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三点,我坐在办公室的灯下,面前摊开的是去年经手的一化工企业注销案卷。指尖划过环保设施拆除那行备注时,墨迹洇开的边缘像一道未愈的伤口——企业账上只剩50万,环保部门评估的拆除费用要120万,清算组说没钱就先搁着,环保部门催着必须拆,股东指着《公司法》说公司注销了就不关我们的事。当时我按常规流程做了税务清算,出具了清税证明,可现在想起那个厂区里生锈的反应釜和渗滤液池,总像有根刺卡在喉咙里:企业注销了,环保责任真的能跟着营业执照一起注销吗?<

企业注销后,环保设施拆除费用如何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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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忽视的清算尾巴:当法律条文撞上现实泥潭

最初处理这个案子时,我脑子里绷着一根弦:清算程序合法就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写得明明白白: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环保设施拆除费用?不在列举范围内,那自然属于剩余财产之前的清算费用或公司债务。可问题来了:清算费用是什么?《公司法》只说是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产生的费用,但环保设施拆除是清算期间发生的吗?企业注销后,主体资格消灭了,谁来申请拆除?拆除后产生的费用,算清算费用还是普通债务?

我曾一度认为,这事儿简单——既然环保设施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必要投入,那拆除费用理应属于清算费用,在清算财产中优先拨付。就像破产程序中的共益债务,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应当随时清偿。可翻案卷时才发现,清算组当时压根没把这笔费用列进去。问清算组组长,他叹口气:企业账上就50万,职工工资和税款都不够,哪有钱搞拆除?列进去也拿不出来,反而注销流程卡得更久。\

这话让我想起去年参加的一次行业研讨会。某地税局的老科长说:企业注销时,90%的精力都花在税务清查上,环保、消防这些部门往往打个招呼就行。只要税务没毛病,工商就给注销。这话像一盆冷水浇下来——我们是不是把清算做成了走过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特定财产的担保权人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但环保设施作为不动产,其拆除后的土地使用权价值,难道不该优先用于清偿环境修复成本吗?可现实中,担保权人(比如银行)往往盯着抵押物,环保部门却盯着必须拆除,两边谁都不让,最后只能把环保尾巴甩给政府。

更矛盾的是,我查过《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可责任具体怎么落实?当企业注销后,这个责任主体就像个幽灵,既不存在于工商登记里,也不存在于税务系统中。环保部门能做的,最多是把企业列入黑名单,可对于已经注销的企业,黑名单的意义何在?就像给一个不存在的人发传票,除了让执法者显得无力,什么也改变不了。

二、从甩包袱到终身负债:我为何开始怀疑传统做法?

很长一段时间,我都觉得企业注销后环保责任终结是理所当然的。毕竟,公司是法人,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注销了就是死亡,总不能让死人还债吧?这种想法,在我读到一本叫《环境责任的私法构造》的书时开始动摇。作者说:企业的环境责任不是'或有负债',而是'终身负债'——就像一个人杀了人,不能因为改了名字、注销了户籍,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这句话让我想起那个化工企业的股东。他们当初投资时,环保设施是合规的,可随着环保标准升级,原来的处理工艺成了不合规。企业撑不下去要注销,股东们说:我们当时按法律办事,现在政策变了,凭什么让我们掏钱?可换个角度想:如果企业存续期间,每年从利润里拿出一部分做环保准备金,就像计提折旧一样,还会出现没钱拆除的窘境吗?

我开始反思行业里的传统做法。很多企业为了快速注销,会跟环保部门签个分期拆除协议,或者干脆承诺由后续使用者承担。可后续使用者是谁?新买地的企业凭什么为前主子的污染买单?我见过一个更荒诞的案例:某食品厂注销后,地块被改成居民区,后来地下水被检出重金属超标,环保部门追溯时发现,原企业早就人去楼空,土地经过几次转手,现在的开发商说我不知道这里有污染,居民只能自认倒霉。这种责任链条断裂的悲剧,难道不是我们默认注销即免责的恶果?

我曾一度认为,政府应该为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兜底。毕竟环保是公共事业,企业倒了,污染还在,总不能让老百姓遭殃。可转念又想:如果所有企业都抱着反正政府会管的心态,谁还会主动投入环保?就像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里说的:明确产权才能有效配置资源。如果环保责任像烫手山芋一样被踢来踢去,最后只会导致更严重的公地悲剧。

更让我纠结的是财税人员的角色。在清算过程中,我们到底是清算程序的执行者,还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守门人?过去我总觉得,只要把税务问题解决了,就算完成任务。可那个化工企业的案卷里,职工工资清单上每个名字后面都跟着一个家庭,环保评估报告里土壤修复需50年的字样像针一样扎人。我们算的每一笔税,清的每一笔债,背后都是活生生的人和实实在在的土地。如果为了效率而忽视环保责任,我们是不是成了帮凶?

三、在矛盾中找答案:拨付机制的三重突围

经过反复思考,我逐渐意识到:企业注销后环保设施拆除费用的拨付,不是简单的钱从哪来的问题,而是如何重构责任-资金-程序的闭环。这个闭环,需要法律、行业和我们每个财税人员共同突围。

第一重突围:法律责任的穿透化。 现行《公司法》只规定了清算责任,但没明确环境责任。我建议在《公司法》修订时,增加环境修复责任作为清算费用的兜底条款,同时明确股东在恶意注销(比如抽逃资金、转移财产)情况下的连带责任。就像《民法典》第154条规定的恶意串通行为无效,如果股东明知企业有环保债务却故意注销,就应当承担无限责任。这样既能倒逼股东在清算时主动考虑环保成本,也能避免金蝉脱壳。

第二重突围:拨付机制的前置化。 现在的问题是没钱拆,那能不能让企业在存续期间就存钱?我想到德国的生态存款制度:企业每年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存入环保基金,账户由第三方监管,企业注销时,基金直接用于设施拆除和环境修复。这个制度在国内有没有可行性?比如对高污染行业强制提取环保准备金,按销售额的1%-3%计提,专款专用。这样既不会给企业造成太大负担,又能确保有钱可拆。中小企业可能觉得压力大,那能不能搞行业互助基金?比如同行业企业共同出资,风险共担?

第三重突围:清算程序的协同化。 过去清算组里只有股东、律师、会计师,环保部门是外人。我建议在《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的清算程序中,强制要求环保部门派员参与清算组,或者至少在清算方案中必须有环保评估报告。就像税务部门现在有一照一码协同机制,环保、税务、工商能不能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企业申请注销时,环保部门先出具环保无欠费证明,未完成拆除的,冻结注销流程,直到费用落实。这样就能避免先注销后追责的被动局面。

四、未解的困惑:当理想照进现实

写到这里,窗外的天已经蒙蒙亮。桌上的咖啡凉了,案卷里的那个化工企业注销案,似乎有了答案:环保设施拆除费用应优先从清算财产中拨付,不足部分由股东承担,同时建立环保准备金+行业互助基金的双层保障。可新的问题又冒了出来:

如果企业是跨境注销,比如在A国注册、B国经营、C国注销,环保设施拆除费用该由谁承担?不同国家的环保标准差异巨大,谁来认定拆除费用的合理性?还有,随着双碳目标的推进,未来新能源企业的储能设施、光伏板、风机叶片等,退役后的拆除和回收费用怎么算?这些绿色资产会不会成为新的环保尾巴?

更重要的是,我们这些财税人员,真的能承担起守门人的角色吗?现在很多企业注销时,找的清算事务所都是熟门熟路的,税务问题打打擦边球就过去了,环保更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我们坚持要列环保费用,会不会被企业当成绊脚石?会不会影响业务?

我想起《环境责任的私法构造》里的一句话:环境正义,不是让企业承担所有责任,而是让责任落到该承担的人身上。企业注销不是终点,而是责任的重新分配。作为财税人员,我们算的不只是账,更是一笔良心账。当我们在清算报告上签字时,能不能多问一句:环保设施拆了吗?钱够吗?责任有人担吗?

这些问题,我还没有答案。但我知道,那个凌晨三点的案卷,会一直提醒我:有些责任,注销不掉;有些账,算不完。就像土地不会忘记污染,我们也不该忘记,清算的终点,应该是责任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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