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场景】 <
下午三点,阳光透过百叶窗洒在会议室的长桌上,空气中飘着淡淡的咖啡香。本次访谈围绕空壳公司注销时,合作协议是否需要提交给劳动局展开,我们邀请了三位不同背景的嘉宾:劳动法律师张明、企业HR负责人李婷、曾遭遇空壳公司纠纷的劳动者王建国。访谈以圆桌对话形式进行,话题从基础概念逐步深入实操细节。
【访谈对象】
- 张明:40岁,某律所劳动法律师,专注企业合规与劳动纠纷处理10年,语言严谨,逻辑清晰,善用法律条文结合案例解读。
- 李婷:35岁,某科技公司HR总监,有8年企业运营管理经验,说话直率,常从实操角度吐槽行业痛点。
- 王建国:52岁,前餐饮行业从业者,曾在空壳公司工作后遭遇欠薪,语言朴实,带着一线劳动者的真实困惑。
【访谈实录】
访谈者:今天我们聊一个很具体的问题——空壳公司注销时,合作协议是否需要提交给劳动局?先请张律师从法律角度解释一下,空壳公司到底指什么?
张明:嗯,空壳公司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通常指没有实际业务、资产或营收,仅为了某种目的(比如避税、融资、洗钱等)而注册的公司。这类公司注销时,往往存在资产不清、债务未处理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劳动者权益时,容易引发纠纷。
访谈者:那公司注销的法定流程里,有没有明确要求提交合作协议给劳动局?
张明: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销需要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然后办理税务注销和工商注销。但这里的关键是——合作协议是否属于债权债务材料。如果是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清算组必须书面通知劳动者,并处理好工资、经济补偿等,相关材料需要留存备查,劳动监察部门可能会核查;但如果是合作协议,性质就复杂了。
李婷(打断):等一下,张律师,我们企业经常遇到这种情况:有些岗位比如项目制合作、临时顾问,签的是合作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公司注销时,这些协议算不算需要提交给劳动局的材料?
张明:这就涉及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了。如果合作协议符合从属性——比如劳动者接受公司管理、遵守公司制度、工作内容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便协议名称是合作,也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这时清算组就需要按劳动法处理,协议自然要提交给劳动局备案。但如果确实是平等主体间的劳务合作,比如外包、承揽,那就不属于劳动法范畴,而是合同法(现在民法典)调整,这种协议主要在清算时用于确认债务,不一定非要提交给劳动局,但税务和工商部门可能会要求提供所有合同文件。
访谈者:李总监,您在企业实操中,怎么判断一份协议是劳动合同还是合作协议?有没有踩过坑?
李婷(叹气):太踩坑了!之前我们公司注销一个分公司,清算组漏了几份项目合作协议,结果几个合作的兼职人员来仲裁,说我们没结清尾款。后来查才发现,这几个人虽然签的是合作协议,但实际上天天来公司打卡,参与项目例会,我们发的也不是项目款而是固定工资+绩效。劳动仲裁直接认定了事实劳动关系,清算组不得不补发工资和补偿,不然工商注销都办不下来。
访谈者:所以您觉得,空壳公司注销时,合作协议是否需要提交给劳动局,关键看是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李婷:对!但问题在于,很多小老板根本不懂这些,注销时觉得反正公司没了,协议随便处理,结果要么被员工举报,要么被税务部门查出问题。我建议企业:只要涉及人的协议,不管是劳动合同还是合作协议,注销时都整理一份清单,注明是否涉及劳动报酬、是否已结清,提交给劳动局备案——哪怕不是劳动关系,备个案也省得后续麻烦。
访谈者:王师傅,您之前在的那家空壳公司,当时签的是什么协议?公司注销时遇到什么问题?
王建国(搓了搓手):我……我当时签的就是合作协议,上面写的是合作经营,每月给我们几千块合作分成,说不是员工,没有社保。干了半年,公司说要注销,我们找老板要钱,他说合作协议没约定工资,你们是自愿合作,没钱。后来我们几个老乡去劳动局,劳动局的人让我们找协议,可老板早就把协议收走了,我们手里只有一份复印件。
访谈者:那最后怎么解决的?劳动局有没有要求提交协议?
王建国:拖了三个月,后来劳动局查了工商注销记录,说清算组没通知我们,属于程序违法,让我们去仲裁。仲裁的时候,我们提供了银行流水——老板每个月给我们转账,备注是合作分成,但金额固定,不像项目款。仲裁员说这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让老板补发工资。至于协议……劳动局的人说,如果公司已经注销,他们只能从工商调取原始材料,但当时清算组没提交,所以也没查到。
张明(补充):王师傅这个案例很典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仲裁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如果公司注销导致证据灭失,清算组成员要承担责任。空壳公司注销时,如果未依法通知劳动者、未处理劳动报酬,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甚至对清算组罚款。
访谈者:那反过来想,如果空壳公司注销时,主动把合作协议提交给劳动局,能避免哪些风险?
李婷:至少能证明程序合规。比如我们之前处理过一个案例,公司注销时把所有合作协议都提交了,劳动局核查后确认没有事实劳动关系,后续员工来闹,我们就有理有据。而且现在工商注销和税务注销是联动的,税务部门会要求企业提供所有合同及履行情况,如果涉及劳动报酬,自然要同步给劳动局,不然税务过不了。
王建国:要是当初我们老板把协议交出来,我们也不用打那么久的官司……劳动局要是有备案,我们直接去查多省事。
张明:从法律风险防控角度,我建议所有公司注销时,无论是否空壳,都应将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协议提交劳动局备案。这不仅是合规要求,也是对清算组的保护——万一后续有纠纷,备案材料就是证据链的一部分。纯劳务合作的协议,比如和供应商的供货合同,就不用专门提交给劳动局,但工商税务部门可能会抽查。
访谈者:有没有可能,空壳公司故意不提交合作协议,逃避对劳动者的责任?这种情况劳动者怎么维权?
张明:完全有可能。有些空壳公司注销时,故意隐匿、销毁协议,就是想赖掉工资或补偿。劳动者维权时,可以分几步:第一,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调查公司注销程序是否合法,清算组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第二,申请仲裁,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清算组未按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包括劳动者)未获清偿的,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如果清算组成员存在恶意逃避债务行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承担侵权责任。
李婷:补充一点,现在很多地方推行企业注销一件事改革,工商、税务、人社数据互通。如果公司注销时人社部门没收到清算组的材料,系统会自动拦截,所以别想着偷偷注销,根本行不通。
王建国:那要是公司已经注销了,我们劳动者手里没协议,也没证据,是不是就没辙了?
张明:也不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证据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比如王师傅的案例,虽然原始协议被销毁,但银行流水、工作聊天记录、同事证言等,都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局和仲裁部门会综合判断,不会因为公司注销就让劳动者白吃亏。
访谈者:总结一下,空壳公司注销时,合作协议是否需要提交给劳动局?
张明:核心看协议性质。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必须提交;纯劳务合作的,建议备案但非强制。但无论哪种,清算组都要确保所有债务(包括劳动报酬)已清偿,否则无法完成注销。
李婷:实操中别抱侥幸心理,所有涉及人的协议都整理好,提交给劳动局备个案,省得后续麻烦。
王建国:对劳动者来说,签协议时一定要留好原件或复印件,公司注销了还能维权。
【访谈后总结】
三个小时的访谈下来,一个清晰的结论浮现:空壳公司注销时,合作协议是否需提交劳动局并非简单的是或否,而是取决于协议性质、企业合规意识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多重博弈。张律师的法律解读让我们看到了制度设计的严谨性,李总监的实操经验揭示了企业常见的认知盲区,而王师傅的故事则提醒我们:在资本与劳动的博弈中,制度的牙齿需要劳动者主动去咬,也需要企业主动去守。
空壳公司的存在或许有其商业逻辑,但当注销成为逃避责任的捷径时,法律的红线便不容触碰。对于企业而言,合规注销不是额外负担,而是对自身和员工的基本责任;对于劳动者而言,保留证据、善用法律武器,是维护权益的唯一路径。而劳动局等监管部门,则在数据互通与严格执法中,扮演着守门人的角色——唯有企业、劳动者、监管部门三方合力,才能让空壳无法成为空壳,让注销回归其有序退出市场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