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有个老客户,做了10年外贸的,公司要注销了,突然找我喝茶,愁眉苦脸地说:跟着我打拼的核心团队,这几年没少吃苦,我想着注销前给他们发笔‘项目奖金’,也算有个交代。但听说公司现在在注销公告期,这么做会不会出问题?我一听就乐了:你这哪是发奖金,分明是想搞‘内部激励机制优化’啊!但问题来了——注销公告期,企业能否进行企业内部激励机制优化方案?这事儿可不能拍脑袋决定。<

注销公告期,企业能否进行企业内部激励机制优化方案?

>

先给大伙儿捋捋:注销公告期,就是公司决定关门大吉后,得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登报,告诉所有人我要注销了,有意见赶紧提,一般得45天(根据《公司法》规定)。这期间,公司其实已经进入清算状态了,主要工作是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说白了就是收摊子。这时候搞激励机制优化,听起来就有点临关门了还发年终奖的意思——员工可能高兴,但债权人、股东会不会觉得你这是在转移公司财产?

作为做了20年财税的,我见过太多企业在注销时因为人情账和法律账没算清楚,最后闹得员工不高兴、债权人起诉,甚至清算组追责。所以今天,我就以老财税人的经验,跟你掰扯掰扯注销公告期,企业能否进行企业内部激励机制优化方案这事儿,有法律条文、有真实案例,也有我的踩坑经验,看完你就知道咋操作才安全。

两个真实案例:注销期搞激励,有人踩坑有人过关

先说个踩坑的案例。前年有个A科技公司,老板老王,技术出身,重情义。公司经营不善要注销,公告期第10天,老王突然召集核心团队开会,说:咱们之前有个项目,客户一直没结清尾款,但团队都干完了,我决定从公司账上拿50万,给大家当‘项目奖金’!财务小刘提醒他:王总,现在在公告期,这笔钱算‘清算支出’吗?清算组还没批呢,而且公司还有100万外债,万一债权人知道了,怕是要闹事。老王摆摆手:都是自己人,怕啥?先发了再说!

结果呢?公告期第20天,清算组(由股东和律师组成)审核财务报表时发现了这笔50万支出,直接否决了:公司现在资不抵债(资产150万,负债100万+50万奖金=150万,剩余财产为0),这50万奖金属于‘无法律依据的财产转移’,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必须追回!更麻烦的是,有个债权人刚好看到员工朋友圈晒的奖金截图,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这笔支出。最后老王不仅赔了律师费,还跟团队闹僵了,员工觉得老板说话不算话,老王觉得好心没好报。

再说说过关的案例。去年有个B贸易公司,老板李姐,做快消品批发的。公司要注销时,李姐也想着激励员工,但她没直接发钱,而是做了个绩效考核方案优化。原来的提成是回款后按2%发,李姐改成离职时按未回款金额的1%预提提成,剩余1%等回款后6个月内发放(由股东个人垫资)。这个方案报清算组时,清算组问了句:未回款部分怎么保证?李姐早有准备,提供了跟员工的《补充协议》和股东的《垫资承诺书》,还做了债权公示——未回款的客户,她都发了书面通知,确认了债权金额。

结果呢?清算组觉得这个方案没问题:第一,没直接从公司账上支出,不减少清算财产;第二,有书面协议,权责清晰;第三,股东个人垫资,不影响债权人利益。公告期结束后,公司顺利注销,员工拿到了预提的提成,李姐还跟几个核心员工成了朋友,后来她新创业,这些人还跟着她干。

你看,同样是注销公告期搞激励,A公司踩了坑,B公司过了关。区别在哪?关键看这笔激励钱从哪儿来有没有依据会不会损害别人利益。

法律条文里藏着哪些雷区?怎么踩过去?

说到注销公告期,企业能否进行企业内部激励机制优化方案,法律上没有直接说能或不能,但《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清算逻辑参照)里藏着不少雷区,你得先搞清楚。

第一个雷区:清算财产的法定顺序。《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写得明明白白:清算财产得先支付清算费用(比如审计费、公告费),然后是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比如经济补偿金),接着是所欠税款,最后才是清偿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才归股东。如果你搞的激励属于额外奖励,不在法定补偿金里,又没经过债权人同意,就可能被认定为减少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第二个雷区:清算组的否决权。清算期间,公司的一切重大经营活动都得清算组同意(《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你搞激励优化,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行为,但如果涉及财产支出(比如发奖金、股权激励),清算组有权说不。想搞激励,第一步就是跟清算组沟通,拿到书面同意——别信口头承诺,注销期啥都讲证据。

第三个雷区:债权人的异议权。公告期内,任何债权人都有权对清算方案提出异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如果你搞激励时,没把相关支出公示,或者债权人觉得这钱不该花,人家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到时候你不仅得把钱吐出来,还可能承担诉讼费。

那有没有安全区呢?其实有。如果激励机制优化不涉及新增大额财产支出,只是调整规则、明确权责,比如把模糊的口头承诺变成书面的绩效考核标准,或者把离职后支付改成注销前预支部分,这种一般没问题。关键是:别动公司的清算财产,别影响清偿顺序,别瞒着债权人。

我的经验之谈:注销期搞激励,这三件事必须搞清楚

做了20年财税,我总结了一条:注销公告期不是不能做事,而是不能乱做事。想搞内部激励机制优化方案,你得先搞清楚这三件事:

第一,这笔激励的钱,到底算清算支出还是经营支出?如果是经营支出,比如员工正常工资、社保,公告期内只要没欠薪,继续发没问题;但如果是额外奖励,比如项目奖金、年终奖,就算清算支出,必须走清算程序——先报清算组,再公示,债权人没异议才行。我见过有个老板,注销前给每个员工发了双薪,结果清算组查账时发现,公司账上根本没这么多钱,是老板个人垫的——这其实不算公司支出,但老板得跟员工签《借款协议》,不然员工可能觉得这是公司该给的,闹纠纷。

第二,激励方案有没有法律依据?别搞拍脑袋决定。比如股权激励,注销后公司主体都不存在了,股权激励肯定没戏;如果是现金激励,得有《绩效考核方案》《员工确认函》《清算组决议》这些书面文件,不然清算组和债权人可能觉得这是老板的个人恩惠,不是公司行为。去年有个案例,老板给核心员工发了感恩红包,没签任何协议,结果其他员工不干了,说凭啥他们有,最后老板又补发了一遍,多花了20多万——这就是没依据的坑。

第三,会不会引火烧身?注销期搞激励,最怕的就是节外生枝。比如你给员工发了奖金,有个没拿到的债权人觉得这钱应该还我,或者税务局查账时问这笔支出的发票呢?(注销期所有支出都得合规)。搞激励前最好让律师和会计师把把关,确保程序合规、证据齐全。我一般建议客户:如果金额不大(比如不超过10万),用股东借款垫资+员工签收的方式;如果金额大,就开职工大会表决,让所有员工签字确认自愿接受,再报清算组备案——这样就算有争议,也有多数人同意的证据。

最后说句大实话:注销期搞激励,本质是人情账和法律账的平衡

说实话,我理解老板们的心情。创业不容易,跟着自己打拼的员工,从年轻到成家,没少付出。公司注销了,想给他们留点念想,这很正常。但注销公告期,企业能否进行企业内部激励机制优化方案这事儿,不能只讲情,还得讲法——法律是底线,过了线,不仅帮不了员工,还可能把企业和自己搭进去。

我的建议是:如果公司资产够还债,还有剩余财产,那从剩余财产里拿点钱激励员工,只要清算组同意、债权人没意见,完全可行;如果公司资不抵债,就别动清算财产的主意,改成股东个人感谢未来合作优先权这类不花钱的激励,反而更安全。毕竟,注销不是结束,而是新的开始——留个好名声,比什么都重要。

上海加喜财税公司对财务凭证不完整,企业注销对知识产权有何影响?服务见解:企业注销时,财务凭证不完整是常见硬伤,不仅会导致税务清算无法通过(如成本、费用无凭证扣除,需补税罚款),还可能影响知识产权的处理。若企业拥有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注销时未进行评估、转让或放弃,可能被认定为无偿划转或资产流失,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风险。例如,某科技公司注销时,因研发费用凭证缺失,导致专利技术账面价值为0,但实际转让时被税务局核定高额收入,补税200余万元。加喜财税建议,企业注销前务必梳理财务凭证,确保完整合规;同时对知识产权进行专业评估,通过转让、拍卖或放弃等方式合规处置,避免税务风险及法律纠纷。如需专业注销指导,欢迎访问加喜公司注销官网:https://www.110414.com。

需要专业公司注销服务?

我们拥有十年公司注销经验,已为上千家企业提供专业注销服务,无论是简易注销还是疑难注销,我们都能高效解决。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