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帮一个老客户处理注销前的遗留问题,挂了电话我长舒一口气——又是关于注销前续签合同要不要赔违约金的扯皮事儿。这客户是做餐饮连锁的,去年底决定关掉三家亏损门店,结果其中一家门店的房东听说要注销,突然跳出来说原合同还有8个月到期,必须赔3个月租金当违约金。客户老板当时就懵了:合同明明是你们去年主动提出降租金续签的,现在我们要注销了,你们反咬一口?说实话,这事儿吧,真不是一句话能说清的,十年财税生涯里,我见过太多类似案例,今天就跟大家掰扯掰扯这背后的门道。<

注销前合同续签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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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搞清楚:注销前续签合同,到底算新合同还是旧合同?

很多人以为,公司注销前签的任何合同都是新合同,其实不然。这里的关键得看续签合同的真实目的和合同主体资格。从法律和实操角度看,注销前续签合同分两种情况,处理逻辑完全不同。

第一种是清理型续签。比如公司注销前,还有没履行完的采购合同,供应商催着发货,或者仓库里堆着原材料没处理完,为了顺利清算,公司会和对方续签个短期合同,约定注销前完成交货/付款。这种续签本质上是对原合同的延续,目的是了结旧债,不是搞新业务。这时候如果对方要违约金,就得看原合同里有没有合同变更/续签的违约责任条款——如果没有,对方很难主张违约金,毕竟公司注销本身就是主体资格消灭的客观情况,不是恶意违约。

第二种是新业务型续签。我见过更离谱的:一家贸易公司要注销了,老板突然想起还有个政府补贴没申领,于是让财务和中介公司续签了3个月的咨询服务合同,想靠这合同套取补贴。结果补贴没拿到,公司先注销了,中介公司拿着合同起诉,要求支付服务费加违约金。这种情况下,续签合同就属于新合同,因为公司注销前已经不具备开展新业务的资格,这种续签本身可能就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别说违约金了,合同都可能被认定无效。

案例一:制造业公司的库存清仓续签,情势变更原则怎么用?

2021年我接过一个制造业客户的案子,这家公司是做汽车零部件的,因为上游车企停产,决定注销清算。注销前仓库里还堆着价值200万的半成品,之前合作了5年的供应商A公司突然提出:要么你们按原价再签6个月采购合同,帮我们消化库存;要么现在付清所有尾款,否则就起诉你们违约。

客户老板当时就火了:我们都要注销了,还签什么采购合同?你们这不是趁火打劫吗?我拿到合同一看,原合同确实没写续签违约金,但有一条任何一方变更合同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否则赔偿对方预期损失。供应商咬的就是预期损失——他们说按原合同,这半年本该赚50万,现在公司注销了,这50万没了,得赔。

这事儿我琢磨了两天,决定用情势变更原则跟对方谈。情势变更简单说就是签约后发生了签约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我跟供应商摆了三件事:第一,公司注销已经股东会决议了,清算组也备案了,这是客观事实,不是恶意违约;第二,他们说的预期损失是基于原合同的持续采购,但现在公司注销,采购需求必然终止,这属于商业风险,不是情势变更;第三,如果坚持要赔,我们可以走清算程序,但按企业破产法规定,有担保的债权优先,普通债权(包括他们的索赔)可能只能拿回30%。

谈判时我特意带了份《清算方案》,把仓库半成品的评估报告、买家意向书(已经联系好一家回收公司,愿意按80万价格收)给对方看。供应商一看真金白银的回收款比虚无缥缈的违约金实在,最后松口:签个《补充协议》,约定公司注销前付清100万库存款,剩余100万债务进入清算程序,不再追究违约金。客户省了100万,供应商也落袋为安,皆大欢喜。

案例二:服务业房东的续签陷阱,合同主体资格才是关键

再说说2020年遇到的另一个坑,是个做连锁教育的客户。他们在市中心租了层写字楼做教学点,因为疫情加上政策调整,决定关店注销。原合同还有10个月到期,月租金5万。房东听说要注销,主动找上门:你们要是不续签,就按合同赔5个月租金;要是续签,我可以给你们降租金到4万/月,签1年。

客户当时觉得房东够意思,就签了1年续租合同,还交了2个月押金。结果合同签完不到1个月,客户就收到房东的律师函,说公司已进入清算程序,丧失履约能力,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剩余租金加违约金合计38万。客户这才反应过来:房东是怕他们直接跑路,用续签先把合同锁死,好走法律程序索赔!

这事儿最后闹到法院,关键点就在合同主体资格。公司注销前,虽然还没注销,但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开展新业务的权利就受限了(《公司法》规定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续签1年租约明显属于与清算无关的新业务,法院最终认定续签合同无效,房东只能要求客户按原合同剩余期限(10个月)支付租金,不能主张违约金。客户虽然不用赔违约金,但已经交的2个月押金被法院没收了——谁让他们当时没看清续签合同背后的法律风险呢?

从这两个案例能看出来,注销前续签合同,核心就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要续签(清理旧债还是搞新业务),二是能不能续签(主体资格是否允许)。搞清楚这两点,违约金的问题就解决了一大半。

行政工作中最常见的三个坑,以及我的避雷指南

十年财税加行政工作,我总结下来,注销前处理合同最容易踩三个坑,今天就给大家掏心窝子说说怎么避。

第一个坑:重业务轻法律,口头承诺当合同。很多老板觉得都是老客户了,签不签书面合同无所谓,结果续签时对方翻脸不认账。我见过有个客户注销前跟供应商口头说再进最后一批货,注销前付清,结果货到了,供应商说口头不算,必须签书面合同,否则按原合同赔30%违约金。最后客户只能硬着头皮签,还多花了5万书面合同确认费。避雷指南:任何续签,哪怕只差1天到期,都必须签书面补充协议,明确续签目的履行期限是否涉及违约金,最好让法务或专业顾问审一遍,别信口头承诺。

第二个坑:清算组不懂业务,续签条款埋雷。注销后清算组接手,但很多清算组成员是财务、律师出身,不懂具体业务条款。我见过一个案例,清算组为了尽快清理库存,跟供应商续签合同时写了无论公司是否注销,均需按合同支付货款,结果公司注销后,供应商拿着这份合同起诉清算组成员,要求承担连带责任。避雷指南:清算组成立后,第一时间梳理所有未履行合同,列出必须续签的清理型合同和绝对不能碰的新业务合同,让原业务部门负责人参与谈判,清算组只把控资金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三个坑:对方狮子大开口,一味妥协怕扯皮。很多公司注销前怕麻烦,对方要违约金就给,结果对方得寸进尺。我之前有个客户,房东要赔2个月租金,客户觉得注销前麻烦,给了吧,结果其他听说后,纷纷上门要违约金,最后多赔了20万。避雷指南:面对违约金主张,先看合同条款,再看对方实际损失。如果合同没写续签违约金,或者对方损失没证据(比如预期损失但没实际发生),就别轻易妥协。实在谈不拢,可以提议把债务纳入清算程序,按法定顺序清偿,对方反而可能因为怕拿不回钱而妥协。

前瞻性思考:注销流程简化后,合同风险会更隐蔽吗?

这两年各地都在推行简易注销,公示期从45天缩到20天,注销材料也简化了不少。但我反而觉得,简易注销可能会让注销前合同续签的风险更隐蔽。因为公示期短,很多债权人根本来不及看到公告,等发现公司要注销,合同已经续签完了,想维权都找不到人。

未来可能会有更多钻空子的行为:比如公司为了套取补贴或逃避债务,故意在简易注销前签虚假续签合同,等补贴到手或债务转移,直接注销。这对财税和行政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更高了——不仅要懂财税,还得懂合同法、公司法,甚至得有点商业嗅觉,能识别出哪些续签是真实需求,哪些是虚假操作。

我建议企业以后注销前,最好做个合同专项审计,把所有未履行合同列个清单,标注是否必须续签续签风险点对方可能的诉求,这样既能避免遗漏,也能在谈判时心中有数。对财税人来说,除了算账,还得学会看合同识风险,毕竟现在企业注销,早就不只是税务注销那么简单了。

最后说句大实话

注销前续签合同要不要赔违约金,真没有一刀切的答案。但记住一点:任何合同行为,都要以真实、合法、必要为前提。清理旧债的续签,只要证据充分、条款清晰,一般不用怕违约金;想靠续签搞最后一把的,大概率会栽跟头。

十年财税路,见过太多企业因为注销前的合同问题功亏一篑。其实只要提前规划,把风险想在前面,注销也能是个体面的告别。毕竟,做生意也好,做财税也罢,合规是底线,但智慧才是让企业走得更远的关键。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帮大家少走点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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