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临港做招商快十年了,从滴水湖畔的第一个跨境电商园区到临港新片区的智能制造基地,见证了几百家外资企业落地、生根,也送别过不少因各种原因注销的WFOE(外商独资企业)。说实话,企业注销就像送老朋友最后一程,尤其是涉及员工安置时,稍有不慎就可能埋下劳动仲裁的雷。最近刚处理完一个案子,关于未休病假工资的核算,让我想起这几年踩过的坑和总结的道道,今天就掰开了揉碎了,跟大伙儿聊聊。<
咱们临港这边,外资企业注销,要么是产业链腾笼换鸟,比如有些制造业企业把产能转移到东南亚,要么是科技型公司融资失败断奶,还有少数是疫情后没缓过来。不管哪种,员工合同终止时,除了经济补偿金(N+1或者2N,看情况),未休病假工资往往是争议最大的——员工觉得我病假没休完,公司得折现,企业觉得人都走了,还额外给钱?这里我得先问个问题:病假和年假不一样,它不是必须休的权利,而是需要时才能休的福利。那员工没休的病假,到底该不该补偿?法律上其实有说法,但实操中,很多企业HR,甚至是外企的法务,都容易搞混。
三个真实案例:从扯皮到握手言和的坑与解
案例一:德国制造企业的较真与妥协
去年有个做精密零件的德国WFOE,要在临港注销,把生产线迁到越南。员工老王,跟着企业干了8年,是个技术骨干,但注销前三个月突发腰椎间盘突出,请了长期病假。企业方一开始的想法很德国:病假是员工自己休的,没休的怎么算?我们按照德国总部规定,只支付已休病假工资,未休的不予补偿。老王不干了,找到我们招商部门,说我在公司8年,医疗期还有9个月(上海规定,5-10年工龄医疗期6-12个月,老王8年算9个月),现在公司注销,我的病假没地方休,总得给个说法吧?
我当时就带着企业的HR和法务,翻《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说,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条更明确: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疾病休假工资报酬;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但未休的病假,视为劳动者放弃休假权利,用人单位无需额外支付——等等,这里有个关键点!视为放弃的前提是员工主动放弃,而企业注销导致员工客观上无法休,这就不一样了。
我们跟企业方掰扯了三天:第一,老王是在医疗期内,企业注销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不是员工主动不休假;第二,未休病假相当于员工丧失了在医疗期内继续治疗并领取病假工资的机会,企业需要折价补偿。最后企业妥协了,按照老王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季度奖金,临港这边很多外企的奖金是按季度发的,都得算进去)的70%(老王的病假工资比例),乘以剩余医疗期天数(9个月),再扣除已支付的病假工资,补了老王8万多。德国老板后来跟我说:虽然比预想的多花点钱,但避免了仲裁,临港的招商服务让我们少走了很多弯路。说实话,当时我心里挺感慨的——外企不是不想合规,有时候是不知道怎么合规,咱们招商部门就得当好翻译官。
案例二:美国科技公司的侥幸与代价
前年有个做AI算法的美国WFOE,因为融资没到位,整个研发团队解散,注销时有个员工小李,刚怀孕3个月,入职3年,有2周病假没休(之前感冒请过一周,剩下的一周没来得及休)。企业HR一开始想蒙混过关,说小李的病假是在非医疗期内(3年工龄医疗期3个月),未休的病假工资按日工资100%支付就行,而且她已经怀孕了,我们给了N+1,别再折腾了。结果小李直接申请了劳动仲裁,理由是企业注销导致我无法休病假,且我处于孕期,应享受特殊保护。
这个案子麻烦在孕期这个敏感点。我们介入后,先查了小李的工资记录:她的日工资是800元(包含基本工资500元+项目补贴300元),未休病假1周,理论上应支付800元。但问题是,小李在仲裁时提出了额外要求:因为孕期身体不适,医生建议她增加产检次数,导致她需要更多休息时间,要求企业支付未休病假导致的额外医疗费用。这可就超出了常规病假工资的范畴了。
我们当时就犯嘀咕:孕期员工的权益保护是红线,但额外医疗费用能不能支持?后来咨询了临港新片区劳动仲裁院的老师,老师说:孕期员工的病假工资按正常标准支付,未休病假同样需要补偿;但额外医疗费用需要有医疗机构证明,且与未休病假有直接因果关系,否则很难支持。最后我们协调企业:除了N+1经济补偿,额外支付未休病假工资800元,并承担小李合理的产检交通费(凭发票报销),总共多花了不到2000块,但避免了仲裁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毕竟美国企业最在意合规记录,一旦上了劳动仲裁黑名单,以后在临港再招商就难了。事后企业的中国区负责人跟我说:我们总觉得‘孕期员工是麻烦’,现在才明白,‘麻烦’背后是对规则的尊重。
案例三:日本服务企业的疏忽与教训
有个做跨境电商运营的日本WFOE,疫情后业绩下滑,去年决定注销。员工小张,入职5年,长期病假(6个月)未休,更麻烦的是,病假期间公司一直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690元/月)支付病假工资,而小张的实际工资是1.2万元/月。小张找到我们时,情绪很激动:我在公司5年,平时加班加点是常事,现在公司注销了,连病假工资都按最低标准给,未休的病假更别提了!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是病假工资基数和未休病假支付标准。我们先核了小张的工资记录:她的应发工资包含基本工资4000元+绩效奖金6000元+交通补贴500元+餐补300元,合计1.2万元。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病假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小张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1.2万元,80%就是9600元,远高于最低工资,所以公司按最低工资支付病假工资,明显违法。
至于未休病假,小张的工龄5年,医疗期是6个月,她刚好请了6个月病假,属于医疗期内未休完的情况?不对,她是休完了6个月病假,但还有剩余医疗期吗?等一下,这里有个误区:医疗期是法律给予员工的治疗期,不是病假期。员工在医疗期内可以休病假,也可以不休(比如病好了),但企业注销时,只要员工在医疗期内,且未休的病假是因企业原因无法休,就需要补偿。小张的情况是:她休了6个月病假,刚好用完医疗期(5年工龄医疗期6个月),没有未休的病假?不对,她之前有2年没休过年假,但病假不一样——病假是需要时才能休,她没休是因为病了需要休,不是不想休。企业注销时,她的医疗期已经结束,没有未休的病假,但公司支付的病假工资基数不对,需要补足差额。
我们算了笔账:小张6个月的病假工资,应按9600元/月的80%(即7680元/月)支付,公司按2690元/月支付,差额是7680-2690=4990元/月,6个月合计29940元。再加上公司未支付的年假工资(小张有5年年假未休,应按3倍工资支付,5天×1.2万元/月÷21.75天×3≈8276元),总共需要补38216元。日本企业一开始还想拖,说小张的病假是自身原因,跟我们注销没关系,我们直接把《劳动合同法》和上海的工资支付办法甩过去,又找了临港新片区的人才服务局协调,最后企业乖乖把钱补了。事后我跟小张聊天,她说:其实我不是非要多少钱,就是觉得公司注销了,连个说法都没有,心里委屈。这话让我挺受触动的——咱们招商人不仅要帮企业落地,也要帮员工说话,毕竟,临港的营商环境,是企业和员工共同构成的。
临港招商视角:给WFOE的退出指南和避坑清单
做了这么多年招商,我发现很多WFOE在注销时,对未休病假工资的处理,要么是不知道要给,要么是不知道怎么给。结合咱们临港新片区的政策,我总结了几条避坑清单,给准备注销的外资企业参考:
第一,病假工资基数要算全。别只盯着基本工资,上海法院现在认的是应发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只要劳动合同里写了,或者企业实际支付的,都得算进去。比如临港很多外企有项目奖金,虽然不是每月固定发,但只要过去12个月有发放,就要平均到月里算基数。
第二,医疗期长度要查清。不同工龄,医疗期不一样:1-10年的,3-12个月;10-15年的,9-12个月;15-20年的,12-18个月;20年以上的,18-24个月。员工在医疗期内,企业不能随便解除合同,注销时也要优先处理医疗期内的病假问题。
第三,未休病假支付标准要分情况。医疗期内未休的病假,按日工资的300%支付(注意:是已付病假工资的差额,比如病假工资按70%发,未休的就补30%的差额);非医疗期内未休的病假,按日工资的100%支付。这个日工资的计算,是月应发工资÷21.75天。
第四,孕期、工伤等特殊员工要特殊对待。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员工,工伤员工,他们的权益保护是红线,企业注销时不仅要支付未休病假工资,还要考虑三期待遇、工伤医疗费等,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双倍赔偿或者行政处罚。咱们临港新片区现在有外资企业退出一站式服务,招商部门会联合人社、税务、法院,提前介入这些特殊员工的安置,建议企业别硬刚,走协商路子更省心。
说实话,很多纠纷,都是因为企业想省事,比如用一刀切的补偿方案,没考虑员工的特殊情况。咱们临港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外资企业进来时我们招商,出去时也得送到位,这样才能让更多企业愿意来、留得住、退得安心。
当效率遇上公平:临港外资企业退出的温度与尺度
企业注销要快,但员工权益要保;临港要优化营商环境,但不能以牺牲员工利益为代价。这几年,我们招商部门一直在推动外资企业退出一站式服务,从注销备案到员工安置,再到税务清算,全程陪跑。比如有个案子,企业想一周内注销,员工有15万元未休病假争议,我们协调人社部门提前介入,3天就达成了和解,企业顺利注销,员工拿到了钱,双方还一起吃了顿散伙饭,说以后临港有新项目,还来找你们。
处理这些案子,有时候会累到想骂娘——比如日本企业的较真,美国企业的侥幸,德国企业的死板,但看到员工拿到补偿时的笑容,或者企业老板说还是临港的服务靠谱,就觉得值。毕竟,咱们临港要打造的是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而营商环境的核心,就是人。外资企业带着技术和资本来到临港,又因各种原因离开时,我们如何让退出也成为一次对规则的尊重、对人的关怀?或许,这才是临港从政策洼地走向制度高地的关键一步。
最后想问大伙儿一个问题:当企业注销的效率与员工权益的公平发生碰撞时,我们作为招商人,究竟该站在哪一边?或者说,如何在临港这片开放创新的热土上,让外资企业的退出也能成为一次有温度的告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