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注销时,我们该如何安放员工的最后一张工资单?——一个财税人的深夜札记<

上海公司注销,员工离职补偿如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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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一点半,我盯着电脑屏幕上那份《上海XX科技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报告》,键盘旁边的咖啡已经凉透了。法务部的邮件还停留在对话框最上方:12名员工的离职补偿方案,请财税部确认合规性。附件里是HR做的表格,补偿金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却在奖金那一栏标注了协商剔除。

这是我这个月处理的第三起公司注销案。前两起,我都是按部就班核对劳动合同法条款、计算N+1,然后盖上合规章。但此刻,那个叫小林的员工发来的微信消息在我脑子里反复闪现:王老师,我在公司干了5年,去年绩效是A,奖金说好是3个月工资,现在清算组说公司没钱,只能按基本工资算N+1,这合理吗?\

一、被简化的问题:当法律合规成为唯一标准

我曾一度认为,公司注销时的员工补偿发放,是个有明确答案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写得清清楚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法律条文像一把精准的尺子,量一量,就能得出结论。小林的案例里,他月应发工资2.5万(含基本工资1.5万、绩效奖金8000元、各类补贴2000元),工作5年2个月,法定补偿应该是5.5个月工资,合计13.75万。但清算组坚持公司资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奖金属于浮动收入,应优先剔除,最终只按基本工资算出8.25万。

法律没说奖金必须给啊,HR在电话里跟我辩解,《企业破产法》里清偿顺序是职工工资、社保、补偿金,奖金算工资吗?没明确说吧?\

我当时竟无言以对。是啊,法律条文看似清晰,但应得工资的边界在哪里?奖金是否属于货币性收入?当企业进入注销程序,资产不足以覆盖所有债务时,劳动者的权益该如何排序?这些问题,法律条文里没有细说,行业里却早已形成一套潜规则:优先保证基本工资和法定补偿,奖金、年假折算等弹性权益能拖就拖,能少就少。

我翻出去年处理的一家餐饮公司注销案,更觉荒诞。那家公司欠员工3个月工资和未休年假补偿,清算组却先支付了供应商的货款,理由是供应商有合同在手,员工没有。直到劳动监察部门介入,才追回部分欠款。但小林们呢?他们不懂法律,没有精力打官司,只能接受打折的补偿。

我开始怀疑:我们口中的合规,是不是只是企业规避责任的遮羞布?当法律条文存在模糊地带,当企业用经营困难作为挡箭牌,所谓的标准操作,是不是正在系统性地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二、被忽视的人:补偿金背后的生存成本与尊严焦虑

上周去参加一个财税沙龙,一位同行说:现在上海注销的公司,80%都存在拖欠员工补偿的情况,能按基本工资算N+1就算良心企业了。台下一片附和,仿佛这是再正常不过的行业现状。

但我想起《劳动法的诞生》里写的一个场景:19世纪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纺织厂主在关闭工厂时,只给工人发最后一周的工资,理由是机器折旧完了,工人的价值也折旧完了。当时的社会改革家威廉·莫里斯愤怒地反驳:工人不是机器,他们的劳动创造了价值,关闭工厂不是对他们的'折旧',而是对他们的背叛。\

百年后的今天,我们是不是在重复同样的逻辑?把员工简化为人力成本,把补偿金简化为法律义务,却忘了这笔钱背后,是一个家庭的房租、孩子的学费、父母的医药费。

小林在微信里告诉我,他老婆刚怀孕,房贷每月1.2万,这笔被剔除的4.4万奖金(5.2个月×8000元),是他们接下来半年的生活费。我不是想闹,只是觉得,公司注销了,不能连说好的钱都不给吧?他的话让我想起自己刚工作时,被拖欠工资时的焦虑——那种对未来的不确定感,比金钱本身更让人恐慌。

更让我矛盾的是,企业也有企业的难处。我接触过几个创业者,为了注销时能多凑点钱补偿员工,自己房子都挂了中介。上海某生物科技公司注销时,CEO把个人账户里的50万转给公司,优先支付员工补偿,自己却欠着信用卡。这让我陷入自我质疑:我们总说保护劳动者权益,但当企业确实无力承担时,这种保护是不是反而会加速企业的死亡,最终让员工颗粒无收?

《21世纪资本论》里说:当资本回报率持续高于经济增长率,财富会向资本所有者集中,而劳动者的收入占比会不断下降。在公司注销这个特殊节点,这种失衡体现得尤为明显:股东可以通过清算程序回收部分投资,而员工却可能失去最后的保命钱。我们财税人员天天算资产负债表、算清算损益,有没有算过,那些被优化掉的奖金、被拖延的补偿,对员工来说意味着什么?

三、被解构的传统:当协商一致变成单方面施压\

行业里有个不成文的惯例:员工补偿方案,必须员工签字协商一致才能通过。但所谓的协商,往往是在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下的伪协商。

小林告诉我,清算组给他们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3天内签字确认补偿方案,否则只能走法律程序,时间拖得越久,拿到的钱越少。他们12个员工里,有人急着找工作,有人要还信用卡,最后只能签了字。

这让我想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里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但现实中,当企业进入注销程序,工会往往名存实亡,第三方(比如清算组)本身就代表企业利益,协商变成了通知。

我曾一度认为,协商一致是尊重员工意愿的表现,但现在我开始怀疑:当企业握着注销这个,员工除了妥协,还有多少选择权?我们财税人员在审核补偿方案时,是不是只看了有没有签字,却没问过签字是不是自愿的?

更讽刺的是,有些企业甚至会利用协商一致来规避法律责任。我见过某公司把法定补偿金(N+1)和本该支付的奖金打包成一次性补偿方案,让员工误以为这是额外福利,签字后再反过来说奖金已经包含在补偿里了。这种操作,在法律上可能不违规,但在道义上,是不是一种欺骗?

《正义论》里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当协商一致成为企业规避责任的工具,当法律条文被钻了空子,我们所谓的合规,是不是正在背离正义的初衷?

四、可能的出路:在法律框架内寻找更高标准的平衡

经过反复思考,我逐渐意识到:公司注销时的员工补偿,从来不是一道非黑即白的数学题,而是一场需要在法律、道德、现实之间寻找平衡的博弈。

法律是底线,但不应是上限。《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得工资包含奖金,那我们就应该严格按应得计算,而不是用浮动收入当借口。上海某互联网公司注销时,我建议他们把员工近三年的平均奖金作为计算基数,虽然清算组一开始反对,但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员工的诉求——这让我明白,法律的模糊地带,需要我们用专业去填补。

企业需要算经济账,更要算人心账。我接触过一个案例,某公司在注销时主动多支付了20%的补偿金,理由是员工是公司的无形资产。结果这些员工后来在新公司入职后,还推荐了前同事来,反而帮企业节省了招聘成本。这让我想起《基业长青》里的一句话:真正伟大的公司,会把员工利益放在股东利益之前。注销不是终点,企业声誉的传承,比一时的资金节省更重要。

政府监管需要长牙齿。目前上海对注销企业的劳动监察,往往侧重于有没有支付补偿,而非支付得是否合理。我建议可以参考深圳的做法:企业注销前,必须向人社部门提交《员工补偿清册》,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补偿计算基数,未通过审核的,不予办理注销手续。虽然这会增加企业的行政成本,但能从源头上减少争议。

员工自身也需要觉醒。很多员工不知道奖金属于应得工资,不知道可以拒绝不合理的协商一致。我最近在给企业做财税培训时,特意加了一节员工权益保护的内容,教大家如何核对补偿计算、如何收集证据、如何申请劳动仲裁。知识就是力量,当员工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企业的潜规则就无处遁形。

五、未解的困惑:在理想与现实之间,我们还能走多远?

写到这里,窗外的天已经蒙蒙亮。我关掉电脑,却关不上脑子里的问题。

如果企业确实资不抵债,连法定补偿都支付不起,我们该怎么办?政府是否应该设立员工权益保障基金,像交强险一样,要求企业每年按比例缴纳,在注销时优先垫付补偿?这会不会增加企业负担,反而抑制创业活力?

如果协商一致总是流于形式,我们是否应该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比如由工会、律师、财税人员共同组成补偿审核小组,确保协商过程的真实性和公平性?但谁来监督这个小组的独立性?

在数字经济时代,很多企业的员工是远程办公、项目制用工,注销时如何界定工作年限?如何计算应得工资?现有的法律框架,是不是已经跟不上新业态的发展了?

这些问题,我没有答案。但我相信,思考本身就是一种进步。作为财税人员,我们不仅是账房先生,更应该是规则的守护者和权益的平衡者。当我们不再把合规当作唯一的标准,当我们开始关注数字背后的人,当我们愿意为公平多走一步,或许就能让小林们在公司注销时,拿到那张完整的工资单。

天亮了,新的一天开始了。或许今天,又会有一家公司提交注销申请,又会有一群员工面临补偿争议。但我不会再像以前那样,简单地盖上合规章。我会想起小林的眼神,想起那些被剔除的奖金,想起深夜里的这些思考。

因为我知道,真正的财税工作,从来不只是和数字打交道,更是和人打交道。而人的价值,从来不是一张清算报告就能算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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