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说企业注销里最让人头疼的事,除了税务清算、资产处置,恐怕就是员工问题了——尤其是WFOE(外商独资企业)注销时,劳动合同解除的通知期限,稍不注意就可能踩中法律雷区。我做了20年财税,见过太多老板以为注销就是走流程,提前几天通知员工就行,结果收到劳动仲裁传票,赔了钱还耽误了注销进度。其实啊,WFOE注销时的员工解除通知期限,可不是提前30天这么简单,得看解除原因、员工情况,甚至还得结合地方政策。今天咱们就掰扯清楚,帮各位老板避开这些坑。<
说到劳动合同解除的通知期限,绕不开的核心法律就是《劳动合同法》。但很多人记混了提前通知和支付代通知金的区别,这里得先划重点:不是所有解除都需要提前通知,也不是提前通知了就不用补偿。具体到WFOE注销场景,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非过失性解除,另一种是经济性裁员。
先说非过失性解除,也就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说的几种情况:比如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或者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再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注意,这里代通知金不是补偿金,是代替提前通知的钱,补偿金(N)该给还得给。
WFOE注销属于典型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所以这条适用。我之前遇到过一个案例,上海某WFOE因为母公司战略调整,决定关闭中国分公司,老板想着反正公司都要没了,提前一周通知员工得了,省得节外生枝。结果员工直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代通知金和违法解除赔偿金(2N)。仲裁委最后支持了员工,理由就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了非过失性解除需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老板的提前一周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最后企业不仅赔了2N,还因为劳动纠纷拖慢了注销流程,得不偿失。
另一种是经济性裁员,也就是《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情况:企业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然后才能裁员。注意,这里不仅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还要履行听取意见+报告的程序,比非过失性解除更复杂。我见过一个苏州的WFOE,注销时直接裁掉了20名员工,既没开职工大会,也没向劳动部门报告,员工集体仲裁,最后被认定为违法裁员,赔了N+3的赔偿金,企业差点因为赔不起注销不了。
普通企业注销,员工可能都是中国人,但WFOE不一样,经常有外籍员工、港澳台员工,他们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期限,会不会有特殊要求?这得分情况说。
如果外籍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和中国WFOE签订的,适用中国法律,那通知期限和国内员工一样,按《劳动合同法》来。但如果劳动合同约定适用外国法律(比如美国WFOE和中国员工签合同,约定适用加州劳动法),那就麻烦了——中国法院可能会承认这种约定,但前提是外国法律不违反中国强制性规定。我处理过一个案子,深圳某美资WFOE注销时,外籍员工要求按美国加州劳动法提前60天通知,否则支付60天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企业当时就懵了:合同确实写了适用加州法,但中国《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30天,到底该听谁的?最后双方协商折中,企业支付了45天工资作为补偿,才把事情解决。所以啊,WFOE有外籍员工的,一定要提前看清楚劳动合同的准据法,别想当然以为按中国法来就行。
还有协商解除,这是最灵活,但也最容易出问题的方式。《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的好处是:不需要提前通知,补偿金(N)双方可以协商,甚至可以约定N+1或N+2。但这里有个坑:很多老板为了省事,口头跟员工说咱们协商解除,给你N+1,你签个字就行,结果员工签了字,过几天反悔说当时我不知道这是协商解除,公司是单方解除,企业又拿不出证据(比如微信记录、邮件证明协商过程)。我见过一个案例,广州某WFOE老板和员工在茶水间聊公司要注销,你拿N+1走人吧,员工点头同意,后来老板让员工签了个《协商解除协议》,协议里只写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补偿金为N+1,没写协商过程的具体细节。员工仲裁时说老板没跟我协商,是通知我解除,因为协议没写清楚协商过程,企业又没有其他证据,最后被认定为单方解除,赔了2N。所以啊,协商解除一定要签书面协议,把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写清楚,最好还有微信、邮件记录作为佐证,别嫌麻烦,不然口头协商等于没协商。
除了解除原因和员工类型,还有些细节会影响通知期限的计算,比如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员工的特殊保护。
比如员工正在医疗期内,WFOE能不能因为注销解除劳动合同?答案是:原则上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40条(非过失性解除)、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WFOE注销时,员工还在医疗期内,只能和员工协商解除,或者等医疗期满了再解除。我之前遇到过一个极端案例,某WFOE注销时,一名员工正处于医疗期(还有6个月到期),老板想赶紧把人裁了,省得发工资,结果员工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医疗期工资。最后企业不仅没注销成,还得继续给员工发工资,直到医疗期结束。所以啊,有三期女职工、医疗期员工的WFOE,注销时一定要先梳理这些特殊员工,要么协商解除(可能需要额外补偿),要么等特殊情形消失再解除,千万别硬来。
还有通知期限的起算时间。很多老板以为今天发通知,30天后到期就行,其实《劳动合同法》说的提前30天,是指通知送达员工之日起30天。如果员工拒收通知,企业得用EMS邮寄(备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邮寄凭证;如果员工还是不签收,可能需要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这个时间会更长。我见过一个老板,直接把解除通知放在员工桌上,员工说我没看到,结果企业无法证明通知送达,被认定为未提前通知,赔了代通知金。所以啊,通知一定要留痕,邮寄、公证、拍照,别给员工反咬一口的机会。
说了这么多,其实核心就几点:先分清解除类型,再搞懂法律要求,最后做好证据留存。作为做了20年财税的老兵,我给各位老板总结几个保命建议:
第一,WFOE注销前,先做员工情况梳理。列个清单,哪些是普通员工,哪些是三期女职工、医疗期员工、外籍员工,他们的劳动合同期限、工龄、岗位,心里有数才能制定方案。
第二,尽量协商解除。WFOE注销本身就是客观情况变化,员工一般也能理解,协商解除既能提前结束劳动关系,又能协商补偿金额,比硬碰硬强。补偿金建议按N+1给,员工更容易接受,企业也能少点麻烦。
第三,非协商解除的,一定要走程序。非过失性解除,提前30天书面通知+支付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N);经济性裁员,提前30天说明情况+听取意见+报告劳动部门+支付补偿金(N)。别想着省程序,程序不到位,就是违法解除,赔偿金(2N)可比代通知金高多了。
第四,所有事情留证据。无论是协商解除的微信记录,还是解除通知的邮寄凭证,或者劳动部门的《回执》,都整理好归档。万一将来有纠纷,证据就是企业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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