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两点的办公室,键盘敲击声在寂静中格外清晰。我盯着屏幕上那份《股东承诺书》,甲方栏里朋友的名字像一道刺目的红痕。半小时前,他还在电话里苦求:帮我签了吧,中介说签了就能马上注销,不然公司卡着,我新项目都启动不了。背景音里,他两岁的孩子在哭,妻子在催他回家——这是他创业第五年,终于决定关掉那个让他负债百万的贸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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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担公司全部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承诺书上的这句话,我读过不下百遍。过去三年,经手的公司注销案里,类似的承诺书像一张张通行证,让僵尸企业得以退出市场。但此刻,我握着鼠标的手却迟迟点不下发送键。朋友去年还不起供应商的50万时,我见过他蹲在办公室抽烟,烟头堆了一地,他说我认,慢慢还。可现在,他名下只剩一套按揭的房子和一辆快散架的二手车——这份承诺,究竟是救赎,还是另一个深渊?
一、被默认的潜规则:承诺担责为何成了注销的必需品?
最初接触注销业务时,我曾以为股东承诺担责是市场自发形成的诚信契约。2019年刚入行时,带教老师指着简易注销流程说:现在政策鼓励退出,但怕股东跑路,所以要求全体承诺‘无债务纠纷’。真有债务的,走一般注销,让股东签承诺书,也算给债权人一个交代。那时的我,觉得这逻辑天衣无缝:股东是公司最终受益人,公司注销了债务却悬着,让股东承诺担责,既公平又能降低债权人风险。
可现实很快给了我一记耳光。第一个让我困惑的案例,是2020年做的一家建材公司注销。公司欠供应商30万,股东是个60岁的阿姨,退休金每月5000元。中介说签个承诺书就行,反正公司没钱,债权人也不会真追。阿姨签了,注销办得很顺利。半年后,供应商真起诉了,阿姨的退休金被划走一半,她哭着来找我:我以为签了就没事,谁知道要扣我的养老钱?
那时我一度认为,阿姨的案例只是个例,是股东不懂法。直到后来接触的案子多了,才发现这根本不是个例,而是行业默认的潜规则。某财税平台2022年的调研显示,68%的中小公司在注销时,股东会签署《债务清偿承诺书》,其中超过80%的股东并不清楚承诺的法律后果——他们以为这只是走流程,是注销的必经手续,却不知道根据《民法典》第143条,违背真实意思的承诺可能无效,而一旦债权人起诉,法院大概率会支持债权人的追偿请求。
更讽刺的是,很多中介机构为了促成业务,刻意淡化承诺的风险。签个字,盖个章,注销完就没事了。这是中介最常说的话。有次我问中介:如果股东签了承诺却没钱还,债权人怎么办?中介叼着烟笑:能怎么办?天塌下来有高个子顶着。再说,有几个债权人会为了几万块打官司?这种赌债权人不起诉的心态,让承诺担责变成了走过场——股东以为签了个免责符,债权人以为拿到了护身符,而真正的风险,被双方默契地掩埋在了注销流程的褶皱里。
二、当有限责任遇上无限承诺:股东在为谁买单?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得明明白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它让投资者敢于创业——就算公司失败,最多亏掉投入的本钱,不会牵连个人财产。可为什么一到注销环节,股东们却纷纷自愿放弃这层保护,签下无限责任的承诺?
我曾一度认为,这是股东良心发现,是对债权人负责的表现。直到去年处理一个案子,才彻底推翻了这个想法。那是一家设计公司,股东是个90后小伙子,公司欠了员工工资20万,欠了办公租金10万。中介说:要么签承诺书,要么注销不了,你还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小伙子犹豫了三天,最后还是签了——签的时候他跟我说:我没钱,但签了至少能注销,不然我以后开新公司都受影响。
那一刻我突然意识到,很多时候股东承诺担责,并非自愿,而是被迫。注销公司的流程,对股东来说像一场围城:不签承诺书,注销流程卡在债务清偿环节,股东要继续承担年报、记账、报税的成本,甚至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签了承诺书,至少能快速解脱,哪怕未来可能被追偿。这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让承诺担责变成了一场以信用换时间的。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当有限责任遭遇无限承诺,股东到底在为谁买单?去年读朱锦清教授《公司法学》时,他提到一个观点:有限责任是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不是对债权人的‘无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该用自己的财产对外担责,股东的责任边界早已由公司法划定。可现实中,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签下的承诺书,本质上是用个人财产填补了公司财产的不足——这已经超出了有限责任的范畴,变成了无限责任。
这种责任错位,让股东成了公司债务的最终兜底者。有个做餐饮的老板跟我说:我注销公司时欠了供应商80万,签了承诺书。后来供应商起诉,我卖了家里的车,还借了30万才还清。现在想想,我开公司赚了钱,是自己的;赔钱了,却要让家人跟着担责——这公平吗?他的话让我想起之前看过的一篇论文,作者说:股东承诺担责的泛滥,本质上是公司信用体系的塌陷——当公司本身无法成为可靠的债务人时,法律只能追溯背后的‘人’,但这治标不治本。
三、承诺之后:债务真的清偿了吗?
签了承诺书,债务就清偿了吗?这个问题,我问过很多股东,也问过很多债权人。答案几乎一致:不知道。而现实是,承诺之后,债务往往成了悬案。
去年帮一个债权人追讨过一笔欠款。债务人公司注销时,股东签了承诺书,承诺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拿着承诺书去起诉,法院判股东胜诉,可名下早已没有财产——早在注销前半年,股东就把房子过户给了父母,车子也低价卖了。债权人赢了官司,却拿不到一分钱,最后只能感叹:承诺书有什么用?废纸一张。
这种情况并非个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202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公司注销后债务纠纷案件同比增长35%,其中超过60%的案件,虽然股东签了承诺书,但最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这背后,是股东承诺前转移财产的普遍现象。有次和法官聊天,他说:很多股东知道签了承诺书就要还钱,所以注销前会想尽办法转移资产。等债权人起诉时,他们早就‘裸奔’了,承诺书成了一张‘空头支票’。
更让人无奈的是,即使股东有财产,债权人追偿的成本也高得离谱。有个供应商朋友给我算过一笔账:他追讨一笔10万的欠款,从起诉到拿到判决用了8个月,律师费花了2万,执行费花了1000,最后只拿回了7万。还不如当初不签承诺书,他说,不签的话,公司注销了,我至少能申请公司强制清算,说不定还能分点残值;签了,反而要花更多钱打官司。
这让我开始反思:承诺担责,真的能解决公司债务清偿问题吗?还是说,它只是把公司债务变成了股东个人债务,把显性的债务问题变成了隐性的执行难题?
四、破局之路: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找平衡
经过反复思考,我逐渐意识到,股东承诺担责本身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如何让承诺落地,如何在注销效率和债权人保护之间找到平衡。
股东承诺必须建立在真实意思的基础上。现在很多股东承诺,是在信息不对称、被误导的情况下做出的。比如中介说不签注销不了,或者股东根本不知道承诺书会引发法律后果。对此,或许可以借鉴一些地区的做法:要求股东在签署承诺书前,由律师或公证员进行风险告知,明确告知承诺的法律后果可能面临的追偿等内容,并录制视频或留存书面记录。只有确保股东明知且自愿,承诺才具有法律效力。
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注销流程的实质性审查。现在很多地方为了鼓励创业,对简易注销放得很宽,只要股东承诺无债务纠纷就能通过。但无债务纠纷不等于无债务——很多股东连自己公司欠多少钱都不清楚,就敢拍着胸脯说没纠纷。或许,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公司在注销前,必须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债务情况,并通知已知债权人;对于有债务的公司,必须提交《债务清偿方案》,明确用什么还钱还多少怎么还,而不是简单地用一纸承诺书搪塞。
法律应该明确虚假承诺的责任。如果股东在明知公司有债务的情况下,仍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资产等方式逃避清偿,债权人除了要求清偿债务外,是否可以追究其欺诈责任?比如,参照《民法典》第148条,因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属于欺诈。股东虚假承诺,导致债权人基于错误认识放弃追偿,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承诺,并要求股东赔偿损失。
五、未解的困惑:我们到底在追求什么样的退出?
写到这里,窗外的天已经蒙蒙亮。我给朋友发了条信息:承诺书别急着签,我们明天聊聊。他回了个OK,后面跟了个哭脸的表情。
这个问题,我至今没有找到完美的答案。股东承诺担责,到底是市场自发调节的权宜之计,还是法律应该规范的长效机制?当有限责任原则遭遇注销时的债务清偿难题,我们到底应该坚守股东责任边界,还是应该向债权人利益保护倾斜?
或许,根本不存在完美的解决方案。注销公司的本质,是让失败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给活下来的企业腾出空间。但有序退出不等于一退了之,更不等于债务悬空。我们需要的,不是让股东被迫承诺,也不是让债权人自认倒霉,而是一套既能保障交易安全,又能鼓励创业创新的退出机制——就像朱锦清教授说的:公司法的核心,是平衡股东、债权人、公司三方的利益。任何失衡的制度,最终都会反噬市场。
此刻,我想起朋友签承诺书时说的那句话:我认,慢慢还。这句话里有无奈,有担当,也有对规则的敬畏。或许,承诺担责的真正意义,不在于用个人财产清偿债务,而在于让股东记住:创业有风险,责任无小事。有限责任不是免死金牌,而是一把双刃剑——它保护了你的财产,也要求你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至于那些未解的困惑,或许只能在实践中慢慢摸索。就像今晚的这场思考,没有终点,只有起点。毕竟,财税工作从来不是简单的算账,而是对人和规则的深刻洞察。而承诺的重量,从来不是一纸文书能承载的,它藏在每一次选择里,藏在每一个深夜的反思里,藏在市场经济的每一次呼吸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