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场景】 <

公司注销清算公告期内未申报债务的追偿费用由谁承担?

>

午后的阳光透过玻璃窗洒在木桌上,空气中弥漫着咖啡豆的香气。某财经媒体访谈间内,记者小张正与三位不同背景的嘉宾围坐——左手边是深耕公司法务十余年的陈律师,严谨中带着学者式的沉稳;右手边是某企业集团财务总监王工,务实干练,袖口还沾着些记账凭证的墨迹;对面坐着刚经历债务纠纷的小微企业主李姐,语气里带着未散的焦虑。今天的话题,直指企业注销清算中一个常见的痛点:清算公告期内未申报的债务,后续追偿产生的费用,究竟该由谁承担?

【访谈实录】

小张(清了清嗓子):各位老师好,今天想聊个实操中让很多企业头疼的问题。咱们都知道,公司注销前要发清算公告,给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一般是45天或60天。但现实中总有人没看到公告,或者没及时申报,等公司注销了,这笔债务冒出来了,追讨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这些追偿费用,到底该谁掏腰包?先请陈律师从法律层面给咱们拆解一下?

陈律师(手指轻轻敲了敲桌面):这个问题核心在于《公司法》和《民法典》对清算义务的规定。简单说,公司注销清算不是一销了之,清算组(或股东)有义务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催告未知债权人。如果没履行这个义务,导致债权人未申报,那么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清算义务人——也就是股东、董事这些实际负责清算的人——要对未申报的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里的相应赔偿,就包括债权人追讨债务产生的合理费用,比如诉讼费、律师费,甚至为了追债支出的差旅费。

小张(追问):等一下,清算义务人具体指哪些人?是清算组成员,还是所有股东?

陈律师:这是个关键区分点。清算组是公司清算阶段的执行机构,而清算义务人是组织清算的人。根据《公司法》第18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如果清算组是由股东组成的,那股东既是清算义务人,也是清算组成员;如果公司委托了第三方机构清算,比如会计师事务所,那么清算义务人仍是股东,第三方机构只是受托人,如果第三方有过错(比如没发公告),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最终责任主体还是股东。

王工(突然插话,声音带着点实务者的急切):陈律师说得对,但我们实操中遇到更多的情况是——小公司注销时,老板觉得反正没人找我,随便在本地报纸发个公告,字小得像蚂蚁,期限还卡在法定最低线45天。结果真有债权人没看到,等公司注销了,人家拿着合同找上门,这时候老板拍着桌子说公告过了,你自己没看,这能算数吗?

陈律师(微微点头):这就涉及到合理通知的认定了。公告不是走形式,要确保可能知道的债权人能获知。如果债权人能证明公告媒体与自己的经营地域、行业无关(比如做生意的老板从不看某地方小报),或者公告期限过短、内容模糊,法院可能会认定清算义务人未履行通知义务,进而判令承担赔偿责任。去年有个江苏的判例,公司注销时只在本县日报发公告,债权人在外省,法院最终判股东承担了全部债务及追偿费用。

小张(转向王工):王工,您在企业里负责过注销清算,有没有遇到过这种追偿费用扯皮的案例?企业一般怎么规避风险?

王工(端起咖啡杯抿了一口,眉头微皱):太有了!去年我们集团下属一个小公司注销,清算组按流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了公告,还同步给所有已知客户发了EMS。结果有个偏远地区的供应商,地址写错了,EMS退回,他没收到货款催收通知,半年后起诉,要求支付货款+逾期利息+律师费。最后我们虽然赢了官司(证明已尽通知义务),但光是应诉就花了5万律师费,这钱谁出?集团法务说供应商有过错,不该我们承担,但老板说为了5万块再扯半年,不值,最后还是集团掏了钱。

小张:您觉得这笔追偿费用,从企业实操角度看,能不能提前规避?比如在清算方案里预留一笔钱?

王工(眼睛一亮):对!这就是我们现在的做法——清算方案里必须列或有负债准备金,一般是已知债务总额的10%-20%,专门用来处理未申报债务和追偿费用。公告一定要选全国性+行业性媒体,比如《中国工商报》或者行业协会官网,同时保留好所有通知证据:快递签收记录、网站截图、报纸原件。还有个细节,注销前最好让所有已知债权人出具《债权确认书》,写清楚已知全部债务已结清,无未申报债权,这能大幅降低风险。

小张(转向一直沉默的李姐):李姐,听说您之前遇到过公司注销后被追讨债务的情况,能和我们说说当时的经历吗?追偿费用最后是怎么解决的?

李姐(声音有些发颤,手指绞着纸巾):我……我以前开个小服装店,2020年疫情严重,撑不下去了,找了家代办公司注销。他们说你啥也不用管,我们搞定,结果后来有个老客户,说2020年初买了批衣服没给钱,他当时在外地,没看到公告。去年突然联系我,说要起诉,让我还钱2万,还要赔他5000律师费。我当时就懵了——公司都注销三年了,哪有钱啊?我找代办公司,他们说公告是我们发的,但你没提醒客户,是你自己的事;找当初的股东,就我一个人,说我没钱,你告我吧。

小张:那您最后怎么处理的?这笔律师费真的要您自己承担吗?

李姐:我找了法律援助,律师帮我查了,代办公司虽然是受托人,但他们没给我发过任何书面通知,连注销通知书都没给我原件,法院判代办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苦笑)官司赢了,执行难啊!代办公司早就注销了,股东名下就一套老房子,法院说要保障基本生活,没法执行。这5000律师费,我还是借朋友的钱付的。

王工(忍不住插话):李姐,您这情况其实踩了两个大坑!第一,注销必须自己亲自盯着,不能全交给代办,他们只管完成注销,不管后续风险;第二,注销前一定要把所有往来账款对清楚,哪怕是几十块的小账,不然后患无穷。我们公司有个规定,注销前财务必须把近三年的客户清单拉出来,一个个打电话确认,宁可多花一个月时间,也不能留尾巴。

陈律师(补充):李姐的案例也提醒债权人——看到公司注销公告,别以为与我无关,一定要主动去申报债权。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如果债权人未在公告期内申报,后来公司注销了,还能以清算义务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起诉股东,但超过诉讼时效(3年)就丧失胜诉权了。追偿费用能不能支持,要看债权人是否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比如李姐的客户如果明知公司经营困难,却故意不申报,等注销了再索赔,法院可能不支持律师费。

小张(思考状):这么看来,这个问题其实是三角关系——清算义务人要规范程序,债权人要主动维权,而追偿费用的承担,最终取决于谁有过错。如果清算义务人没尽通知义务,费用由他们担;如果债权人自己没尽注意义务(比如明知有债却不申报),费用可能自己承担;如果第三方机构(如代办公司)有过错,也要连带担责。

王工:对!还有个极端情况,如果公司是恶意注销,比如为了逃债,把资产转移给股东,然后注销公司,这时候就不是赔偿了,可能涉及刺破公司面纱,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追偿费用当然也由股东承担。去年有个浙江的案子,老板把公司唯一一套房转到女儿名下,然后注销公司,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判老板和女儿共同偿还债务及全部追偿费用。

李姐(突然问):那……如果我现在发现还有笔债没申报,公司已经注销了,除了起诉股东,还有别的办法吗?比如能不能把当初的代办公司告了?

陈律师:可以,但需要证据证明代办公司存在过错。比如他们承诺确保所有债权人知晓,或者没按约定方式公告。如果公司注销时,清算报告里写明无未申报债权,但实际有,那么清算组成员(股东或第三方)可能构成虚假清算,债权人可以主张侵权责任,这时候追偿费用也能一并主张。举证是关键,您得证明当时确实没申报,而且您没申报是因为他们没通知到。

小张(看了一眼时间):最后一个问题,如果追偿费用最终由股东承担,这笔钱算公司债务还是股东个人债务?会影响股东的其他财产吗?

陈律师:属于股东因清算义务产生的个人债务,不是公司债务。所以如果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是个人,且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他的个人财产(如存款、房产、车辆)都可能被强制执行。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配偶也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访谈后记】

走出访谈间,阳光正好,李姐的叹息却还在耳边回响。这场对话像一面镜子,照出了企业注销清算中的程序正义与现实困境——法律条文清晰,但实操中总有人因省事侥幸踩坑;追偿费用的承担看似复杂,核心不过是谁过错,谁担责。

对清算义务人而言,规范程序不是负担,而是防火墙;对债权人而言,主动申报不是麻烦,而是护身符;而对那些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代办机构和恶意股东,法律的利剑早已高悬——毕竟,市场经济的基石,从来都是诚信与责任。

(全文完,约3811

需要专业公司注销服务?

我们拥有十年公司注销经验,已为上千家企业提供专业注销服务,无论是简易注销还是疑难注销,我们都能高效解决。

立即咨询