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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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三点,阳光透过百叶窗洒在深色木桌上,桌上放着三杯冒着热气的美式咖啡和一叠便签纸。访谈间里很安静,只有偶尔的翻页声和窗外传来的轻微车流声。本次访谈围绕影视制作公司合同注销时的合同终止处理展开,我们邀请到三位不同领域的从业者,从法律、行业实践和创作者视角共同探讨这一复杂议题。
访谈对象
- 李明:某知名律所娱乐法团队合伙人,专注影视合同纠纷处理15年,语言严谨,逻辑清晰,善用法律术语但总能通俗解释。
- 张伟:影视制作公司光影时代创始人兼制片人,从业20年,参与过《山海情》《觉醒年代》等剧集制作,说话直白带点江湖气,常以案例说话。
- 林晓:独立导演,曾因项目合同终止陷入纠纷,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语言感性,注重创作者权益保护。
访谈实录
访谈者:今天想请三位聊聊影视制作公司注销时,合同终止的处理问题。先从最基础的开始:当影视公司决定注销,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该怎么处理?这和普通合同终止有区别吗?
李明(律师):这个问题得分两层看。公司注销本身就是主体消灭,根据《公司法》,注销前必须成立清算组,通知所有债权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属于未了结债权债务,必须纳入清算范围。和普通合同终止的区别在于,普通终止可能是双方协商、单方解除或约定到期,而注销导致的终止是因主体消灭而终止,核心是清算——怎么算清楚钱、权、责。
张伟(制片人):对,我们公司前年注销过一家子公司,就是因为有个网剧拍到一半,投资方跑路了。当时清算组头大的就是:演员的尾款、后期公司的费用、甚至群演的盒饭钱,一堆烂账。普通合同终止可能赔点钱就完了,注销这事,简直是算总账,每个环节都不能漏,不然股东要担责。
访谈者:清算组具体要做什么?比如,合同里写了任何一方可提前30天通知解除,这种条款在注销时还适用吗?
李明:清算组的职责是清理公司财产、处理未了结业务、清缴税款、通知公告债权人。至于合同里的解除条款,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约定解除权,比如投资方未按时出资,制作方可解除合同,那清算组可以依据这个条款解除;但如果是任意解除权,比如任何一方可提前30天通知解除,这种条款在注销时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因为公司注销是客观原因,不是主观想违约,所以法院可能会更倾向于公平原则处理,而不是直接按条款赔钱。
张伟:打断一下,李律说的显失公平我深有体会。我们之前有个动画项目,合同里写制作方单方解除需赔偿项目总预算30%的违约金。结果公司资金链断裂要注销,清算组想按这个条款赔,结果后期公司直接起诉,说你们注销是自身原因,凭什么让我承担这么高的违约金?最后法院判了,按实际损失赔偿,只赔了15%。所以啊,注销时不能死磕合同条款,得看实际损失和过错程度。
访谈者:那如果合同里没写终止条款,或者条款模糊,清算组该怎么处理?比如,一个拍摄了一半的剧集,版权归属怎么算?
李明:这就需要用到《民法典》的合同解除规则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清算组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比如公司注销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不是双方的主观过错,而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后,要根据恢复原状原则处理:已经支付的费用,对方要退还;已经完成的工作,比如拍好的素材,要协商作价,或者按约定归属。
林晓(导演):说到素材归属,我太有发言权了!我之前有个电影项目,拍到60%,投资方突然说没钱了,公司后来注销。清算组把素材打包说要卖掉抵债,我直接炸了——那些镜头里有我的构思、演员的表演,怎么能随便卖?后来我找了律师,按《著作权法》,素材的著作权应该是合作创作,投资方和制作方共有,但我是导演,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最后清算组把素材封存,等我找到新投资方才继续用。
访谈者:林导演提到著作权,这确实是影视合同的核心。那在注销时,知识产权(比如剧本、成片、衍生权)怎么处理才算合规?
李明:知识产权处理必须权属清晰。首先看合同约定:剧本是委托创作还是职务作品?成片的著作权归制作方还是投资方?衍生权(游戏、周边)是怎么分割的?如果合同没写,就按《著作权法》来——比如剧本是委托创作,著作权归委托方(通常是制作公司或投资方);如果是职务作品,编剧享有署名权,公司享有其他著作权。清算组在处理时,必须把这些权属理清楚,不能一卖了之,否则后续会有无穷的纠纷。
张伟:补充一点,实践中很多小公司签合同很草率,比如剧本只写了剧本版权归制作公司,但没写编剧享有最终修改权,结果注销时编剧跳出来说你们改的版本我没署名,不能算数。所以啊,注销前清算组一定要把所有知识产权的权属、收益、限制都捋一遍,最好找律师做个《知识产权清单》,不然后患无穷。
访谈者:那如果合同另一方不配合清算,比如拒绝接收素材、不承认债务,清算组该怎么办?
李明:这就涉及到通知义务和证据保全了。根据《公司法》,清算组必须书面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公告未知债权人。如果对方不配合,清算组可以提存——比如把应付的钱存在公证处,把素材存在第三方仓库,然后书面通知对方来取。如果对方还是不来,清算组就可以完成清算程序,公司正常注销。对方再主张权利,就只能找清算组成员追责了——所以清算组成员一定要尽到审慎义务,保留好所有通知、提存的证据。
张伟:对,我们子公司注销时就遇到过这种老赖供应商。他们拿了30万预付款,但只提供了10万的设备,清算组让他们退钱,他们说设备已经用了,不能退。后来我们找了评估机构,把设备折价15万,剩下的15万提存到公证处,又发了三次书面通知,他们才来拿钱。要是没这些证据,我们股东可能就要被起诉了。
访谈者:林导演,您之前维权时,是不是也遇到过类似对方不配合的情况?
林晓:可不是嘛!我那个项目,清算组一开始说素材没价值,直接扔了吧,我急得差点报警。后来我找了律师,发了律师函,说素材是我的创作成果,你们无权处置,他们才同意封存。其实很多小公司注销时,根本没精力处理这些细枝末节,觉得反正公司都没了,谁还来闹,但创作者的权益就在这些细枝末节里。
访谈者:从行业角度看,影视制作公司注销时,合同终止最容易出现哪些风险?怎么提前规避?
张伟:风险太多了,我总结几个高频雷区:一是口头协议没留证据,比如和演员说拍完这场戏就结尾款,结果没签书面确认,注销时对方不认;二是混同资金,公司账户和股东账户混用,清算时算不清哪些是公款哪些是私款,容易涉嫌抽逃出资;三是对外担保没披露,有些公司会给投资方或合作方提供担保,注销时没说,结果被连带追责。
规避的话,就四个字:规范管理。合同要写清楚,每一笔钱要走公账,定期做财务审计。哪怕是小项目,也得有拍摄确认单费用结算单,不然注销时就是死无对证。
李明:张总说的很实在。从法律角度,还要强调程序正义。比如清算组的组成要合法,不能是股东自己说了算;通知债权人要书面+公告,不能用微信口头说;清算报告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不能自己拍脑袋算。这些程序做到位,即使后续有纠纷,清算组成员也能免责。
访谈者:最后一个问题,如果影视公司注销后,原合同的权利人发现权益受损,还能维权吗?向谁主张?
李明:能维权,但要看注销时的清算是否合规。如果清算组依法通知了债权人、处理了未了结业务,那么公司注销后,主体资格消灭,权利人不能再起诉公司;但如果清算组未通知债权人或恶意处置财产,权利人可以起诉清算组成员,要求他们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比如把公司资产转移给自己,那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林晓:我最后那个案子就是这样。公司注销后,我找不到清算组,后来查工商档案,发现清算报告里根本没有我的名字——我是债权人,他们居然没通知我!最后我起诉了清算组的三个股东,法院判他们连带赔偿我20万。所以啊,创作者们一定要留心,如果合作的公司注销了,自己去工商局查一下清算报告,看看有没有自己的名字,没有的话赶紧维权!
访谈后总结
三个小时的访谈下来,影视制作公司合同注销时的合同终止问题,远比想象中复杂。从李明的法律解析到张伟的实战经验,再到林晓的维权故事,我们看到:这一过程不仅是算账,更是对法律合规、行业规范和契约精神的考验。
影视行业的特殊性在于——它既是商业活动,也是创作过程;合同标的既有金钱,也有无形的知识产权和心血。当公司注销这一终点来临时,唯有尊重规则、厘清权责、平衡各方利益,才能让终止体面,让纠纷最小化。
对从业者而言,规范合同管理、保留履约证据、重视清算程序,是避免注销之痛的最好疫苗;对创作者而言,了解自身权利、敢于发声维权,是保护创作成果的最后一道防线。毕竟,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每一个环节的守规矩与讲良心。
(全文完,约4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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