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场景 <

担保责任未解除,公司注销是否需要注销公司清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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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阳光透过百叶窗洒在深色木桌上,茶几上放着三杯冒着热气的茶。访谈者小林(财经媒体记者)坐在中间,左侧是李律师(公司法律专家),右侧是王姐(企业法务从业者),对面是张总(曾因注销公司陷入担保纠纷的企业负责人)。

访谈对象

- 李律师:40岁,某知名律公司合伙人,专注公司法领域15年,语言严谨,逻辑清晰,常引用法条。

- 王姐:50岁,某制造公司法务总监,20年企业实务经验,说话直白带点南方口音,爱用说白了我们之前遇到等口头禅。

- 张总:45岁,前科技公司创始人,公司注销后因未解除担保被债权人起诉,语言朴实,常带当时真不懂吃了大亏等感慨。

访谈对话

小林(开场):今天想和大家聊一个具体问题——如果公司有没解除的担保责任,注销时是否需要清算记录?这个问题看似专业,但很多企业可能没意识到其中的风险。先请李律师从法律角度解释下,什么是公司清算记录?它和公司注销是什么关系?

李律师(推了推眼镜):清算记录,简单说就是公司注销前清理家底的书面证明。根据《公司法》第185条,公司解散后必须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剩余财产,整个过程都要形成书面记录,包括清算组备案通知书、债权债务公告、清算报告等。这些记录是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的必备材料——没有它,公司根本注销不了。本质上,清算记录是公司合法退出的体检报告,证明债务已处理完毕,否则就是带病注销。

小林:那如果公司有未到期的担保责任,这种债务算不算需要清理的范围?清算记录里必须体现吗?

李律师:必须体现。担保责任是或有债务,但法律上属于公司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681条明确,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债务未消灭,担保责任不解除。清算组在清理债务时,必须主动核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无论是为股东、关联方还是第三方提供担保,只要没到期、没解除,都属于未了结债务,必须在清算报告中披露,并制定清偿方案。否则,清算组要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90条)。

王姐(插话):李律师说得对,我们之前注销子公司时,就吃过这个亏!当时子公司给一家关联公司做了500万担保,快到期时关联公司说资金周转一下,晚点还,我们法务觉得都是自己人,就没在清算报告里写。结果注销半年后,债权人直接起诉我们母公司,说清算时没告知担保责任,股东要担责。最后赔了300万,还上了当地工商局的失信名单。说白了,别管是不是自己人,担保责任就是定时,清算记录里不写,等于埋雷。

小林(追问):王姐提到股东要担责,这是不是说,如果清算记录没体现担保责任,公司注销了,股东还能被追责?

李律师:是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或者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登记,导致债权人未获清偿的,债权人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关键是虚假清算——如果清算报告没披露担保责任,就属于未全面清理债务,相当于欺骗登记机关。实践中,很多企业以为注销了就没事,但债权人只要能证明当时担保责任未解除,就能起诉股东,甚至清算组成员。

张总(突然叹气): 我就是活生生的例子!5年前我开了家贸易公司,给朋友的公司做了200万担保,后来朋友公司倒闭,担保责任就落在我头上。当时我想着公司注销了,债务跟我没关系,找代理公司办注销,他们根本没问担保的事,直接做了清算报告,工商局也给批了。结果去年,债权人直接把我告了,法院说清算报告没披露担保,你作为股东要连带清偿。现在房子都被查封了,肠子都悔青了……(停顿)当时要是知道清算记录必须写担保,也不至于这样。

小林:张总的情况很典型。那反过来想,如果清算记录里如实写了担保责任,但公司确实没钱还,注销后债权人还能找股东吗?

李律师:这要看清算程序是否合法。如果清算组在报告中如实披露了担保责任,并已书面通知债权人(根据《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公告),即使公司没钱清偿,债权人也只能就未清偿部分向担保人追偿,不能再找股东——因为股东的责任已清算完毕。但关键是如实披露+程序合规,缺一不可。

王姐:对,我们去年帮一家客户注销,有个300万的担保快到期了,客户也想赖掉。我们坚持在清算报告里写清楚,还把债权人请到公司,当面签了《债务确认书》,约定公司注销后,由股东个人继续履行担保。虽然股东多掏了钱,但至少没被起诉。现在很多工商局会联网查企业的经营异常和担保信息,如果有未解除担保,系统会直接卡注销——别想着蒙混过关,现在查得严着呢!

小林:说到实务操作,王姐您能具体讲讲,清算记录里体现担保责任到底要写哪些内容?是简单提一句,还是需要详细说明?

王姐:必须详细!我们现在的清算报告里,专门有一章对外担保情况,要写清楚:被担保人是谁、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主债务履行情况、是否已到期、是否需要立即清偿。如果担保还没到期,还要写清偿方案——比如是用公司剩余财产还,还是股东个人承担。最好附上担保合同复印件、债权人书面确认函,这样工商局审核才通过。上次有个客户,清算报告里只写了有一笔担保,结果被打回来重做,说信息不完整,无法判断债务是否处理完毕。

张总(急切地问): 王姐,那我当时要是……要是让代理公司在清算报告里写上这笔担保,是不是就不用赔了?

王姐:也不一定。关键是看你能不能清偿。如果公司注销时还有财产,优先拿去还担保债;如果没钱,你得跟债权人谈,比如我用个人财产还你一半,剩下的你放弃。但你当时直接注销,相当于没给债权人留任何活路,法院肯定要判你担责。

小林:看来核心问题是清算记录是否如实反映了担保责任的清理情况。那从法律风险看,企业注销时最容易踩的坑是什么?

李律师:两个大坑:一是故意隐瞒,觉得担保责任别人不会追究,结果债权人找上门;二是程序遗漏,比如只公告了,没单独通知债权人,或者清算报告里根本没提担保。实践中,很多企业混淆注销和免责——公司注销只是法人资格消灭,不代表债务消灭,更不代表股东免责。清算记录就是免责的护身符,没有它,或者它有瑕疵,股东就要背锅。

张总(苦笑): 护身符?我当时都不知道有这么个东西,代理公司也没说,就让我签字盖章……现在想想,真是无知者无畏。要是早知道这些,我肯定不会那么草率注销。

小林:那如果企业现在有未解除的担保,想注销,应该怎么操作才能合规?

王姐:三步走:第一,先把所有担保列个清单,挨个查是否到期、是否需要立即履行;第二,能还的赶紧还,不能还的跟债权人谈,签《债务处理协议》;第三,清算报告里详细写清楚每笔担保的处理情况,附上相关证据。别怕麻烦,现在麻烦一点,比以后被起诉强一百倍。我们有个客户,为了注销,跑了三趟债权人那里,最后把担保债务转给了股东个人,虽然折腾,但至少安全。

李律师(补充): 还要注意一个时间点。根据《公司法》,公司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但担保责任属于已存在的义务,必须处理。如果担保还没到期,但公司有剩余财产,建议提前清偿——因为一旦注销,公司财产没了,债权人只能找股东,股东的责任反而更大。

小林(总结提问): 用一句话担保责任未解除时,公司注销是否需要清算记录?如果需要,它的核心作用是什么?

李律师:必须需要。核心作用是证明债务已依法清理,是企业合法退出的凭证,也是股东有限责任的边界——清算记录没问题,股东才不用背锅;有问题,股东就要连坐。

王姐:对!简单说,清算记录就是债务清单,没写清楚担保,就等于没还钱就要关门,法律上不允许。

张总(用力点头): 我用血泪教训告诉大家:注销公司前,先把担保责任捋清楚,清算报告里老老实实写!不然,后悔都来不及!

访谈后总结

这场对话揭开了企业注销中一个常被忽视的隐形雷区:担保责任未解除时,清算记录不仅是工商流程的敲门砖,更是股东责任的防火墙。李律师从法律逻辑拆解了清算记录的法定意义,王姐用实务案例警示了隐瞒担保的后果,张总的亲身经历则让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触目惊心。

正如李律师所言,公司注销不是一销了之,而是债务清理的终局程序。担保责任作为法定义务,必须在清算中如实披露、妥善处理,否则股东可能面临有限责任破灭的风险。对创业者和企业法务而言,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审慎——在启动注销前,全面核查对外担保,与债权人充分沟通,让清算记录真正成为企业干净退出的证明。毕竟,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保护试图逃避债务的聪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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