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我干企业法务这行,快十年了,经手的注销案子没有一百也有八十。每次有老板跟我说我想把公司注销了,一了百了,我心里都咯噔一下——注销哪有那么简单?尤其是手里还有一堆没捋清的合同纠纷,简直就是给自己埋雷。我常跟人说,企业注销不是甩包袱,而是还债,该负的责任一分都不能少。<

企业注销,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劳动局注销公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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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见的坑,就是劳动合同纠纷。你想啊,公司要注销,员工肯定慌,怕拿不到工资、补偿金。我之前遇到过一个案子,是个餐饮老板老王,开了家小厨娘私房菜,疫情撑不下去了,想注销。他跟我说:账上就剩两万块了,员工工资还欠着十万呢,注销了不就没事了?我当时就急了:老王,你糊涂啊!员工工资是优先债权,公司注销清算不够,得你个人掏钱!结果呢?他没听我的,偷偷摸摸去办了注销,连个公告都没发。员工们发现工资没着落,直接集体仲裁,劳动局一查,公司已经注销了,清算组是他表弟,根本没通知员工。最后仲裁委判清算组(也就是他表弟)承担连带责任,老王不仅赔了工资,还被罚了款,里外里亏了更多。后来老王找我喝酒,直拍大腿:早知道听你的,也不至于这么折腾。

除了劳动纠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欠款也是重灾区。我印象特别深有个做建材的李总,公司注销前欠了供应商A公司20万货款,他想着反正公司注销了,A公司也找不到我。结果呢?A公司业务员偶然在地方报纸上看到了他们公司的注销公告,上面写着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A公司赶紧去申报,清算组却说早就过了诉讼时效,不认。A公司不干,直接起诉,法院判清算组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销公司,侵犯了债权人利益,判决李总及其股东在20万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李总当时就懵了:注销公告都发了,怎么还得我赔?我跟他解释:注销公告是给债权人机会申报,不是你的‘免责声明’。你明知有债务没还,还注销,就是恶意逃避责任。

这些案例都说明一个道理:企业注销前,合同纠纷就像地里的雷,你不排,早晚炸到自己。尤其是劳动合同纠纷,涉及的都是普通劳动者的生计,处理不好,不仅法律上吃亏,名声也臭了。

劳动局注销公告:不只是通知,更是救命稻草

说到注销公告,很多人觉得就是走个形式,发在报纸上没人看就行。大错特错!尤其是劳动局注销公告(现在一般和市场监管局一起发),对企业和员工来说,都是救命稻草。

先说说法律依据吧,《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这里的债权人,当然包括员工。劳动局注销公告,其实是把员工这个特殊债权人群体单独拎出来强调,因为员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信息不对称,更需要主动告知。

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是个科技公司智创科技,因为经营不善注销。清算组在报纸上发了公告,但没单独给员工发通知。有个员工小张,刚休完产假回来,公司就通知她公司注销了,你自谋生路吧,产假工资、生育津贴一分没给。小张找到我,我让她先去劳动局查注销公告,果然看到了,公告期45天。我告诉她:清算组没单独通知你,但公告发了,你就知道该去申报债权了。后来我们走仲裁,清算组抗辩说小张没申报债权,我们拿出公告报纸,证明小张作为员工,理应知道公司注销并申报。最后仲裁委支持了小张的诉求,清算组从公司剩余财产中优先支付了她的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

这个小张的案子,其实也反映了另一个问题:很多员工根本不知道注销公告这回事,更不知道自己可以去申报债权。所以作为企业方,注销公告不仅要发,最好还能通过公司内部群、邮件、书面通知等方式,单独告知员工,尤其是那些可能有特殊诉求的(比如孕期、产期、哺乳期员工),避免后续纠纷。而作为员工,如果突然发现公司要注销,一定要主动去查当地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市场监管局官网,看看有没有注销公告,公告期多久,别错过了申报时间。

说到这里,我就忍不住想吐槽一下现在注销公告的发布渠道。很多地方还停留在报纸公告,现在年轻人谁还天天看报纸啊?我之前建议过一个客户,除了报纸,还在公司公众号、员工群里发了注销公告,结果有个供应商的业务员刷到了公众号,及时申报了债权,避免了后续诉讼。所以啊,注销公告的发布渠道,是不是也应该与时俱进?多平台同步,让更多人看到,这才是真正的程序正义嘛。

实操指南:注销时处理合同纠纷的避坑技巧

讲了这么多案例和理论,到底怎么实操?结合我这十年的经验,给大家总结几个避坑技巧,尤其是针对劳动合同纠纷和劳动局注销公告这块。

第一,清算组要真清算,别走过场。很多老板觉得清算组就是自己人,随便找亲戚朋友挂个名就行。大错特错!清算组有法定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尤其是劳动合同纠纷,清算组必须主动梳理:欠了多少员工工资?有没有未休年假补偿?有没有工伤赔偿?这些都要优先从公司财产中支付。我之前见过一个老板,清算组是他老婆,把公司账上100万合法转移到自己账户,结果员工仲裁时,法院判决股东在转移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老板老婆气的直哭:钱都在我这,还得我还?

第二,注销公告要广而告之,别偷偷摸摸。前面说了,公告是法定程序,也是保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关键。对于员工,最好能单独发书面通知(比如邮寄到员工户籍地址或最后劳动合同地址),保留好邮寄凭证;对于外部债权人,除了报纸,还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官网、行业平台同步发布。记得公告期要满45天,别急着去办注销手续,万一有员工或债权人没看到,后续麻烦就大了。

第三,员工补偿要算清楚,别想当然。劳动合同纠纷里,最容易出问题的就是经济补偿金。很多老板觉得N+1太贵,想少给甚至不给。我劝你千万别这么干!劳动仲裁一裁两审,耗时耗力,最后该赔的一分不少,还可能加付赔偿金。我之前帮一个餐饮公司做注销清算,梳理出12个员工,工龄从1年到8年不等,我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足额支付,员工们拿了钱,还写了无异议证明,公司顺利注销,双方都省心。所以啊,别跟法律对着干,该算的账算清楚,才能好聚好散。

第四,证据要留好,别口头承诺。注销过程中,所有协商过程最好有书面记录。比如和员工谈补偿,要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写清楚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双方再无纠纷;和供应商谈债务清偿,要签《还款协议》,约定分期付款计划。我见过一个老板,口头跟员工说注销后给你打钱,结果员工没拿到钱,老板说我说的是注销后一年内打,员工说你当时说的是注销后一个月,最后因为没有书面证据,仲裁委只能按公司注销时的财产状况处理,员工只拿到了一小部分钱。

说实话,企业注销就像打扫战场,仗打完了,该清理的垃圾要清理,该安抚的伤员要安抚。合同纠纷不是麻烦,而是责任,负起责任,才能走得长远。我常说,好的注销不是消失,而是体面地离开。那些注销时甩下烂摊子的企业,看似占了便宜,实则失去了信誉,以后想东山再起,谁还敢跟你合作?

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当企业注销的公告出现在报纸上,那些被遗忘的债权人,究竟是该怪企业的疏忽,还是自己的不作为?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又该如何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找到那个平衡点?这或许,是每个企业人都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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