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清算台:当高污染企业注销时,我们该如何安放那些被污染的劳动契约?<
凌晨两点的办公室,空调出风口嗡嗡作响,我盯着电脑屏幕上那份《化工企业注销清算报告》,第58页的员工安置方案被我反复修改了七遍。红笔圈出的经济补偿金按N+1标准计算旁边,潦草地写着一句:那十年接触苯乙烯的老张,他的肺怎么办?
三个月前,我作为财税顾问参与了这家中型化工厂的注销项目。厂区外的河沟曾泛着诡异的荧光色,车间里的工人常年戴着活性炭口罩——这些细节在财务报表里只是环保费用科目下的冰冷的数字,直到离职谈判那天,老张攥着2018年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找到我,报告结论栏疑似职业性轻度中毒的印章旁,医生手写了建议脱离接触岗位,定期复查。他布满老茧的手指戳着报告:李会计,厂子要没了,这复查费谁出?以后真查出病来,找谁要去?
那一刻,我突然意识到,高污染企业的注销劳动流程,从来不是N+1就能画上的句号。它像一枚被污染的,一面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义务,另一面是那些被环境风险侵蚀的劳动权益,在清算的尘埃里,闪烁着刺眼的光。
一、被简化的问题:当劳动流程沦为清算清单上的复选框
最初接触这个项目时,我对劳动流程的理解,还停留在财税实务操作的惯性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先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再清偿税款和公司债务。这些法条像一把精准的尺,量出了合法的边界:列出员工名单、核算工龄、计算补偿金、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只要清单上的复选框全部打钩,劳动流程就算完成。
我曾一度认为,这就是专业性的体现:在法律框架内,用最效率的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让企业干净地退出市场。直到那天,人力资源部小王把《员工安置方案》初稿发给我,附件里是37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统一模板的解除原因栏写着公司经营期限届满解散,没有一个人提及职业健康或环境风险。
这些工人都在苯乙烯车间干了八年以上,小王在电话里叹气,按方案,每个人能拿四万块补偿金。但你知道去年厂里偷偷做的内部体检,有12个人的肺功能指标异常,他们不敢声张,怕拿不到补偿。
我突然想起读过的《污染与赔偿》里的一句话:工业污染的伤害是延迟的,而企业注销,就是拆除引信的人。传统劳动流程的合法合规,本质上是用经济补偿买断了劳动者未来的索赔权,却把留在了社会系统里。当企业以解散为名逃避环境责任时,那些被污染的劳动契约,真的能通过金钱清算吗?
二、矛盾的漩涡:在效率优先与负债之间拉扯
接下来的两周,我陷入了一种撕裂感。作为财税人员,我的核心职责是确保清算程序合法、财产分配合规,这意味着我必须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清偿顺序:职工债权(工资、社保、补偿金)→ 税款→ 普通债权。而环境健康补偿,既不在法定职工债权范围内,也不在普通债权之列——它更像一笔道德负债,法律没要求,但良心过不去。
我曾试图说服清算组组长(厂里的老厂长)增设环境健康专项基金,他夹着烟的手指在桌面上敲了敲:李会计,你知道现在银行账户里剩多少钱吗?够付工人补偿金就不错了。环保局罚了300万,河道清淤又花了200万,再搞什么专项基金,工人明天就得去闹市局。
这话像一盆冷水浇下来。是啊,高污染企业注销,往往伴随着沉重的环境负债,财务上早已资不抵债。在保工人补偿金和保环境健康之间,似乎是一道非此即彼的选择题。但转念一想,如果连工人的健康风险都不愿承担,所谓的职工债权优先,是不是也成了一种虚伪的优先?
更让我矛盾的是,法律并非完全空白。《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这意味着,当企业注销后,环境健康的风险最终会转嫁给政府和社会。作为清算的直接参与者,我们难道没有责任提前埋单,而不是把问题推给民政部门的救助窗口?
那几天,我翻遍了《企业环境责任研究》里的案例,看到某化工厂破产时,法院从清算财产中划拨了5%作为环境健康准备金,用于未来可能出现的职业病赔偿。这个判决让我看到了一丝光亮——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规定,但通过意思自治,清算组完全可以预留部分资金,履行负债。
三、破局的尝试:当劳动流程成为环境责任的第一道防线
经过反复思考,我逐渐意识到:高污染企业的注销劳动流程,不能仅仅停留在解除合同、支付补偿的层面,它必须成为环境风险转移的防火墙,成为劳动者权益的最后保险杠。在提交给清算组的《补充建议》里,我提出了三个非法定但必要的方案:
第一,强制职业健康复查与建档。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由企业出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有接触污染物的员工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并明确告知员工未来五年内,若确诊与工作环境相关的职业病,可凭档案向清算组预留的专项基金索赔。虽然这会增加清算成本,但比让员工带着健康定时离开,社会成本更低。
第二,在清算财产中优先提取环境健康补偿金。参考《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在职工债权之后、税款之前,增设环境健康补偿金科目,按员工工龄和接触污染物的程度,预留每人1-2万元的专项资金。这笔资金由第三方监管,专款专用,未来用于职业病患者的医疗补助。我查阅了某环保NGO的报告,提到预留1-2万元/人的环境健康基金,可覆盖80%早期职业病患者的初期治疗费用,这个数据让我更有底气。
第三,引入环境健康告知承诺制度。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增加条款,明确企业已告知员工工作环境中的污染物种类、潜在健康风险,并承诺若员工未来确诊相关职业病,其继承人可通过法定程序向专项基金索赔。这既是对员工的尊重,也是对企业自身责任的最后一次厘清。
当我把这些建议提交时,清算组内部爆发了激烈的争论。法务部认为增设非法定科目可能引发其他债权人效仿,财务部担心预留资金会导致现金流断裂,倒是老厂长沉默了很久,说:当年招这些工人,是让他们‘拿健康换饭吃’,现在厂子没了,总不能让他们‘拿健康换绝望吧?’最终,方案以自愿协商的方式通过了:从剩余财产中提取了30万元作为环境健康补偿金,为37名员工建立了健康档案,并承诺未来五年内若出现职业病,由基金承担60%的医疗费用。
签字那天,老张握着我的手,手心全是汗:李会计,这钱不多,但厂子没把我们当‘甩包袱的’,值了。
四、未解的困惑:当合法与合理之间,还隔着多少个老张?
项目结束后,我常常想起老张离开时的背影。他佝偻着背,像一株被风雨压弯的稻谷,但至少,他手里多了一份健康档案,多了一份未来或许有希望的可能。但我知道,这个案例里的圆满,其实充满了偶然——如果不是老厂长的良知,如果不是我多管闲事,这笔环境健康补偿金很可能不会出现。
这让我开始反思:高污染企业注销的劳动流程,为什么总是要在合法与合理之间挣扎?《劳动合同法》制定于2008年,彼时环境污染尚未成为劳动权益的核心议题,法律条文自然无法覆盖这种新型风险。但时代在变,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成为共识,当职业健康问题日益凸显,我们是否应该推动法律修订,将环境健康权益明确纳入职工债权?或者,至少在《公司法》清算程序中,增设环境责任预留资金的强制性条款?
另一个困惑是:如何平衡企业退出效率与劳动者权益保障?高污染企业往往背负巨额环境负债,清算周期越长,工人拿不到补偿金的风险越高。但如果为了效率而牺牲环境健康保障,又是否另一种形式的不正义?在老张们的生存权与健康权之间,我们是否真的必须做选择?
最近读《正义论》,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或许,高污染企业注销的劳动流程,需要的不仅仅是合法的真理,更需要正义的德性——这种正义,不仅体现在经济补偿的公平,更体现在对那些被污染的劳动契约的尊重,对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敬畏。
夜深了,我关掉电脑,窗外的城市渐渐沉入寂静。我知道,关于高污染企业注销劳动流程的思考,不会随着这个项目的结束而停止。在合法与合理之间,在效率与正义之间,还有无数个老张在等待答案。而我们这些身处其中的人,能做的,或许就是在每一个清算台前,多问一句:他的肺,怎么办?然后,努力为这个问题,找到一个不那么完美的、但至少问心无愧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