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板觉得,公司股权变更或者注销,就是换个股东、销个执照,最多跑跑工商局就行。但在我20年财税从业生涯里,见过太多企业因为劳动合同这块没处理好,最后栽在劳动局手里,轻则罚款,重则被员工集体仲裁,甚至影响整个注销流程。今天咱们就聊聊,劳动局在股权变更和注销时,到底怎么盯着公司合同?尤其是劳动合同,这里面门道可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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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时,劳动合同跟着换老板还是重签?
先说股权变更。我有个客户老王,开了家贸易公司,去年把公司60%股权卖给了一个投资方。签完股权转让协议,老王觉得公司易主了,员工肯定得重新签合同,不然以后出了事算谁的?结果新老板一来,直接通知所有员工旧合同作废,重新签,薪资不变,但试用期重新算。员工群里炸了锅,集体找到劳动局投诉。
劳动局介入后,直接引用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说白了,股权变更只是老板换了,但劳动合同的主体还是这家公司,不是新老板个人。老王和新老板想当然地让员工重签合同,其实是把用人单位主体变更和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搞混了——只有公司合并、分立,劳动合同才可能需要重新签订(但原合同权利义务要继承),单纯的股权变更,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新老板必须继承旧合同。
我当时给老王打电话时,他还在嘴硬:我掏钱买的股权,凭什么要背旧员工的合同?我直接点醒他:你买的不是‘员工’,是‘公司’!公司带着资产和负债,员工就是最大的负债之一。劳动局才不管你是不是新老板,只看员工跟谁签的合同——跟原公司签的,新老板就得接着履行;要是你非要让员工重签,得员工自愿,还得给经济补偿,不然就是违法解除,赔得更多。最后老王和新老板乖乖收回成命,给员工补发了被要求重签合同的书面道歉,才没闹大。
不过也有例外情况。我见过一个案例,A公司股东把100%股权卖给B公司,同时A公司解散,B公司新成立一家子公司接收所有员工。这时候,A公司要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得支付经济补偿金;然后B公司子公司跟员工重新签合同,这才算合法。关键看劳动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如果原公司注销了,新公司是独立主体,那必须重签;如果原公司还在,只是股东换了,合同继续有效。
公司注销时,劳动合同清算:欠薪、补偿金一个都不能少
比起股权变更,公司注销时劳动局对劳动合同的审查更严格,简直是火眼金睛。我常说:公司注销就像‘断舍离’,但员工的工资、补偿金这些‘负债’,断不掉,必须清。
去年我帮一家科技公司做注销,老板小李觉得公司账上没钱了,员工补偿金只能先拖着,等注销完了再说。结果清算组刚在报纸上发注销公告,就有员工拿着《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找上门来:公司注销前,必须结清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然劳动局不会给《无欠薪证明》。
劳动局的处理逻辑很简单:公司注销前,必须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第一职责就是通知债权人——劳动者就是特殊债权人,工资、补偿金、社保欠费都是债权。《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才能分配给股东。
也就是说,员工的工资、补偿金,必须排在股东拿钱前面!我见过最惨的案例,一家公司注销时,老板偷偷把剩余财产全转给自己,结果被劳动局查出来,不仅追回了财产,还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最后老板不仅没拿到钱,还倒贴了30多万。
还有个细节容易被忽略:社保欠缴。劳动局审查注销时,会同步核查社保系统,只要公司有欠缴记录,哪怕员工没投诉,也会要求补缴。我之前有个客户,注销时漏了一个离职员工的社保补缴,结果劳动局直接卡着不给《无欠薪证明》,工商局也办不了注销,最后只能回头补缴,还交了滞纳金,折腾了一个多月。
劳动局到底看什么?3个雷区千万别踩
不管是股权变更还是注销,劳动局审查公司合同(主要是劳动合同),核心就3点:合同是否连续履行、补偿是否足额支付、程序是否合法。结合我的经验,有3个雷区企业最容易踩,踩了就麻烦:
第一个雷区:股权变更后,新老板不认旧合同。前面老王的案例就是典型,很多新老板觉得我没签过旧合同,凭什么认?但法律上,股权变更不影响合同履行,新老板作为继受人,必须承担原合同义务。我建议企业在股权变更前,最好让所有员工签一份《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确认书》,明确原合同继续有效,新主体承继权利义务,虽然法律上不强制签,但能避免后续争议。
第二个雷区:注销时偷偷漏掉‘隐形员工’。比如一些企业为了避税,没给部分员工交社保,也没签劳动合同,这些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在注销时照样能主张权利。我见过一个案例,公司注销时,一个没签合同的保洁阿姨主张10年没签合同,得支付11个月工资,劳动局支持了,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个雷区: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不合法。公司注销时,必须跟所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应该是公司解散,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时候,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N+1,或者N,看是否提前30天通知),还要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果企业用员工不胜任工作等理由解除,想逃避补偿金,员工一旦仲裁,劳动局肯定判企业输,还得加付赔偿金。
给老板的3句大实话:别跟人过不去
做了20年财税,我见过太多企业因为轻视劳动合同而翻车。其实股权变更、注销时处理劳动合同,没那么复杂,记住3句话:
第一句:合同跟着公司走,不跟着股东走。 股权变更只是老板换了,公司还是那个公司,员工的合同不用重签,除非公司合并、分立或注销后新设主体。
第二句:员工的钱,比股东的钱先还。 注销清算时,工资、补偿金、社保欠费是优先债权,必须在股东拿钱前结清,不然劳动局第一个不答应。
第三句:程序比金额重要。 哪怕员工同意不要补偿金,也得签书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明确双方无任何争议,不然员工事后反悔,企业还得重新折腾。
我常说,企业做财税合规,本质是做人的合规。股权变更注销时处理劳动合同,表面是法律问题,深层是尊重员工的问题。你把员工的权益当回事,劳动局就不会找你麻烦;你总想钻空子,劳动局的铁面判官可不是好惹的。
上海加喜财税:财务凭证不完整、知识产权烂尾,注销时怎么办?
企业注销时,除了劳动合同,财务凭证不完整和知识产权处理也是两大坑。很多老板觉得反正公司都注销了,凭证丢了就丢了,商标专利放着也没用,这种想法大错特错。财务凭证是清算的证据链,少了关键凭证(比如成本发票、银行流水),清算组无法核实债务,劳动局会怀疑你转移资产,直接卡注销;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属于公司无形资产,不评估、不转让、不注销,可能被认定为遗漏财产,股东还要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加喜财税(https://www.110414.com)做过统计,70%的注销驳回都跟这两项有关。建议企业提前3个月启动注销清查,凭证缺失的赶紧补开或备案,知识产权能转让的转让,不能转让的及时注销,别让小尾巴拖垮整个注销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