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两点,办公室的灯还亮着。我盯着电脑屏幕上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案的清算报告,手指无意识地敲着桌面——这份报告的初稿,已经是第三次修改了。距离法院指定我们清算组接手这个案子,已经过去了18个月。债权申报期、资产清收、债权审核、财产拍卖、分配方案制定……每个环节都像被拉长的橡皮筋,而清算组里的老张(某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姐(资深破产律师)和我,眼角的皱纹似乎也跟着清算周期一起生长。<
清算组成员的任职期限,到底有没有个准数?那天晚上,我忽然冒出这个问题。法律条文里似乎写了,但实践中又像团迷雾。这个问题像一颗石子,在我心里漾开层层涟漪——我们究竟是在负责清算,还是在被清算期限绑架?
一、那个让我夜不能寐的18个月
先说说这个机械制造公司的案子吧。这是个典型的僵尸企业:厂房老旧、设备陈旧、负债率超过300%,最大的资产是一块位于城郊的工业用地,但产权手续还有历史遗留问题未解决。法院指定清算组时,特意选了我们三个老面孔——老张负责财务审计,李姐处理法律事务,我作为财税顾问协调税务和债权人沟通。
一开始,我们对任职期限并没有太多概念。《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只说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指定,任期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当时想,破产程序终结不就是清算完、分配完、注销掉吗?按经验,12个月应该够了吧?
现实很快给了我们一巴掌。债权申报期刚过,就冒出200多个债权人,其中70%是普通职工债权,工资、社保、补偿金加起来有800多万;剩下的30%是银行和供应商,还有几家是民间借贷,连借条都不规范,光核实债权就花了3个月。更麻烦的是那块工业用地,因为早年集体土地转国手续不全,自然资源局要求补充材料,我们跑了6趟,才拿到产权证明。拍卖时又遇到市场下行流拍,降价两次才成交,前后又拖了4个月。
18个月过去,我们终于把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但就在这时,有债权人突然提出质疑:你们清算组干了这么久,光差旅费、审计费就花了50万,是不是太高了?是不是有人在里面‘磨洋工’?这话像针一样扎人——我们确实辛苦,但谁又能说,这漫长的任期里,没有效率可以提升的空间?
那天晚上,我翻出《企业破产法》的条文,盯着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这几个字,忽然觉得它们像一张无边无际的网,把清算组牢牢罩住。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没有阶段性的考核标准,我们只能跟着案子走,却不知道走到哪里算头。
二、我曾以为期限越长越负责,现在开始怀疑了
在遇到这个案子之前,我对清算组任职期限的看法很朴素:期限长点好,反正清算是个细致活,慢工出细活。我记得刚入行时,带我的师傅说过:破产案就像拆,急不得。清算组要是频繁换人,案子就散了。那时候,我深信不疑。
但18个月的拉锯战,让我开始动摇。老张是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还在另外3个破产案里担任清算组成员,他常常在我们这个案子的会议上接到另一个案子的电话,眼神里满是疲惫;李姐的女儿今年高考,她因为要跑产权手续,错过了家长会,电话里带着哭腔说我真想把这个案子快点弄完;我自己的桌上,堆着三个破产案的材料,每天像在打游击,常常刚理清这个案子的债权,就被另一个案子的会议打断。
我曾一度认为,清算组的独立性意味着要全程负责,不能换人。 毕竟,每个案子都有特殊性,频繁更换成员会导致工作断层,影响清算质量。但现实是,当任期无限延长,独立性反而可能变成惰性——因为没有退出机制,成员容易产生反正有的是时间的拖延心理;当精力被多个案子分散,专业判断也可能出现偏差。
更让我警惕的是,长期任职可能滋生利益风险。我们这个案子里,有个供应商债权人是老张的老熟人,在审核债权时,老张一度坚持要确认这笔债权,理由是有合同和发票,但李姐和我发现,这笔合同里的交付物并没有入库单,对方也无法提供物流凭证。后来我们坚持否决了这笔债权,老张虽然没说什么,但我能感觉到他的不快。这件事让我想起读过的《破产法论坛》上的一篇文章:清算组任期越长,与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纠葛就越深,‘独立性’就越容易变成一句空话。
我开始反思:我们是不是把任期长和负责画了等号?真正的负责,难道不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效率吗? 如果没有期限的倒逼,清算组会不会失去前进的动力?
三、行业里的潜规则:期限不是问题,关系才是?
带着这些困惑,我接触了更多同行。有一次在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培训会上,我和另一个城市的管理人老王聊天,他的一句话让我印象深刻:我们那儿,清算组的任期从来不是问题,法院说多久就多久。关键是,你得跟法院、跟债权人搞好关系。
老王的话,戳中了行业的一个痛点。在现实中,清算组的任职期限往往不是由法律规定决定,而是由法院的态度和债权人的博弈决定。 有的法院为了稳妥,倾向于让清算组长期任职,哪怕案子简单,也拖着不终结;有的债权人为了自身利益,故意拖延表决时间,导致清算组任期延长;还有的清算组为了多拿报酬,有意放慢进度。
更荒谬的是,有些地方甚至形成了清算组任期越长,报酬越高的潜规则。我们这个案子的报酬,是按基础报酬+绩效报酬计算的,基础报酬与清算周期挂钩,绩效报酬则与清偿率挂钩。这意味着,清算周期越长,清算组拿的基础报酬就越多。这种机制下,谁还有动力去提高效率?
我读过王欣新教授的《破产法新论》,里面提到:清算组的职责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但现实中,当任期和报酬挂钩,当关系比专业更重要,清算组的初心会不会被扭曲?
我曾一度认为,只要加强监管,就能解决这些问题。 比如要求清算组定期向法院汇报进度,比如建立债权人监督机制。但后来发现,监管往往流于形式——法院案多人少,哪有时间细看每个清算组的汇报?债权人信息不对称,怎么判断清算组是不是在磨洋工?
行业的现状让我感到无力:我们似乎陷入了一个怪圈——没有期限规定,导致效率低下;效率低下又引发更多矛盾;矛盾反过来又让法院更不敢轻易终结程序,任期进一步延长。 这个怪圈里,清算组、法院、债权人都是受害者,但似乎又都在配合着这个怪圈的运转。
四、经过反复思考,我认为弹性期限或许是条出路
那段时间,我一直在想:清算组的任职期限,到底该怎么定?是完全固定,还是完全灵活?有没有一种中间方案,既能保证清算质量,又能提高效率?
我逐渐意识到,问题的关键不是要不要期限,而是如何设定合理的期限。《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其实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就像说孩子要养到成年,但具体怎么养、养多久,还需要根据孩子的具体情况来定。破产案件也一样,有简单的小微企业破产,也有复杂的集团破产,怎么能用一刀切的期限呢?
或许,我们可以借鉴公司董事任期的思路,设定基础期限+弹性延长机制。 比如,简单案件的清算组任期不超过12个月,复杂案件不超过18个月,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和债权人的意见,批准延长6-12个月,且延长次数不超过1次。这样既给了清算组时间底线,又保留了灵活空间。
还需要建立清算组考核与退出机制。比如,在清算组成立时,就明确阶段性目标(如3个月内完成债权申报,6个月内完成资产清收),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者存在利益输送风险的成员,及时更换;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算且清偿率高的清算组,给予奖励,对超期且无正当理由的,扣减报酬。
这些想法,我在一次法院组织的破产座谈会上提了出来。有法官说,弹性期限听起来不错,但复杂案件的标准怎么界定?是按资产规模,还是按债权人数量?有债权人代表说,考核机制很好,但怎么保证考核的公平性?会不会变成走过场?
这些问题,我也没想清楚。或许,任何制度设计都不可能完美,但弹性期限+考核退出至少比现在的无限任期更合理。 它至少能告诉清算组:你们不是‘铁饭碗’,有责任、有压力,也有激励。
五、深夜的困惑:我们究竟在追求什么?
写这篇文章的时候,那个机械制造公司的案子已经终结了。老张和李姐都松了口气,说终于可以睡个整觉了。我看着清算报告上的破产程序终结字样,却没有太多轻松感。
我忽然想起,在债权人会议上,有个老职工说:我们等了18个月,就为了拿这点补偿金。你们清算组说难,我们理解,但能不能快点?我们年纪大了,等不起。这句话,一直在我耳边回响。
我们究竟在追求什么?是完美的清算结果,还是高效的清算过程?是清算组的绝对独立,还是债权人的及时受偿? 这些问题,没有标准答案。
或许,清算组任职期限的规定,就像一面镜子,照出了破产制度中的深层矛盾: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在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我们该如何平衡?
我依然有很多困惑:如果设定了弹性期限,会不会导致清算组为了赶进度而牺牲质量?如果考核机制由法院主导,会不会失去独立性?如果延长次数有限,遇到特别复杂的案子(比如涉及跨境资产、关联交易),怎么办?
这些问题,可能需要更多的实践探索,更需要理论的突破。但至少,我开始思考了。从认为期限越长越好到怀疑无限任期,再到提出弹性期限的设想,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一种成长。 就像深夜独处时,我们终于有机会直面内心的矛盾,而不是用习惯和传统来麻痹自己。
窗外的天,慢慢亮了。我知道,关于破产清算组任职期限的讨论,还远没有结束。但至少,我们已经开始在迷雾中,寻找一盏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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