚行权条件,比如服务满几年公司上市或被收购时才能行权,别光听老板画饼;第三,保留所有证据,聊天记录、邮件、工资条,哪怕是老板口头承诺的,尽量让他写成文字。

林薇:如果再遇到类似情况,您会建议其他员工怎么做?

王芳:(眼神坚定)别怕麻烦!第一时间找律师,别等企业注销了才行动。还有,多跟同事抱团,一个人力量小,一群人才能让企业重视。现在想想,当时要是早点去劳动仲裁,早点申请财产保全,说不定钱早就拿回来了。

林薇:感谢王女士的坦诚分享。您的经历给很多员工敲响了警钟——权益要靠主动争取,证据是最好的武器。

【访谈总结】

三个小时的访谈结束,窗外的阳光已西斜。李明远教授从法律定性揭示了纠纷的根源,张建国科长展现了基层监管的实操困境,王女士的经历则道出了普通维权的艰辛。股权激励纠纷的本质,是效率与公平的平衡——企业注销需快速完成市场出清,但员工基于股权激励的合理权益也应得到保障。

破局之路或许在于事前规范:企业应明确股权激励的法律性质,完善行权与清算条款;员工需增强证据意识,主动留存协议与沟通记录;监管部门可探索股权激励备案制,在企业注销前提前介入,引导双方通过调解、仲裁等多元化解纠纷。唯有如此,才能让股权激励真正成为激励而非陷阱,在企业生命周期结束时,画上公平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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