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两点,我坐在办公室的落地窗前,指尖划过三年前那个子公司注销项目的卷宗。最后一页是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用加粗黑体字写着所有未履行合同已妥善处理。但我知道,妥善二字背后,藏着一份被解除的采购合同,和供应商老张发来的最后一条微信:王总,我们小本生意,这批货的定金能不能退点?厂里还有十几个工人等着发工资呢。\<
当时我回复:清算组已决议解除合同,定金将按法律规定纳入清算财产,如有剩余会按比例清偿。消息发出去后,对话框一直显示对方已读,却再没回音。后来听说,老张的厂子半年后倒闭了。
这件事像根刺,扎在我心里三年。作为财税人员,我总在思考:子公司注销时,那些未履行的合同义务,真的只能用解除+清算的公式来处理吗?当法律条文撞上商业现实,我们是否在合规之外,丢掉了更重要的东西?
一、被忽视的待履行合同清单:注销清算中的第一个陷阱
去年底,我接手了一个新项目——帮集团旗下一家亏损子公司办理注销。按流程,第一步就是梳理待履行合同清单。当我把清单拿给清算组时,负责法律的小李皱起了眉:这份设备采购合同,标的额2000万,刚付了30%预付款,设备还没交付,按《公司法》规定,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这合同必须解除。\
为什么不能让供应商继续交付?我问,设备对集团其他子公司或许有用,就算没用,卖了也能回点血。\
小李笑了:王哥,你搞财税的,可能不太懂法律。根据《民法典》第580条,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公司注销本身就是'不能实现'的情形,清算组没有义务继续履行。\
我一度认为这是铁律——法律都规定了,还能有别的操作?但翻看合我发现个细节:合同里约定,若买方单方解除,需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而供应商那边,已经采购了原材料,生产线都排好了期。解除合同,他们不仅要承担200万的违约金,还有原材料积压、生产线停摆的损失。
如果继续履行,供应商交付设备,我们付清尾款,双方都不用赔违约金,不是更划算?我把想法提出来,清算组组长老王直接拍了桌子:你糊涂!公司都要注销了,哪来的钱付尾款?清算财产只够覆盖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哪有富余给供应商?\
那天晚上,我翻出《企业破产法》,看到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破产清算中,管理人有选择权,可以判断合同是否对破产财产有利再决定是否履行。那普通清算呢?《公司法》只说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却没明确待履行合同到底算相关还是无关。
我曾以为普通清算比破产清算简单,无非是关停并转、清偿债务,现在开始怀疑:这种简单,是不是因为我们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了?
二、行业潜规则:甩锅式清算与财税人的沉默
在财税圈子里,流传着一句行话:注销清算的核心是干净退出,意思是把法律手续做全,把税务清算做平,至于合同纠纷,那是法务的事,跟财税关系不大。我以前深以为然——我们算税、编报表、出清算报告,只要数字对了、程序合规,就算完成任务。
但去年参加一个行业论坛,听到某四大合伙人的分享,彻底改变了我的看法。他说:我见过太多企业注销时,把未履行合同当'包袱'甩掉,美其名曰'合法解除',结果呢?供应商起诉,股东被列为被执行人,集团声誉受损。这些隐性成本,比赔的违约金高十倍。\
这句话像一记耳光。想起老张的厂子,想起那些在注销清单上被划掉的待履行合同,我突然意识到:我们所谓的合规,很多时候只是表面合规。清算组发解除通知,我们出清算报告,税务部门认可注销,法律程序走完了,但商业上的烂摊子才刚刚开始。
行业里有个潜规则:注销时,能拖的合同就拖,能解的合同就解,反正公司都要没了,谁还跟你较真?甚至有些企业会故意不通知合同相对方,等对方发现时,公司已经注销了,只能自认倒霉。这种甩锅式清算,短期看节省了清算成本,长期看却破坏了商业生态——当企业知道注销可以一走了之,谁还敢跟新公司签长期合同?
作为财税人员,我们在这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是默许这种潜规则,还是应该站出来说不?我曾一度认为,财税人的职责是守底线,不违法就行;但现在我开始怀疑:当合法与合理冲突时,我们是否应该多问一句这样做,真的对吗?\
三、从解除到重置:重新定义注销中的合同处理逻辑
今年初,我读到了罗培新教授的《公司法的构造与解释》,里面有个观点:公司不仅是营利法人,更是社会关系的连接点。注销清算不应是'一刀切'的消灭,而应是'有温度'的终结。这句话让我豁然开朗——或许,对待待履行合同,我们不该只有解除一个选项。
我开始重新梳理那个亏损子公司的合同清单。那份2000万的设备采购合同,供应商是集团的老合作方,设备是集团另一子公司急需的生产线配件。我找到清算组,提出一个方案:我们能不能和供应商协商,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集团另一子公司?这样供应商不用赔违约金,我们也能拿到设备,还能省下重新采购的时间和成本。\
清算组一开始不同意:转移合同要对方同意,程序太麻烦,万一谈不成,耽误了注销怎么办?但我坚持试了试。没想到,供应商很愿意——他们保住了订单,不用承担违约金,只是换个买方而已。最终,三方签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设备顺利交付,集团省了500万的采购差价,供应商也松了口气。
这件事让我逐渐意识到:注销中的合同处理,核心不是如何甩掉义务,而是如何平衡利益。法律给了我们解除权,但没给我们必须解除的义务。就像《民法典》说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注销不是免责金牌,诚信才是。
我开始反思:为什么以前我们总想着解除?因为怕麻烦,怕担责,怕多做多错。但商业的本质是交换,是共赢。注销时对待合同的态度,其实是在为企业立口碑——今天你甩掉供应商,明天谁还敢跟你合作?今天你为了省事简单解除,明天可能就要花十倍的代价去弥补纠纷。
经过反复思考,我认为,子公司注销时对待待履行合同,应该建立三步评估法:第一步,判断合同是否对清算财产有利——继续履行能否增加清算价值?比如设备、房产等有形资产,或者能带来现金流入的合同;第二步,评估合同解除的外部成本——对方会损失多少?是否会引发诉讼?是否会影响集团声誉?第三步,寻找替代方案——能不能转让合同?能不能协商变更履行主体?能不能用其他资产抵偿债务?
这不是法律条文,但却是商业逻辑。法律是底线,商业是智慧,而财税人,应该成为连接两者的桥梁。
四、未解的困惑:当合规与道义再次碰撞
这个过程中,我也有很多困惑。比如,对待中小供应商,我们是否应该有额外照顾?老张的厂子倒闭了,如果当时我们能少收点违约金,甚至分期支付,他是不是能撑过去?但《公司法》规定,清算财产要按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公司债务的顺序清偿,供应商的债权排在后面,我们没有优先支付的权利。
还有,破产清算中,管理人可以决定是否履行合同,普通清算的清算组为什么没有这个权力?《公司法》修订时,是不是应该借鉴《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赋予清算组更大的自主权?毕竟,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本质上都是公司终止的程序,只是启动原因不同,处理逻辑却可以统一。
更深层的问题是:企业注销,到底是为了消灭法人资格,还是为了了结所有债权债务?如果是前者,那合同处理可以简单粗暴;但如果是后者,那我们就应该把每个合同、每个债权人放在天平上,仔细称量。
窗外的天慢慢亮了,我想起老张最后那条未回复的微信。或许,注销清算没有完美的答案,但至少我们可以多一份思考,多一份谨慎,多一份温度。作为财税人,我们不仅要算经济账,更要算人心账——因为商业的终极逻辑,从来不是零和博弈,而是共生共荣。
那些被甩掉的合同义务,终将成为商业世界里的回旋镖,你以为甩掉了,其实它一直在那里,等着在某个时刻,给你沉重一击。而我们要做的,就是握紧这枚回旋镖,让它成为连接过去与未来的纽带,而不是刺伤彼此的利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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