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影视制作公司注销,版权纠纷怎么破?20年财税人踩过的坑都在这
最近几年,上海影视圈可谓冰火两重天。一边是《繁花》《我的阿勒泰》等现象级作品扎堆出圈,另一边却是不少中小影视制作公司撑不下去,悄悄走上了注销这条路。我做了20年财税,经手过不下百家影视公司的注销清算,发现一个特别扎心的现象:很多公司注销时,光盯着税务清算、资产变卖,却把版权这个烫手山芋给忘了——结果呢?刚注销完没半年,要么原编剧拿着剧本上门要版权费,要么投资方拿着合同起诉侵权,要么短视频平台突然发来侵权通知,说公司注销前的作品被二次剪辑违规使用。这些纠纷轻则赔钱,重则让原股东背上连带责任,真是注销一时爽,纠纷火葬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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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影视公司注销时版权纠纷特别多?说白了,版权这东西看不见摸不着,不像厂房设备能折价卖掉,但它的权属、使用范围、收益分配,往往比有形资产更复杂。再加上影视行业项目制特点强,一部戏拍完,团队散了,合同一扔,等公司要注销了,谁还记得当年剧本是买的还是委托创作的?拍摄素材归谁?后期剪辑的版权有没有约定?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就像埋在地下的雷,你不主动拆,迟早要炸。今天我就以财税人的视角,结合经手过的案例,聊聊上海影视制作公司注销时,版权纠纷到底该怎么处理。
先搞清楚:版权到底是谁的?别注销完才发现权属不清
影视公司的版权纠纷,80%都卡在权属不明上。我见过最离谱的一个案子:上海某影视公司2018年拍了一部网大,注销时清算组觉得片子没火,版权不值钱,就没处理。结果2022年,突然有人拿着这部网大的独家络传播权起诉公司原股东,说当年签的《联合投资协议》里,约定版权归投资方所有,但公司注销时没把版权过户,导致投资方无法维权。原股东懵了:协议是签了,但版权登记证上写的还是公司名啊!最后法院判原股东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了投资方50多万。
为啥会这样?因为很多人搞混了合同约定和法律确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版权)通常由制片者(也就是影视公司)享有,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归其他方。但这里的关键是:合同约定和版权登记可能不一致!比如编剧写剧本时签的是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版权归公司,但编剧后来离职,公司没及时做版权登记;或者投资方投了钱,协议里写版权共享,但没明确各自份额。这种情况下,公司注销时如果没梳理清楚,就等于把有争议的资产留给了原股东,麻烦自然找上门。
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在启动注销前,必须把公司名下的版权资产摸个透。具体怎么做?我建议列个清单,把所有作品(电影、电视剧、网大、综艺、动漫、甚至短视频素材)都列出来,然后逐个查三个东西:①版权登记证书(国家版权局官网能查);②创作合同(剧本、拍摄、后期等所有环节的合同);③合作协议(投资方、联合出品方、平台方等)。重点看合同里有没有版权归属使用范围收益分配的条款,有没有和版权登记证冲突的地方。如果有冲突,赶紧找律师补协议,或者通过诉讼确权——别嫌麻烦,注销前花1万块确权,总比注销后赔50万强。
清算组别光盯着钱,版权也是硬资产,该处理就得处理
很多影视公司注销时,清算组(通常是股东指定的)眼里只有钱:公司还有多少存款?应收账款能不能收回来?固定资产怎么卖?但版权,尤其是未开发完或未授权的版权,往往被当成负资产扔在一边。我见过一个案例:上海某动画制作公司,注销时手里还有3部未完成的动画短片素材,清算组觉得没完成的东西不值钱,就把素材硬盘当废品卖了。结果半年后,原动画导演拿着创作手稿和分镜脚本,起诉公司侵犯其职务作品著作权,要求赔偿损失和分享收益。最后法院认定,虽然动画未完成,但创作素材属于公司职务作品,导演作为创作者享有署名权,公司享有其他权利——但因为素材被销毁,无法评估损失,判原股东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赔了导演30多万。
这就是典型的把版权当垃圾处理。其实,版权不管是已完成还是未完成,只要有价值,就得纳入清算范围。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时,应当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财产清单里,除了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包括版权)也得列进去!怎么列?分两种情况:
如果是已完成作品(比如已经播出的电视剧、电影),先看有没有被授权。如果还没授权,清算组可以找专业的版权评估机构做个评估(比如按市场许可费率估算),然后要么公开拍卖,要么转让给关联方(价格要公允,避免被债权人质疑低价转移资产)。如果是未完成作品(比如拍了一半的网剧、写了初稿的剧本),更要小心——这类作品可能涉及创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清算组最好和创作者(编剧、导演、剪辑师等)签一份《版权处置协议》,明确作品后续由谁开发、收益怎么分,或者约定公司保留版权,创作者放弃后续主张权利,避免注销后创作者找上门。
对了,还有一种隐性版权纠纷容易被忽略:公司注销前,把版权授权给平台用了,但授权费还没收齐。比如上海某影视公司2021年把一部剧的网络版权卖给视频平台,签的是分阶段付费合同,结果公司2023年注销时,平台还有最后一笔50万的授权费没付。清算组注销时没申报这笔债权,结果原股东被平台起诉,说公司没了,这笔钱不用给了。最后法院判:清算组未履行通知义务(平台没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原股东要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这笔钱。版权相关的应收账款,也得清算组主动去追,别等着别人送上门。
纠纷来了别慌,证据和协商是王道,实在不行就切割
就算前期做了万全准备,注销后还是可能冒出版权纠纷——毕竟影视行业历史遗留问题太多,比如多年前拍的片子,当时没签合同,现在突然有人说自己是原创作者;或者公司注销前,员工用公司设备拍了私活,现在被当成公司作品维权了。遇到这种情况,别慌,按三步走:
第一步,找证据!影视公司的证据,最怕丢。我见过一个案子,公司注销时把所有合同都当废纸卖了,结果被起诉侵权,连反驳的证据都没有。注销前一定要把所有创作合同、沟通记录(邮件、微信)、版权登记证、付款凭证都整理归档,至少保存10年(根据《著作权法》保护期,自然人作品是作者终生加50年,法人作品是50年,保存10年能覆盖大部分纠纷)。如果证据找不到了,赶紧想办法补救:比如找当时的合作方出具《情况说明》,或者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创作时间(比如剧本的电子文档修改记录、拍摄的素材时间戳)。
第二步,先协商!诉讼又费钱又费时,影视行业圈子小,撕破脸对谁都不好。我之前处理过一个案子:上海某影视公司注销后,原编剧说公司没付清剧本尾款,起诉原股东。原股东觉得公司注销了,债务应该由公司财产承担,跟我们没关系。后来我建议他们先跟编剧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原股东一次性支付编剧2万尾款,编剧放弃其他主张。总共花了2万,比打官司省了8万。协商时注意两点:一是态度别硬,承认公司注销可能存在疏漏,但别轻易认全责;二是协议要写清楚一次性解决所有纠纷,避免编剧事后反悔。
第三步,实在不行就切割。如果对方狮子大开口,或者证据对你明显不利,赶紧找律师做股东责任切割。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注销前,清算组要通知所有债权人,并公告。如果清算组没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包括版权方)无法申报债权,原股东要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清算组已经通知了、公告了,版权方也申报了债权,只是公司财产不够赔,那原股东就不用额外掏钱——前提是,你能证明清算程序合法。我见过一个股东,因为注销时没公告,被法院判连带赔偿;另一个股东,因为公告了、债权人也申报了,最后虽然公司没钱赔,但个人财产没被追索。注销时的清算程序合规特别重要,公告、债权申报、财产分配,每一步都得留痕。
对了,还有个灰色地带:公司注销后,原股东能不能继续使用公司版权?比如拍了部小众纪录片,公司注销了,原股东想自己留着看。严格来说,版权属于公司财产,注销后应该消灭(因为公司主体没了,财产无人继承),但实践中,如果作品没有商业价值,且没有第三方主张权利,一般没人管。但如果是商业作品,比如网剧、电影,原股东想继续用,就得先跟清算组、债权人协商,把版权买下来,不然就是侵权——我见过原股东注销后自己用公司拍的广告接活,结果被债权人起诉非法处置公司财产,赔了20多万。
财税人掏心窝话:注销不是甩包袱,版权纠纷早处理早安心
做了20年财税,我见过太多影视公司注销图省事,后续惹烦。其实,版权纠纷不是注销后才出现的问题,而是公司经营时就埋下的雷。很多公司为了省钱,不签创作合同、不登记版权、不约定收益分配,等注销时才发现账面上没版权,法律上有版权。说实话,影视公司的核心资产就是版权,注销时把版权理清楚,不仅是对债权人负责,也是对原股东自己负责——毕竟,谁也不想刚注销完公司,就被一堆官司缠住吧?
我猜,很多影视公司老板会觉得版权纠纷是小概率事件,或者公司注销了,没人会找我们。但根据我经手的案例,版权纠纷的爆发期通常在注销后1-3年,这时候公司账上早没钱了,股东只能自掏腰包。与其到时候拆东墙补西墙,不如注销前花点时间、花点钱,把版权梳理清楚、把协议签明白。记住,财税处理是术,版权权属是道,只有道走对了,术才能用得安心。
上海加喜财税公司对财务凭证不完整,企业注销对知识产权有何影响?服务见解:财务凭证不完整是影视公司注销时的重灾区,尤其对知识产权(版权)影响巨大。比如创作合同缺失,无法证明版权的取得成本,清算时版权资产可能被税务部门核定为低价转让,增加税负;付款凭证不全,无法证明与版权相关的费用真实性,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被纳税调增;更麻烦的是,一旦发生版权纠纷,财务凭证缺失会让企业无法证明权属归属,陷入说不清的被动局面。上海加喜财税公司(https://www.110414.com)在处理企业注销时,会特别注重知识产权的财税合规,协助企业补全创作合同、付款凭证、版权登记等资料,通过财务+法务双视角梳理版权权属,从源头上减少因凭证不完整引发的版权纠纷和税务风险。毕竟,注销不是终点,而是对过往经营的一次全面体检,只有把知识产权的账理清楚,企业才能安心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