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十五年公司法律顾问,处理过的租赁合同纠纷没有一百也有八十,但最让人头疼的,永远是公司合并、分立、注销时的烂摊子。前几天还有个年轻律师打电话问我:王律,我们刚接了个案子,A公司合并到B公司,租客直接把B公司告了,说A公司欠的租金没付,这到底该谁背锅?我听完第一反应是:查工商变更记录了吗?合并协议里有没有写'所有债权债务由B公司承接'?电话那头沉默了几秒,说:啊?还要查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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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这种问题太常见了。很多企业老板觉得合并分立就是换个名字,压根没意识到租赁合同里的合同主体早就变了。我2018年接过一个餐饮老板的案子,王老板在市中心租了个铺面开了家火锅店,签了五年合同,租到2023年。结果2020年,房然找上门,说原出租方A公司已经合并到B集团了,现在租金要直接打B集团的账户,而且从下个月起涨20%。王老板懵了:我签的合同是A公司,凭啥给B集团?还涨价?更糟的是,A公司合并后早就人去楼空,B集团又推三阻四,王老板的火锅店差点因为这个停业。
我当时怎么处理的?先带着助理去调了A公司和B集团的工商档案,果然发现合并协议里白纸黑字写着合并后B集团承继A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然后拿着这份文件,又找到B集团的法务,摆事实讲法律:《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你们现在不认账,是想违约吗?最后B集团不仅认了原合同,还因为单方面要求涨价,赔偿了王老板两个月的租金损失。
这个案子让我一直记到现在:很多企业合并时,法律顾问只盯着工商变更的效率,却忘了通知合同相对方,更没把合同继承这件事跟租客说清楚。结果呢?租客成了夹心饼干,原公司找不着,新公司不认账,纠纷就这么爆发了。有时候我在想,要是企业能在合并分立时,主动给租客发个书面通知,哪怕一封邮件,说尊敬的租客,我司已于X月X日与XX公司合并,原合同权利义务由XX公司承继,可能就能避免80%的扯皮。但现实是,没人愿意花这个多余的功夫。
注销清算,租客的押金和装修损失怎么算?
如果说合并分立是甩锅,那公司注销简直就是人间蒸发。我见过最离谱的一个案子,2021年有个服装店老板李姐,租的铺面房东是C公司,合同到期后李姐想续租,结果发现C公司已经注销了。更气人的是,C公司注销时,李姐还有3万押金没退,店里装修花了15万,现在连个找主的人都找不到。
李姐找到我的时候,眼圈都红了:王律,我辛辛苦苦攒的店,说没就没了?这押金和装修费难道就这么打水漂?我当时先安慰她,然后带着她去查了C公司的注销流程。果然,问题出在清算组身上——C公司注销时,清算组根本没有通知李姐这个已知债权人,直接在报纸上登了个公告就注销了。这明显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的规定。
后来我们直接以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把C公司的股东告上了法庭。法庭上,股东还嘴硬说我们登报了啊,我当场甩出证据:公告报纸是县级小报,而李姐根本不看这种报纸,属于未实际通知。最后法院判决,股东在未清偿李姐债务的情况下办理注销,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万押金加15万装修费,一分没少。
这个案子让我明白一个道理:公司注销时,租客往往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债权人。很多清算组觉得反正租客不多,登个公告就完事了,完全没意识到这种程序瑕疵会让股东背上无限责任。我后来给很多企业做法律培训时,都会特意强调:注销前,哪怕只有一个租客没结清,也得亲自打电话通知,或者发EMS快递,别嫌麻烦,不然股东可能要自掏腰包。但总有企业觉得小概率事件不会发生,结果呢?去年我还有个类似的案子,股东因为注销时没退租客押金,个人房子都被法院查封了。
分立扯皮?调解不是和稀泥,是找到三方都能活的解法
公司分立比合并更麻烦,因为责任容易掰扯不清。2019年我处理过一个科技公司的案子,张总租了D公司的写字楼,签了三年合同,月租金10万。结果第二年,D公司分立成E公司(做硬件)和F公司(做软件),分立协议里写租赁合同由E公司承担,但没跟张总说。后来F公司说我们也要用这个办公室,E公司说合同是我签的,跟你没关系,张夹在中间,不知道该给谁交租金,甚至被E公司威胁再不交钱就赶人。
我当时调解的时候,先让三方坐下来,扔给他们一个问题:你们现在扯皮,谁最受益?谁最损失?张总肯定损失最大,办公室天天被催租,业务都快停了;E和F呢?互相推诿,看着对方占便宜,自己也没得到好处。我接着说:D公司分立时,根据《民法典》第六十八条,分立后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分立时另有约定。但你们这个'另有约定',没告诉张总,对他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现在E和F都得对原合同负责。\
三方听完都愣住了。E公司法务小声说:那我们能不能只承担一半租金?F公司立刻反对:凭什么?我又没用办公室。我赶紧打圆场:这样,咱们换个思路:张总,你能不能跟E公司重新签个合同,因为现在实际用办公室的是E;F公司呢,虽然不用办公室,但既然分立时没明确排除,是不是可以给张总一些补偿,比如免一个月租金,算是对'未提前通知'的弥补?最后三方都同意了,E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F公司补偿张总2个月租金,张总也松了口气,总算能安心做生意了。
这个案子让我对调解有了更深的理解:调解不是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而是找到三方都能活的解法。很多时候企业分立时,只想着怎么分资产怎么分业务,却忘了怎么分责任,结果把租客卷进无休止的扯皮中。其实只要提前沟通,哪怕多签一份补充协议,明确谁承担合同责任对方要不要补偿,就能避免很多纠纷。但现实是,企业总觉得租客好说话,能拖就拖,直到矛盾爆发才想起律师。
调解的核心:把法理揉成情理,让企业别再耍小聪明
做了这么多年调解,我发现一个规律:公司合并分立注销时的租赁合同纠纷,90%的根源都是企业耍小聪明。要么是合并时想甩掉原合同,要么是注销时假装没看见租客,要么是分立时偷偷转移责任。结果呢?小聪明没耍成,反而赔了夫人又折兵。
我常说,调解就像拆,不能光讲法律条文,得把法理揉成情理。比如遇到企业合并后不认账的租客,我会先跟企业法务算笔账:你现在不认这个合同,租客起诉你,败诉概率99%,到时候不仅要付租金,还要赔偿停业损失,律师费、诉讼费全得自己掏,何必呢?不如现在就认了,再给租客减免点租金,人家说不定还能给你写封感谢信。遇到注销时忽略租客的股东,我会直接戳破他们的幻想:你以为公司注销就万事大吉了?清算程序有瑕疵,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到时候房子、车子、存款都可能被查封,为了几万块钱押金,值吗?\
其实很多企业不是不懂法,是心存侥幸。我见过一个老板,合并时故意不通知租客,觉得租客找不到我,结果租客通过工商档案找到了新公司,直接把公司告上法庭,不仅赔了钱,还影响了公司声誉。后来这个老板跟我说:早知道这么麻烦,当初发个通知不就行了?我听了只能苦笑:有时候最简单的办法,反而是最有效的。
现在很多企业追求效率,连签合同都用电子签,觉得方便快捷。但我发现,越是高效的企业,越容易忽略程序正义。比如合并分立时,不通知租客;注销清算时,不列明债权人。这些省下来的时间,最后都会变成扯皮的时间,甚至赔钱的时间。我有时候会想,我们追求的商业效率,是不是应该包含对合同相对方的尊重?毕竟,商业社会的基础是信任,而信任,往往就藏在这些不起眼的细节里。
(结尾问题)当企业为了效率忽略程序正义,把风险转嫁给最弱势的租客时,我们追求的商业效率,是否正在透支整个市场的信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