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在法律服务圈混了十几年,经手的分公司注销纠纷没有一百也有八十,但每次遇到租赁纠纷调解协议履行地点这个问题,还是得掰扯半天。这事儿看似简单,里面弯弯绕绕可多了——分公司注销了,原来的租赁合同没结清,双方签了调解协议,结果履行时扯皮:房东说你得来我这儿当面给钱,总公司说我凭什么跑你那儿?打款不就行了?最后闹到法院,光履行地就能扯半年。<
今天我就以一个过来人的身份,跟大家聊聊这事儿。不拽法条,就讲点我碰过的真实案例,还有这些年总结出来的避坑指南。毕竟,咱们做实务的,不是写论文,得解决问题,对吧?
分公司注销了,调解协议的主体到底是谁?
先抛个问题:分公司注销了,原来分公司签的租赁合同,还有后来签的调解协议,到底算谁的债?是分公司自己的,还是总公司的?
很多人第一反应:分公司注销了,那责任肯定总公司担啊!这话没错,但关键是怎么担。我之前接过一个案子,特别典型。
A公司在某省会城市有个分公司,租了王老板一个商铺做门店。后来分公司经营不善,A公司总公司发了个通知,说分公司即日起停止运营,所有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接。王老板一看,行,那找总公司要钱吧。结果总公司说:可以,但你得先跟我们签个调解协议,把欠的租金、违约金算清楚,还有以后怎么付。
王老板急着收钱,就签了。调解协议里写:A公司总公司于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期租金至王老板指定账户,逾期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但协议里没写履行地点——到底是把钱打王老板账户就算履行,还是得派人去王老板店里当面给?
刚开始几个月还行,A公司都按时打款。后来王老板跟A公司闹别扭,说A公司有一次迟了两天,违约金得按协议算。A公司不干了,说:我们打款到你账户,银行到账就算履行完成,你凭什么说我们违约?而且就算违约,履行地是我们总公司所在地,你告我们得来我们这儿打官司,多麻烦!
王老板懵了:协议没写履行地,A公司又在外地,难道真要跑过去起诉?最后找到我,我一查,发现更麻烦的:A公司分公司注销时,清算报告里写已无未结清债务,但王老板的租金还没结清。这下王老板更慌了:他们分公司注销时说债务清完了,现在总公司又赖账,我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我当时就跟王老板说:别慌,核心就两点:第一,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承接债务是有效的,调解协议没问题;第二,履行地点没约定,就得按法律规定来。
后来我们帮王老板起诉,法院最终认定:调解协议没约定履行地点,接受货币一方(也就是王老板)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王老板在省会城市,所以他在当地就能起诉,不用跑A公司总公司所在地。至于违约金,因为A公司确实迟延付款,按协议约定支付了违约金。
这个案子给我的教训是: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承接债务没问题,但调解协议里履行地点千万不能含糊。很多时候,咱们签协议时觉得反正都是打款,写不写无所谓,真出了问题,这点无所谓就能拖垮你。
调解协议履行地点的三大坑,我见过太多人栽跟头
做了这么多年案子,我发现关于履行地点,最容易出问题的就三个地方。今天给大家掰开揉碎了讲,尤其是分公司注销的情况,更要注意。
第一个坑:以为分公司原所在地就是履行地。
我之前接过一个B公司的案子。B公司分公司在苏州租了厂房,后来分公司注销,总公司和房东签了调解协议,约定总公司一次性支付欠租80万元,于协议签订后30日内付清。协议里没写履行地点,房东也没多想。
结果30天后,总公司直接把钱打到了房东的个人银行卡,房东收了钱。但过了两个月,房然反悔,说:钱是收到了,但你们总公司没派人到苏州来当面给,属于违约!我得按日万分之五算违约金!
我当时就纳闷了:钱都收了,怎么还违约?后来一问才知道,房东和总公司之前有过节,他就是想找茬。更麻烦的是,调解协议是总公司和房东签的,分公司已经注销了,房东现在非说履行地是苏州分公司原所在地,总公司必须派人过来给钱,不然就算没履行。
最后这案子闹到法院,法院的判决很明确: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是总公司和房东,不是分公司了。履行地点没约定,接受货币一方(房东)所在地是履行地,但房东已经收了钱,实际履行已经完成,不存在违约。至于派人过来给钱这种要求,既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这个案子让我明白:分公司注销后,调解协议的履行地,跟分公司原所在地没关系了,除非协议里明确约定在分公司原所在地履行。不然,就得按总公司和房东(也就是调解协议的双方)所在地来定。
第二个坑:把实际履行地和约定履行地搞混。
C公司分公司在杭州租了写字楼,后来分公司注销,总公司和房东签调解协议,约定每月5日前支付租金至房东指定账户。一开始几个月都正常,后来房东换了账户,但没通知总公司。总公司还是按老账户打款,房东没收到,就说总公司违约,要求支付违约金。
总公司说:我们按协议约定打款了,是你自己没换账户,凭什么我们违约?房东说:协议里写的是‘支付至房东指定账户’,但你没确认新账户,所以履行地没完成!
这案子最后调解解决了,但中间关于履行地的扯皮,让我印象深刻。其实这里的关键是:协议里约定了支付至房东指定账户,这就是约定履行地——只要把钱打到了协议指定的账户(无论是不是新账户),就算履行完成。房东没及时通知账户变更,是他的责任,不是总公司的。
但现实中,很多人会混淆实际打款账户和约定账户。比如协议写打A账户,后来房东说打B账户,总公司打了A账户,房东说不对,你得打B账户才算履行,这就是典型的把实际履行地当成了约定履行地。签调解协议时,一定要把支付账户写清楚,最好写房东指定的以下账户(账号、户名、开户行),避免后续争议。
第三个坑:忽略管辖权和履行地的关联。
很多人觉得履行地点就是个给钱的地方,跟打官司没关系。大错特错!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管辖法院——如果约定了履行地点,发生纠纷后,原告可以在履行地法院起诉;没约定,就看接受货币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所在地等法律规定。
我之前有个案子,D公司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和房东签调解协议,约定总公司支付欠租100万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协议里没写履行地点,也没写管辖法院。结果D公司没按时付款,房东想起诉,问我:我是去D公司总公司所在地告,还是去我这边告?
我当时就查了法律规定:调解协议没约定履行地点,接受货币一方(房东)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房东可以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后来我们帮房东在他当地法院立案,D公司总公司那边的人收到传票才急了:怎么我们这边法院不管?
你看,履行地点没约定,直接影响到去哪儿打官司,甚至影响到能不能顺利立案。尤其是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和房东可能不在一个城市,这点就更重要了——谁也不想为了个官司,满世界跑吧?
给同行的建议:签调解协议时,这几点务必写清楚
说了这么多案例,其实核心就一句话:分公司注销后的租赁纠纷调解协议,履行地点必须明确!不然,后患无穷。
结合我这些年的经验,给大家总结几个实操建议:
第一,调解协议里一定要有履行地点条款。怎么写?最简单的是支付至甲方(房东)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户名XXX,账号XXX,开户行XXX。这样,只要钱打进去,就算履行完成,扯皮都没地方扯。
如果不想写账户,想写现金支付,那也得明确支付地点为甲方(房东)所在地(或乙方总公司所在地)。比如:乙方(总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将当期租金现金支付至甲方(房东)位于XX市XX区的经营场所。这样履行地点就明确了。
第二,分公司注销前,最好把所有租赁纠纷一次性清理完。很多公司觉得分公司注销了,总公司再说,结果注销后总公司不认账,或者拖着不解决。其实,分公司注销时,清算组应该通知所有债权人,包括房东,这时候把调解协议签了,明确履行地点和方式,最省事。
我之前有个客户,就是在分公司注销前,把欠房东的租金、违约金、甚至后续的租赁保证金,都通过调解协议一次性算清楚了,还写了履行地点为总公司所在地,支付至房东指定账户。后来总公司换了老板,新老板想赖账,但因为有这份协议,房东直接去总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顺利拿回了钱。
第三,遇到争议别怕,先看协议,再看法律规定。如果协议里没写履行地点,别慌,法律规定很明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又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如果调解协议没写履行地点,你就看谁是接受货币一方——房东收钱,那就是房东所在地;总公司付钱,那就是总公司所在地?不对!这里要注意,接受货币一方是指合同义务中需要接受货币的一方,在租赁纠纷调解协议里,通常是房东(接受租金),所以履行地一般是房东所在地。除非协议里明确总公司是接受货币的一方(比如房东补偿总公司),那才是总公司所在地。
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咱们做法律服务的,经常强调细节决定成败,但在签调解协议时,有多少人会真的把履行地点当成一个核心条款来写?很多时候,咱们可能觉得反正都是打款,写不写无所谓,或者客户急着签,先签了再说。但现实是,恰恰是这些无所谓的细节,在纠纷发生时,会成为决定胜负的关键。
当分公司注销成为常态,租赁纠纷调解越来越常见,我们是不是应该重新审视履行地点在合同中的分量?它到底是个技术条款,还是决定纠纷能否顺利解决的关键钥匙?这个问题,值得每个同行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